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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证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1375证券简称:中原证券公告编号:2025-03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

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08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10/23-2025/10/242025/10/24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2025年6月30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暨

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授权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下制定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2025年8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和董事会决议公告已刊登在本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中期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公司 H 股股东的权益分派事宜不适用本公告,其详情请参见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在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发布的公告。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6428847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0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7143077.60元(含税);其中,A 股普通股股份数为

3447519700 股,本次派发 A 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27580157.60 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10/23-2025/10/242025/10/24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 A 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人民币0.008元发放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07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股东(“沪股通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0072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

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08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有疑问的,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董监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69177590特此公告。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0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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