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广西绿城水务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黄东海先生、曹壮先生、陈
春丽女士、周柏建先生、蒋俊海先生、阮静女士、尹建明先生和独立董事候
选人梁戈夫先生、许春明先生、何焕珍女士的个人履历和相关资料,未发现
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
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上述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
职责的资格和能力,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取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本次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
们同意上述人选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梁缺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