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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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无锡市滨湖区太湖新城金融一街15号平安财富中心8层
电话:0510-85215998传真:0510-85215778邮编:214000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编号:德恒 26G20260057 号
致: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受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民生”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国联民生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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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
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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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召开。公司于2026年3月27日召开第
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同意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并授权董事长决定股东会的召开时间等事项。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5月22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2025年度股东会通告》,于2026年5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21号,以下合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载明了召集人、会议
的日期、地点、股权登记日、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采用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即2026年6月15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即2026年6月15日的9:15-15:00。
(三)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5日下午14:00在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号国联金融大厦1层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顾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
明文件以及网络投票系统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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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2025年度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225人,代表股份
3062321642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53.91%。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 H 股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
(三)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均具有相应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上没有提出新的临时提案。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对《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采取现场
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股东会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四)根据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合并统计结果及本所律师合理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为:
1.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30572497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反对票股份数为443180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640100股。
2.审议《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30572302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反对票股份数为446710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6243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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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议《2025年年度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30575329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反对票股份数为421190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576800股。
4.审议《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暨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授权》
4.01审议《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30575796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反对票股份数为439670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3453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4573301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反对票股份数为439670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345300股。
4.02审议《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授权》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3057553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反对票股份数为441750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3506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4573040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反对票股份数为441750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350600股。
5.审议《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305757814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反对票股份数为3933498股,弃权票股份数为8100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4573286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反对票股份数为3933498股,弃权票股份数为810000股。
6.审议《2025年度董事履职考核及薪酬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3056819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反对票股份数为494890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5532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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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4565700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反对票股份数为494890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553200股。
7.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自营业务规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30580130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反对票股份数为388270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425900股。
8.审议《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8.01审议《与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企业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
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国联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国联地
方电力有限公司、无锡民生投资有限公司、无锡一棉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8693932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反对票股份数为446970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3973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4572051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反对票股份数为446970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397300股。
8.02审议《与其他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相关企业、关联自然人应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267335582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反对票股份数为423290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80170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4345375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5%,反对票股份数为423290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8017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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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9.审议《关于制定<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30567507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反对票股份数为501180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559100股。
10.审议《关于建议股东会授予董事会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302411858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5%,反对票股份数为37771964股,弃权票股份数为431098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4277210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7%,反对票股份数为33920004股,弃权票股份数为431098股。
1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股份数为30578338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反对票股份数为3695600股,弃权票股份数为792200股。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0、议案11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国联民生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四份,经由见证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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