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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动力: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13 00:00 查看全文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

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

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自律性规范文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所属各级全资、控股或由集团实质控制的下属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本制度中提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系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

时或存续期限内,监管机构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偿债-1-能力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须按照交易商协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媒介、以规定的方式向银行间市场公布。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

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前述人员如对于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

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披露具体规定,但如果该事件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标准和内容

第六条为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交易提供中介服务的承销

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

其指派的经办人员,应对所出具的专业报告和专业意见负责。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第八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公司应按照交易商协会自律

性规范文件的要求,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信披渠道披露当期发行文件。除交易商协会另有规定外,发行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有关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及披露,公司应遵照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

第九条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完成后,公司应按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信披渠道披露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

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十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

进行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

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定期报告:

-3-(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披露季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

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

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

务陷入停顿、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

人、信用评级机构;

-4-(四)公司1/3以上董事、2/3以上监事(如有)、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

废、无偿划转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

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

者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5-重大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

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釆

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6-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如有)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第十三条在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

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五条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

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前述规定的定期报告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7-第十六条公司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在变更之日后

2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

负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

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十七条公司披露信息后,变更前期已披露信息的,或更

正已披露信息差错的,需按照交易商协会关于信息披露变更的相关要求执行,并及时披露相关变更或更正公告,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同意的说明;

(三)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如有);

(五)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

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8-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30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

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二条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

兑付本金的,公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晩于次1个工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

理机构应当披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

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

-9-请增进机构履行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

理人承担,公司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按照本节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但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破产进展:

(一)人民法院作出受理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三)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五)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七)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计划、

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披露上述文件的主要

-10-内容,并同时披露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财产状况报告。

发生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主管部门及职责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七条如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无法继续履行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相关职责的,董事会应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选举产生新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披露新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宜,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在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

露工作中的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在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承销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的配合下准备交易商协会要求的信息

-11-披露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交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负责牵头组织并起草、编制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三)拟定并及时修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向投资

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对履行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方面与相关职能部门、承销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及时沟通;

(五)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四章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三十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全体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以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主要责任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为公司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程序是指未公开信息的

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的流程。

第三十三条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并报董事会或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审批后,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要求披露,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承销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的配合下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信披渠道进行披露。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三十四条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

司偿债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

第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项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专业机构等均为公

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三十六条公司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13-第三十七条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

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与监督机制,公司管理层应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有效实施,确保会计数据的真实、准确,确保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八章对外信息沟通机制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

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同时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在发现重大事件于正式披露前被泄露或者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并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公开书面方式澄清或者正式披露。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行公告、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等法定对外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管理工作。信息披露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对公告文本及相关备查文件进行整理,定期向档案管理部门办理移交归档手续。

第十章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条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的负责人,负责督促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14-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公司各子公司按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

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四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本办法的,应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免除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债务融资工具所适用的相关规定发生冲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交易商协会及公司债务融资工

具所适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尽快相应修改本制度。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资金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公司对本制度做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依法办理报备和信息披露程序。

第四十五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豁免披露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通过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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