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Central China Securities Co. Ltd.(2002年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河南省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文公司名稱為「中原証券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以「中州証券」名義開展業務)(股份代號:01375)
分派2021年末期股息、
暫停辦理H股股份過戶登記及
H股股東稅項減免信息
茲提述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2022年3月25日之截至2021年
12月31日止年度之年度業績公告(「該公告」)、日期為2022年5月26日之通告(「該通告」)及日期為2022年5月26日有關(其中包括)本公司2021年下半年利潤分配
方案之通函(「該通函」)。除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用詞彙與該公告、該通告及該通函所界定者具相同涵義。
分派2021年末期股息及暫停辦理H股股份過戶登記
誠如該通函所披露,董事會建議的本公司2021年下半年利潤分配方案的詳情如下:
本公司將派付2021年下半年股息每10股股份人民幣0.21元(含稅)(「2021年末期股息」)。就向本公司H股股東分派2021年末期股息而言,有關股息將派付予於
2022年7月5日(星期二)名列本公司H股股東名冊的股東。為確定有權收取2021年度末期股息的H股股東身份,本公司將於2022年6月30日(星期四)至2022年7月5日(星期二)(包括首尾兩天)暫停辦理H股股份過戶登記手續,期間不接受任何本公司H股股份過戶登記。為符合資格收取2021年度末期股息,所有過戶文件連同有關股票須不遲於2022年6月29日(星期三)下午四時三十分前送達本
公司H股股份過戶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1716號舖。
– 1 –2021年度末期股息以人民幣計值和宣派,以人民幣向A股持有人支付,以港幣向H股持有人支付。以港幣實際派發的H股2021年末期股息金額按2022年6月24日(即年度股東大會召開日)前五個工作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人民幣兌換港幣平均基準匯率計算。
派發2021年末期股息須待股東於2022年6月24日舉行的年度股東大會上批准後,方可作實。
2021年度末期股息預期將於2022年7月25日前後派發予H股股東。除此之外,有
關派付2021年末期股息的其他詳情如通函所述將維持不變。
H股股東稅項減免信息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關於中國居民企業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股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本公司向名列於本公司H股股東名冊上的非居民企業股東派發2021年末期股息時,統一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2–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頒佈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稅發[1993]045號文件廢止後有關個人所得稅徵管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348號),境外居民個人股東從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在香港發行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然而,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在香港發行股票,其境外居民個人股東根據其居民身份所屬國家與中國簽署的稅收協定及中國內地
和香港(澳門)間稅收安排的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根據上述規定,本公司向H股股東派發2021年末期股息時,對於H股個人股東,本公司一般將按10%稅率代扣代繳股息的個人所得稅,惟稅務法規及相關稅收協議另有規定者,本公司將按照相關規定的稅率和程序代扣代繳股息的個人所得稅。
滬股通投資者利潤分配根據《關於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財稅81號」)的相關規定:對於香港聯交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本公司於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股票(「滬股通」),其股息紅利將由本公司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向股
票名義持有人賬戶以人民幣派發。本公司按照10%的稅率代扣所得稅,並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對於滬股通投資者中屬於其他國家稅收居民且其所在國與中國簽訂的稅收協定規定股息紅利所得稅率低於10%的,企業或個人可以自行或委託代扣代繳義務人,向本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按已徵稅款和根據稅收協定稅率計算的應納稅款的差額予以退稅。
滬股通投資者股權登記日、現金紅利派發日等時間安排與本公司A股股東一致。
–3–港股通投資者利潤分配
對於上海證券交易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本公司於香港聯交所上市的H股股票(「港股通」),本公司將與中國結算簽訂《港股通H股股票現金紅利派發協議》,據此,中國結算作為港股通H股投資者名義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發的現金紅利,並通過其登記結算系統將現金紅利發放至相關港股通H股股票投資者。
根據財稅81號的相關規定: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
市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對內地證券投資基金通過滬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上述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H股公司對內地企業投資者不代扣股息紅利所得稅款,應納稅款由企業自行申報繳納。
根據《關於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7號)》)的相關規定: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
市H股取得的股息紅利,H股公司按照20%的稅率代扣個人所得稅。對內地證券投資基金通過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上述規定計徵個人所得稅。H股公司對內地企業投資者不代扣股息紅利所得稅款,應納稅款由企業自行申報繳納。
港股通H股股票投資者的現金股息以人民幣派發。港股通投資者股權登記日、現金股息派發日等時間安排與本公司H股股東一致。
–4–本公司將嚴格遵守企業所得稅法及關於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通知。本公司代扣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後,任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條約有權享有企業所得稅減免的企業股東,可根據相關適用法律、法規或條約的規定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對於任何因股東身份未能及時確定或確定不準確而引致的任何申索或對上述代扣代繳機制的任何爭議,本公司概不負責。
如H股股東對上述安排有任何疑問,可向彼等各自的稅務顧問諮詢有關中國內地、香港及其他國家的稅務法律及法規對本公司派付股息以及持有及買賣H股的稅務影響的意見。
本公司已委任招商永隆信託有限公司為香港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並將已宣派的2021年度末期股息支付予收款代理人,以待支付H股股東。
有關向A股股東派發2021年末期股息的安排詳情,本公司將另行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另行公佈,有關公告亦將根據香港上市規則第13.10 B條以海外監管公告方式在香港聯交所網站刊登。
承董事會命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菅明軍中國,河南
2022年6月16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包括執行董事菅明軍先生;非執行董事李興佳先生、張秋雲女士、田聖春先生、唐進先生、張笑齊先生及陸正心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張東明女士、陳志勇先
生、曾崧先生及賀俊先生。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