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律股字[2025]035号
致: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9:30在四川省德阳市珠江东路99号国
机重型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会议室召开。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喻娟律师、谷雨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会议的全部材料,并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核验。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5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审议通过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12.公司本次会议已于大会召开的二十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
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等事项通知了各股东。
3.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的9:15-15:00。
经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监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召集本次会议,并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授权代表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6人,代表公司股份46089422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928%。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部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数据结果,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54人,代表公司股份439489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93%。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就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
2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由网络投票系统按账户系统统计投票结果。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本次会议没有股东提出临时议案。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报告的议案》。
经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之议案中无特别决议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报告的议案》为涉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报告的议案》为涉及关
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分行已回避表决;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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