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评估报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潘越女士、董希淼先生、姚辉先生、黄海清先生分别
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经进一步核查、评估,董事会认为:独立董事潘越女士、董希淼先生、姚辉先生、黄海清先生均不存在影响独
立的情形,满足独立性要求。
具体评估意见如下:
潘越董希淼姚辉黄海清序号事项核查结果核查结果核查结果核查结果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
1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否□是√否□是√否□是√否主要社会关系”是否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
2□是√否□是√否□是√否□是√否
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否为“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3□是√否□是√否□是√否□是√否
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是否为“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4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是√否□是√否□是√否□是√否配偶、父母、子女”是否为“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
5□是√否□是√否□是√否□是√否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是否为“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
6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是√否□是√否□是√否□是√否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是否属于“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
7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是√否□是√否□是√否□是√否员”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8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是√否□是√否□是√否□是√否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9其他需要详细说明的事项无无无无
独立性评估结论:是否满足独立性要求√是□否√是□否√是□否√是□否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