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339证券简称:百隆东方公告编号:2025-024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6日召开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等相关制度的修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第四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事的报酬事项;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七)修改本章程;(七)修改本章程;(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九)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保事项,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叁仟(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金额在叁仟(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
五(5%)以上的关联交易;五(5%)以上的关联交易;(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不含职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工代表董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
式:(一)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2、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数。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聘任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二)公司可以根据股东会决议聘任取以下方式: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
21、公司董事会提名;取以下方式: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1、公司董事会提名;
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
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
(三)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人的须于股东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
(三)股东提名董事(不含职工代表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人的简历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
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交股东会。
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会。
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股东会就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进票制。
行表决时,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实行累积投票制。
选举董事或者独立董事时,每一股份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独立董事人数相
选举董事或者独立董事时,每一股份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独立董事人数相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选董事、独立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况。
选董事、独立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董事、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况。
若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为:
董事、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独立董若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为:
事总人数相同的董事、独立董事提名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独立董权,股东可集中提名一候选人,也可事总人数相同的董事、独立董事提名
以分开提名若干候选人,最后按得票权,股东可集中提名一候选人,也可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独
以分开提名若干候选人,最后按得票立董事条件决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
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独人。
立董事条件决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人。
3选董事、独立董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权,股东可平均分开给每个董事、独选董事、独立董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立董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权,股东可平均分开给每个董事、独或部分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和有另立董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选他人的权利,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或部分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和有另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独立董事条选他人的权利,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件决定董事、独立董事。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独立董事条件决定董事、独立董事。
(四)公司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
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第一百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选连任。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董事由股东会选聘,公司非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职工代表董事选聘程序为:聘,公司非职工代表董事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提出候选董事名单;(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二)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
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召开之前
4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责;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会表决程序,在股东会上进行表决。(四)根据股东会表决程序,在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公司职工代表董事根据本章程第八十
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进行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半数选举产生。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审议相关事项并授权公司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事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上述《公司章程》修订事宜提请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其他制度制定及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制定及修订以下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序制度名称备注是否需要提交号股东大会审议
1《独立董事工作细则》部分修订是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部分修订否
3《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部分修订否
54《总经理工作细则》部分修订否
5《内部控制规则》部分修订是
6《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部分修订是
7《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部分修订否
8《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部分修订是
9《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部分修订是10《防范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部分修订是金管理制度》1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本公司股份部分修订否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12《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部分修订否
1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部分修订否
14《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部分修订否
15《对外捐赠管理制度》部分修订否
16《境外投资管理制度》部分修订否
17《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全面修订是
以上拟修订的相关制度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1、5-6、8-10、17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修订后的相关制度全文敬请详见公司同日公告。
特此公告。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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