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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隆东方:百隆东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6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1339证券简称:百隆东方公告编号:2024-012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取第四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

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及取得出席董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同意,或者经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保。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大会审议通过。

(一)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1万元以上;(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二)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任何担保;

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保对象提供的担保;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联方提供的担保;(七)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

(七)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的其他担保。

程规定的其他担保。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事项时,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本条规定审议程序及

级管理人员等违反本条规定审议程序及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违规决策对外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违规决策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

2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

下:下: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

下方式: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人数。

(二)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二)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

议聘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议聘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1%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份1%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

3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

(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数。

下方式:(三)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

1、公司监事会提名;下方式: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1、公司监事会提名;

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人数。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

(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人数。

事、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10(四)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

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事、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10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

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

(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五)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举产生。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举产生。

决时,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累积投票制。决时,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4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历和基本情况。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若采用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为: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若采用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为:

数相同的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可集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中提名一候选人,也可以分开提名若干数相同的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可集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中提名一候选人,也可以分开提名若干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决定董事、监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事候选人。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决定董事、监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事候选人。

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可平均分开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监事可平均分开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候选人和有另选他人的权利,最后按得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监事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候选人和有另选他人的权利,最后按得事条件决定董事、监事。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决定董事、监事。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

5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6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

决策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决策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会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对于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委员会的运作。

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

7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或股份)的派发事项。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股利分配政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股利分配政

策如下: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和稳定性,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长远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可持续发展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利益、可持续发展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利润分配以当年实现的母公司益。公司利润分配以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依法定顺序按比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依法定顺序按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同股同权、同股同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利。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在满足原材料集中采购的资金公司在满足原材料集中采购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可根据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司股东大会批准;

8(四)利润分配的条件(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下列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公司在下列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1)公司在当年合并报表归属于(1)公司在当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盈利且母公司累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盈利且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2)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2)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分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分配利配利润(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分配利润为当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润为当年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减去盈余公积后的余额)的的净利润减去盈余公积后的余额)的

15%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15%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30%。分配利润的30%。

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经营状况和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经营状况和

资金需求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资金需求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现金分配不得超过母公司累计定。公司现金分配不得超过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的限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未分配利润的限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稳定经营能力。稳定经营能力。

2、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2、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的现金分红政策: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政策:

9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例最低应达到80%;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例最低应达到8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例最低应达到40%;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例最低应达到40%;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例最低应达到20%;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重大资金支出是指需经公司股东大例最低应达到20%;

会审议通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预计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累计支出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形:项规定处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重大资金支出是指需经公司股东大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会审议通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预计

50%以上;累计支出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形:

(2)交易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50%以上;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超过5000万元;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3)交易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

10(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5000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现金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流状况等实际情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可以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利润,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提出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案。公司董事会在确定发放股票股利的(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现金利益。流状况等实际情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序和决策机制可以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

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利润,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提出预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案。公司董事会在确定发放股票股利的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的前提下,充分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在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有关利润分配预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中,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独立董事、中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如电话、传真利益。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五)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程式),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序和决策机制

11意见和诉求。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在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案时,需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同意,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正常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过。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的前提下,充分立意见。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研究论证利润分配预案。

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过。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对在董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

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以上通过。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六)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但董事会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董事会应征询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原因、未用于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对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中披露具体原因。

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六)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但董事会台。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董事会应征询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独立董事的意见,并应在年度报告中披

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露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具体原因,以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

配政策的,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的措施等。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未提出

12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定。公司董事会在研究论证调整利润。形式的投票平台。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可以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上述《公司章程》修订事宜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章程》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公司其他制度制定及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制定及修订以下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制度名称备注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制定是

132《独立董事工作细则》修订是

3《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否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否

以上拟制定及修订的相关制度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1-2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制定及修订后的相关制度全文敬请详见公司同日公告。

特此公告。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6日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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