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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深铁路:广深铁路《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第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按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

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公

正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核委员会负责具体协调。

审核委员会应当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1-的管理。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公司审

计力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围绕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重点内容统筹协调、分工协作,加强审计计划和实施工作的管理,构建高效运转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设置,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

得置于财务部门或业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审计、会计等相关专业的人员。内

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评和聘任,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完善内部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强化内部审计人员政治建设、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审计队伍。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

审计机构力量不足时,可以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涉密事项除外),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也可以聘请专门机构、专业人员或抽调专业部门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

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审核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三条建立内部审计人员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机构和

内部审计人员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

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2-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对公司经济活

动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执行公司重大决策、重大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六)对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七)对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九)对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统筹安排审计计划,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检查评估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研讨。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

审核委员会审议相关资料后,公司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审核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协调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四章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二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有权要求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及被审-3-计单位按时报送以下文件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和拖延。

(一)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运作、重大措施、内部控

制、风险管理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年度计划,预、决算,统计和经济活动分析资料;

(三)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资料等;

(四)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等;

(五)国家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审计、查证、验证、检查等报告或决定,及相关执行和整改情况;

(六)其他与审计工作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参加公司有关改革和经营管理等

方面的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参加被审计单位的相关会议,及时了解被审计单位经营管理重要制度、措施和经营状况等。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中有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的资料、文件;

(三)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到工地、车间、仓库等现场盘查或勘察实物;

(五)就审计事项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录音、摄像、拍照、复制;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纪违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向内

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

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依据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公开、审慎、适度的原则,-4-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公司规

章制度和所属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提出以下纠正、处理意见和建议。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缴纳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纪违规所得;

(三)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通报批评;

(六)经济赔偿,因个人原因对单位造成损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七)收缴违纪违规所得;

(八)追究违纪违规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时,相关部门应支持、协

助和配合,不得设置障碍,及时提供相关资料,解释相关政策、文件和业务,告知审计移交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

各单位应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在确保数据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开展联网审计和过程监控。不得限制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资料和开放信息系统查询权限。

第二十五条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

审计单位和个人,内部审计机构可按相关规定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委领导下,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核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核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整体工作部署和要求,提出审

计工作重点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建议,经审核委员会审议后执行。在-5-执行审计项目计划过程中,遇有重大调整事项和变化,可对原计划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

组成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应设审计组主审,负责审计组业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根据需要进行审前调查,编制

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法、人员分工和实施步骤。

审计实施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

《审计通知书》,告知实施审计的时间、范围、内容、要求和审计组成员。特殊情况下,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三十一条审计组进入被审计单位后,应召开由被审计单位负责

人和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宣布审计有关事项,提出具体要求。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组要求报告重大政策措施落实、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和执行财经法规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及时向审计组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单

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三十三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通过测评内部控制制度,审查被审计单位资料、文件,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相关信息系统电子数据,以及查看现场、与相关人员谈话、向单位或个人查询等方式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审计中发现的重要事项。对记录违纪违规事项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写明问题的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初步定性,并提出处理建议,经审计组审定并由审计组组长签字后,交由被审计单位签认。

第三十五条审计组依据经被审计单位签认后的审计工作底稿等

相关资料编写审计报告,履行内部复核程序后,送交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6-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对审计报告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机构。逾期未送交的视为无异议。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审计复核制度,对审计证据、审

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进行复核。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经批准后,下达审计结论和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等审计结果文书,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反国家法规、公司规章制度

和所属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等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内部审计机构将审计结果文书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并督促整改落实,同时,抄送公司有关领导、按照管理权限有权处理部门(以下简称有权处理部门)、涉及自身整改部门、督促和指导被审计单位进行问题整改的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有权处理部门按照公司要求、审计结论和决定、审计

意见书等审计结果文书,依据有关规定对审计查出和移交问题做出相应处理,包括暂停拨付与违规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或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收回违纪款项、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

任等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相关部门经公司同意后,在公司范围内对性质严重的

典型性、普遍性和系统性问题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条被审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内部审计机构下达的审计结

论和决定,落实审计意见书的整改要求。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审计意见书等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和落实情况向内部审计机构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应跟踪检查审计结论和决定、审计意见

书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进行审计回访或后续审计。

第四十二条审计项目终结后,按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案卷,及时归档。

-7-第六章问题整改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应将内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方案纳入本单

位重大决策事项清单,按照规定决策并推进整改落实。

第四十四条问题整改包括对审计查出具体问题进行整改,对普遍

性、系统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举一反三,健全完善制度办法加强源头治理等。

第四十五条被审计单位、相关部门和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工作职责

落实问题整改工作,实行销号和闭环管理。

第四十六条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整改和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的

主体责任,负责全面整改审计问题。要建立审计问题整改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审计问题的整改和持续跟踪工作,确保整改结果真实、完整、合规。

被审计单位在整改具体问题的同时,要举一反三,进行清理检查,对存在的类似问题一并按规定进行整改和追责;要针对存在的普遍性、

系统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认真查找内部控制的漏洞和薄弱点,完善相关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十七条相关部门按照公司要求以及审计结论和决定或审计

意见书等,及时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和整改,同时在职责范围内督促、指导被审计单位进行问题整改,对普遍性、系统性、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相关部门更要举一反三,从改革的视角审视问题、以改革的思路解决问题,通过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标本兼治。

第四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承担审计整改的督促检查责任,对需整

改的问题,按立行立改、分阶段整改、持续整改,分类提出整改要求,研究完善审计整改标准。组织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将审计整改情况作为下次审计项目内容一并实施,重点核实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是否整改到位作出评价。

第四十九条建立审计整改清单制度。内部审计机构、被审计单位

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审计意见书等审计结果文书提出的问题、意见建

-8-议,以及整改方案提出的要求,建立清单并实行台账管理。内部审计机构要将审计查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逐项分解形成问题清单。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要严格对照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时间表等,形成整改任务清单。

第五十条问题整改要按期完成并保证审计整改质量,不得降低问题整改标准。被审计单位对需整改的问题要及时做出整改工作安排,对立行立改的应立即整改,对需要分阶段或持续整改的要抓紧整改。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在审计决定规定时限、公司批示的时间内,向内部审计机构及时书面反馈处理、整改的阶段性和最终结果。

内部审计机构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对已整改到位问题在问题清单中予以对账销号,对未整改到位问题继续督促整改。

第五十一条审计整改责任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内部审计机构

向责任单位发出审计问题整改督办通知,督促限期整改,也可以经公司同意后向责任单位发出审计问题整改约谈通知,对有关审计整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

(二)未及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督办或约谈中应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等,内部审计机构还应跟踪了解后续情况。有关审计整改责任单位和部门应在整改时限内向内部审计机构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七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五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结果共用,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分析研究,查找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五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发现违反党纪党规、国家法律法规和

-9-行业规章制度的重大问题,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应当依法依规移送公司纪委,并跟踪处理结果。

第五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纪委、组织人事部门的提请,按规定移送或提供有关审计结果、问题清单等,有关部门对审计机构提请协助的审计整改事项、移送的问题线索等,应按职责权限办理,并将处理结果按规定反馈内部审计机构。

第五十五条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

和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并应当纳入任职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及其他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对被审计单位内部自查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建立内部审计工作责任落实机制。落实内部审计机构

在发现问题、揭示问题、处理问题、督促整改等方面的监督责任;落

实公司在审计环境建设、人员配备、资源保障、整改问责等方面的主

体责任和被审计单位在配合审计、认真整改问题和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第五十八条对内部审计主体责任落实不力,以及干预、阻挠内部

审计工作的,按公司规定严肃问责。

第五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

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整改、推诿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审计问题的;

-10-(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责任追究不到位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未按公司要求落实处理意见和责任追究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十二条责任追究包括通报批评、给予相关责任人诫勉、组织

处理、纪律处分以及纳入各单位、部门绩效考核等,对情节严重的要从重处罚。

第六十三条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一般应由内部审计机构提出

初步建议,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由纪委、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其他情形按公司奖惩相关办法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2026年8月2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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