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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水务: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21 00:00 查看全文

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

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业

务规则及《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披露及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下属各部门、单位、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公司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主要负

责人为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单位、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公司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

1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或者尚未被一般投资者能够接触到的全国性报刊、网站等媒体揭露,或者尚未被一般投资者广泛知悉和理解。

第八条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

(六)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

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下属各部门、单位,控股子公司及能够

对公司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三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

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3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第十七条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八条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

4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

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

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

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

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二十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公司下属各部门、单位、控股子公司以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节确定处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5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

司或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附件: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6附件:

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内幕信

序内幕信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内幕信息知知情人息知情联系知悉内幕信知悉内幕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号息知情统一社会信幕信息登记时间登记人情人姓名身份人单位电话息时间信息地点内容所处阶段签名人职务用代码方式及部门注2注3注4注5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董事会秘书签名: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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