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14日上午10时在江苏省太仓市沪太新路38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现场结合线上的方式召开。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委托,指派翟嘉彬律师、李雯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律师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所涉及的中国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中国之外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2026年4月24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与会人员资格、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投票流程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14日上午10时如期在江苏省太仓市沪太新路38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现场结合线上的方式召开。经审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913人,代表股份1,157,069,88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648%。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2025年5月8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同时,公司全部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全部高管及本所见证律师也列席本次会议。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审议并表决了《关于召开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中载明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均由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会公告中予以披露,符合我国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就公告中列名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会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154,180,9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03%;反对2,210,3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10%;弃权67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7%。
2、《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154,178,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01%;反对2,204,6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05%;弃权686,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4%。
3、《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154,150,7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77%;反对2,231,6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28%;弃权687,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95%。
4、《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154,109,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41%;反对2,287,3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76%;弃权672,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269,6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914%;反对2,287,3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56%;弃权67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30%。
5、《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154,114,6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45%;反对2,246,1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41%;弃权70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274,6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940%;反对2,246,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46%;弃权709,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14%。
6、《关于开展2026年度远期结汇售汇交易业务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154,128,2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57%;反对2,264,6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57%;弃权67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86%。
7、《关于公司2026年向商业银行申请不超过等值30亿元人民币授信借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153,998,5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345%;反对2,581,8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31%;弃权48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4%。
8、《关于公司2026年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144,220,8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895%;反对12,143,4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494%;弃权70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11%。
9、《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于公司对外担保范围内办理并签署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144,065,0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760%;反对12,341,3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665%;弃权663,5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5%。
10、《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32,559,2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7511%;反对2,276,2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785%;弃权77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7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559,2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511%;反对2,276,2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785%;弃权77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704%。
11、《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情况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153,690,2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79%;反对2,424,2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5%;弃权95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850,1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2777%;反对2,424,2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354%;弃权95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869%。
12、《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144,367,97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022%;反对12,059,4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422%;弃权64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56%。
13、《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154,158,5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83%;反对2,252,0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46%;弃权659,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318,5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5163%;反对2,252,0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476%;弃权659,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361%。
五、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命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试高份。
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周瑞昌
李雯 律师
二零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