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见证了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采用线上视频方式参会、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2022年8月31日、2022年9月24日、2022年10月29日刊
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及于2022年8月30日、2022年9月23日、2022年10月28日刊载于香港联
合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网站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3.公司2022年8月3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交所网站的《监事会决议公告》及于2022年
8月30日刊载于香港联交所网站的《监事会决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