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提交的《关于公司向陕西秦风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关于陕西秦风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陕西秦风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风气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
司可以掌握财务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可以对该公司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风险可控。
同时为了保证上述贷款能够及时收回,秦风气体向公司提供资产抵押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向秦风气体提供财务资助,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运转,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关于公司向陕西秦风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2、石家庄陕鼓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气体”)为秦风气体全资子公司,
秦风气体可以掌握财务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可以对该公司的还款情况进行监控,风险可控。同时为了保证上述贷款能够及时收回,石家庄气体向秦风气体提供资产抵押担保,扬州秦风气体有限公司向秦风气体提供气费收费权质押担保。秦风气体以自有资金向石家庄气体提供财务资助,不会影响秦风气体正常业务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关于陕西秦风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独立董事:
李树华王喆冯根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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