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香港巴黎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HONG KONG PARIS
杭州市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Province 310008 China
电话:0571-85775888传真:0571-85775643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二年八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
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8月11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8月26日下午14点00分在公
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卫新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8月26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8月26日9:15-15:00。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截至2022年8月1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1283281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487%。
(三)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1、《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71928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94%;反对113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0496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84.1989%;反对113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5.80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2、《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杨卫新:同意1127730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0%;
杨卫国:同意11277301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0%;
杨勇:同意11277301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0%;
卫国:同意11277301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0%;
张奎:同意11277301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0%;
李鑫:同意11277301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杨卫新:同意65869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1.6771%;
杨卫国:同意65869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1.6770%;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杨勇:同意65869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1.6770%;
卫国:同意65869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1.6770%;
张奎:同意65869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1.6770%;
李鑫:同意65869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1.6770%.
3、《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夏建明:同意11277301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0%;
陈春波:同意11277301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0%;
盖永久:同意11277301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0%.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夏建明:同意65869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1.6770%;
陈春波:同意65869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1.6770%;
盖永久:同意65869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1.6770%;
4、《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朱小朋:同意11277301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0%;
钟征远:同意11277301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0%。
5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朱小朋:同意6586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1.6771%;
钟征远:同意65869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1.6771%;
(三)关于议案表决情况的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2、3、4采用累积投票,议案1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过半数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股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