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层
金杜律师事务所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18层邮编:100020
KNG&WOOD18thFoor,East Towe,World Financial CenterMALLESONS1 DongsanhuanZhonglu
MALLESONSChaoyang Districl
Beijing,100020
P.R.China
T+861058785588
F+86 1058785566/5599
www.kwm.com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年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
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召开的2022
年度股东年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年会),并就本次股东年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16年度股东年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2023年2月24日、2023年3月31日、2023年4月29日刊登
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及于2023
年2月23日、2023年3月30日、2023年4月28日刊载于香港联合
交易所(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网站的《董事会决议公告》;
3.公司2023年3月31日、2023年4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及上交所网站的《监事会决议
公告》及于2023年3月30日、2023年4月28日刊载于香港联交所
网站的《监事会决议公告》;
4.公司2023年5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经济参考报》及上交所网站的《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年会
的通知》(以下简称 A 股《股东年会通知》)及于 2023 年 5 月 19 日
刊载于香港联交所网站的《2022 年度股东年会通知》以及H股通函(以
下简称 H股《股东年会通知》及H股通函);
5.公司本次股东年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等相关人员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年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
果;
8.公司本次股东年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年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年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本所仅根
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年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年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年会,并对本次股东年会召集和召开的
2
1
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年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年会的召集
2023年3月30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召集2022年度股东年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6月29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年会。
2023 年 5 月 20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及上交所网站刊登了 A 股《股东年会通知》;2023
年 5 月 19 日,公司在香港联交所网站刊登了H 股《股东年会通知》及H 股通函。
(二)本次股东年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年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年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6月29日14点50分在北京和香港两地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召开,北京会场为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总行,香港会场为香港港湾道1号君悦酒店。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陈四清先生主持。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6月29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6月29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年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A 股《股东年会通知》、H 股《股东年会通知》及H 股通函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金杜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年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号)精神修改《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已于2022年6月23日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年会审议通过,尚需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后生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年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本次股东年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年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
3
1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的H股股东资格确认结果及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参加本次股东年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信息,出席本次
股东年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46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7,130,108,1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684%。
参与本次股东年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年会的H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确定,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年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H股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年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年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年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年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系通过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A股股东提供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年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根据现场投票统计结果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相关信息,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年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2.《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4
I
3.《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4.《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其中,A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5
5.《关于2023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6.《关于聘请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7.《关于选举冯卫东先生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6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8.《关于选举曹利群女士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其中,A 股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
事宜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7
1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年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年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年会的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年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年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苏峥
柳思佳
从群是
从群基
王程
单位负责人:
王玲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