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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及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本规则,严格自律,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控价格、操纵证券市场、披露虚

假或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进行交易、披露关于被禁止交易的资料等违法违规交易以及其他市场不当行为。

第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尽量确保公司或子公司的任何人员,不会利用他们因在公司或子公司的职务或工作而可能获得与任何公司股份有关的内幕消息,在本规则禁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期间内买卖公司股份。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相关事

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承诺。

第二章 申报与交易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

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履

行以下程序:

(一)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

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上述人员。

(二)同时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长或董事

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公司董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其他董事)。

公司董事长如计划买卖公司股份,须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位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其本人以外的其他董事)。

(三)董事会、董事长或受指定的董事须于有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交书面买卖公司股份计划后五个交易日内予以回复。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收到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均不得买卖公司的任何股份。

(四)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上款规定获准买卖股份的有效期,不得超过获批准后五个交易日。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相关书面记录,证明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根据本条规定发出适当通知并已获确认,有关董事并已就该事宜收到书面确认。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董事和最高行政人员1所持有或所被视为持有本

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亦应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的要求在变动后三个交易日内进行权益申报或申报权益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业绩披露日期前六十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

结束之日起至业绩披露之日止的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二)公司半年度、季度业绩披露日期之前三十日内,或有关半年度、季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披露之日止的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1 最高行政人员(chief executive)指受雇于或以其他方式受聘于任何法团的人,而他是在或将会在其董事局

的直接授权下,单独或联同其他人负责主持该法团业务。

(三)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五日内;

(四)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五)获悉有与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消息,且该内幕消息尚未依法披露的期间内;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中规定的其他期间。

参与洽谈或协议、又或知悉任何股价敏感资料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提醒未参与上述事项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他们也不得在同一期间买卖公司的股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股份或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入证券后六个月内卖出的,或者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适用上述规定;投资者买入时不具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份,但买入后卖出时具备的,适用上述规定。

第三章 股份减持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 A 股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本规则的适用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但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公司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本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买卖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任何未成年子女(亲生或收养)或代子女进行的交易,以及任何其他就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附录 C3 而言,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交易。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在其本人未能随意买卖时,尽量设法避免上述人士进行任何上述买卖。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或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及

以上股份的,还应当遵循大股东减持股份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四条 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及以上股份的股东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按照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

定相冲突时,均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执行。

本规则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在不同上市地的法

律、法规有不同规定时,遵循从严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同时,《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新保法[2011]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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