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中原证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1-29 查看全文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境内外监管规定和《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

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2-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及股东

通函(如适用)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可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与投资者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1、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等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2、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3-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3、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

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公司应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证 e 互动平台等网络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查看上证 e 互动平台的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按规定及时处理和回复。

(四)公司网站:

1、公司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接受

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2、公司应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五)电话咨询、传真咨询: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六)现场参观、座谈:

1、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2、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

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七)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组织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4-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2、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

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3、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4、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

(1)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事前公告,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2)公司应对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3)公司应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互动形式可根据

条件采取文字、视频、语音等。

(八)接受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投资者教育基地及其他方式。

-5-第八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自律组织规定应进

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九条公司在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接受媒体采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不得发布、透漏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条公司应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况,必要时可适当回应。按交易所规定和要求应当公告的,须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

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牵头组织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战略发展部、证券研究所、计划财务总部、风险管理总部、信息技术总部等部门协同配合。

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织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准则组织开展信息披露工作。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四)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五)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

-6-(六)与大股东、证券分析师、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

持经常性联系,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理解和支持。

(七)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

(八)收集汇总公司有关信息,及时掌握公司经营情况。

(九)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十)调查、研究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报告。

(十一)其他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战略发展部主要职责:

(一)加强媒体合作,建立并维护与媒体的良好关系。

(二)关注媒体报道、加强舆情监测,及时报告舆情信息,促使媒体合法、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对接安排媒体对公司的咨询、采访、报道。

(四)依法合规组织开展公司宣传工作。

(五)配合参与公司分析师调研、业绩发布会及路演等投资

者交流活动,协助撰写推介材料、参与相关会议以及媒体邀约等。

(六)配合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及时提供公司发展战略、总

体经营情况、核心竞争力等信息。

(七)公司安排的其他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四条证券研究所主要职责:

(一)通过对公司每股指标、盈利能力、资本结构、偿债能

力、运营能力、成长能力、行业地位、概念板块等关键指标和因

素的分析,定期、不定期撰写关于公司分析报告,供内部参考使-7-用。

(二)加强与业内其他证券分析师的交流,并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

(三)参与分析师调研、业绩发布会及路演等投资者交流活

动的组织工作,协助邀约行业分析师、撰写公司推介材料、参与相关会议等。

(四)公司安排的其他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五条计划财务总部主要职责:

(一)按规定及时报送重大信息,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配合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及时提供公司经营的财务信息,并在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告前做好保密工作。

(三)配合参与公司分析师调研、业绩发布会及路演等投资

者交流活动,协助撰写公司推介材料、参与相关会议等。

(四)公司安排的其他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六条风险管理总部组织开展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信息技术总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应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九条公司可聘请专业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

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8-(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结构、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

容易接触到公司,具有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有关授权人员与分析师及媒体记者等特定

对象进行现场沟通前,应要求其出具所在单位证明及身份证明文件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1),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第二十四条公司有关授权人员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

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发现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需要求其改正。

-9-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外界采访、调研的,应事前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全程参加采访或调研。采访或调研结束后,授权经办部门应将调研过程及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由来访人与接受采访的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同时填写《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2),并在1个交易日内书面报备董事会办公室。

公司组织的投资者调研、分析师调研活动,在满足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董事会办公室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将调研活动通过上交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进行报备。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公开说明会的,原则上应提前刊登公告,提示投资者参加。公开说明会召开后,及时填写《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将公开说明会的会议记录通过上交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进行报备。

第二十七条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二十八条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中违法违规的,经调查属实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在年度考核中扣减相应分数,并按照公司合规问责管理办法等进行问责、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准则及公司廉洁从业相关规定,遵守职业-10-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制度《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CCSC-1-202085/OB)同步废止。

-11-附件1承诺书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

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

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

承诺人:

单位名称:

年月日

-12-附件2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公司现场接待电话采访、调研公开说明会定调研形式期报告说明会重要公告说明会其它场所接待来访人员姓名及其所在单位

日期、时间来访地址接待人员姓名及其职务

主要内容:

附件清单调研过程及会谈内容书面记录等(含签字页)日期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