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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铁:中国中铁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16 00:00 查看全文

A股代码:601390 A股简称:中国中铁 公告编号:2025-065

H股代码:00390 H股简称:中国中铁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82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12/22-2025/12/232025/12/23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根据公司2025年6月20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授权,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10月30日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10501500 股股份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待回购注销的63700股股份除外)。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授权,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披露了《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的公告》以及《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总额的公告》,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2元(含税)。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 24686285629 股(其中 A 股

20478895629 股、H 股 420739000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的10501500股及尚未完成注销的63700股限制性股票后,有权参与权益分配的总股本为 24675720429 股(其中 A 股

20468330429 股、H股 4207390000 股),以此为基数计算,合计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023409075.18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

式计算 A股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A 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 A 股总股份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每股现金红利(总股份为基数计算)=(参与分配的 A股股份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A 股总股份=(20468330429×0.08200)÷20478895629≈

0.08196元/股。

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动股份变动比例为0。

A 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8196)÷(1+0)=(前收盘价格-0.08196)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12/22-2025/12/232025/12/23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对于上海证券交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

人)投资本公司 H 股股票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

间安排与本公司 H股股东一致。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H 股股东利润分配事宜请见本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www.crec.cn)网站的《关于代扣代缴 2025 年中期股息所得税事项的公告暂停 H 股股份过户登记》。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持有人的 A 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红利所得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红利所得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每股人民币0.082元,派发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38元。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 QFII、RQFII 持有上市公司 A 股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根据商务部2024年4月19日发布的《便利境外机构享受有关税收的协定优惠操作指引》的规定,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税务总局来函维护境外机构协定税率信息后,直接按协定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股息红利收入企业所得税。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沪股通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738元。如果沪股通投资者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

第60号)等规定执行。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8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络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中国中铁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1878413特此公告。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6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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