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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水务: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21 00:00 查看全文

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选任、履职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积极作用,保证董事会日常工作的有序、规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以公司名义办理

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选任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1第九条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董事会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履职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

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2(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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