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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民生: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基本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2-09 00:00 查看全文

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

规范性和有效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所有子公司,子公司可以依

据本制度所列管理原则,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制定适合子公司的审计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内部审计管理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规范,是制定其他具体审计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

第四条术语及解释:

(一)本制度所称公司是指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公司持有其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二)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其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实施独立、客

1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稳健运行价值提升,实现公司目标。

第五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行业

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等。

第六条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应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

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和子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公司经营

管理活动独立进行审计监督,忠于职守,严格保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二)应遵循回避原则,内审人员不得与业务人员相互兼任,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内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存在利益冲突时,应主动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要求内审人员回避。

第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审计文化建设和宣导,推行

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内部审计文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内部审计队伍,践行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证券行业文化。

第二章内部审计组织体系

第八条公司党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强化对内

部审计工作的战略谋划、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2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公司董事会负责决定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置,批准内部审计基本制度、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审议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报告并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有效性和审计工作

质量进行考核、评价,督促管理层为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根据

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审核内部审计重要制度,审议内部审计中长期规划、年度审计计划,督促内部审计发现重大问题的整改,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并提出相关建议等。

第十一条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保障内部审计部门和内

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公司各部门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支持并配合内部审计

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涉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审计工作职责,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

总审计师负责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指导和督促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

3总审计师应当具有胜任内部审计管理工作所需要的从

业经历、管理经验、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稽核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审计公司各项经济和管理活动的运行情况,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第十四条公司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并提供充分的工作支持和履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占公司员工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公司员工人数的5‰,且一般不得少于5人。子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岗位的,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和占比与母公司合并计算。

“公司员工人数”是指最近一个完整年度报告期末公司

总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在职员工人数之和,不含离退休职工及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的证券经纪人等人员。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审计、财

务、税务、经济、金融、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和信息

技术等专业知识,以及相关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

公司定期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培训,根据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有关要求,提升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胜任能力。

第十六条公司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

组织会议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

4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廉洁监

督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章内部审计职责与权限

第十七条稽核审计部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定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对公司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战略、重大政策情况等

进行审计;对公司发展规划、决策部署、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公司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

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

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对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所管理的领导干部及相关岗位人员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及廉洁从业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反洗钱管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

(八)对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5(九)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各项业务、特定事项

开展专项审计,包含临时性的审计调查。

(十)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一)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二)对公司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十三)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

整改工作,严格落实审计整改挂销号机制。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十四)配合外部机构、上级部门开展各项审计检查工作。

(十五)完成法律法规、公司要求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及临时性工作。

第十八条稽核审计部拥有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必要的

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主要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6(二)参加或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有权复印、复制、记

录任何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和人员不得以内部审批流程等任何理由拒绝、阻挠、刁难、推托、延误内部审计人员取得相关资料。

(五)现场勘查、盘点实物,对公司、分支机构、子公

司经营场所内的办公室、保险箱、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等进行检查。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

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工作需要,对被审计对象或相关人员进行约见谈话,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就相关问题做出解释或书面说明。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

险管理有关的资料,经授权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九)及时移送审计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和违规违纪问题。

7(十)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处理相关违规行为及追究涉

及人员责任、表彰或奖励相关单位与个人的建议。

(十一)提出对下级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建议。

(十二)其他必要的权限。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应支持、配合内部审

计人员依据内部审计制度履行职责,向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开展审计项目所需的必要工作条件,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及信息,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歪曲事实、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得做误导性的或含混的陈述。

第四章内部审计管理事项

第二十一条稽核审计部通过集中管理的方式,对子公

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监督、考核。子公司可根据业务或监管需求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对于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专职内部审计岗位的子公司,相关审计工作统一由母公司稽核审计部统筹安排。对于未设置内部审计部门或专职内部审计岗位的子公司,由母公司稽核审计部进行委派审计人员或者设置兼职审计岗位,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统一管理。

8子公司应配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接受稽核审计部的

定期或不定期审计。

第二十二条根据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要求,稽核审计部

对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制度管理:子公司根据需求自行制定内部审计管

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应及时报送。稽核审计部对子公司审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人员管理:对于已经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专职内

部审计岗位的子公司,其人员由稽核审计部集中管理、考核。

对于尚未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专职内部审计岗位的子公司,由母公司稽核审计部进行委派审计人员或在其内部设立兼职审计岗位。委派审计人员,由母公司实行统一管理与考核;兼职审计人员实行母公司稽核审计部与所在子公司双重考核机制。

(三)项目管理:子公司的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整改情况等应及时、完整报送稽核审计部。子公司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应报稽核审计部审批。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稽核审计部推进内部审计全覆盖,分类别、重实质地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全面或专项审计。

9第二十四条稽核审计部根据监管要求、发展规划、服务

担当等情况,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内部审计重点与审计频度,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第二十五条稽核审计部通过审计管理系统,按业务流程

开展审计项目,主要包括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四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组建审计

项目小组;向被审计单位收集相关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形式、范围,编制并确认审计方案;根据审计方案编制并下达审计通知书;审查资料,确定审计的重点内容。

稽核审计部原则上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下发审计通知书。飞行检查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二)审计实施阶段。根据项目需要可召开审计进场会议,安排审计工作相关事宜;查阅有关凭证、账表、系统数据和文件资料等,运用核查、访谈、函证、复核等方法实施审计,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材料;整理审计工作底稿,有效支撑审计发现的问题;针对问题进行及时、充分的沟通与确认。

(三)审计报告阶段。根据审计认定的事实与结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编制并下发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应在三个

10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系统回复方式反馈意见,超过规定时限未

反馈的视为无异议;在对反馈意见进行核实后撰写报告正式稿;审计报告正式稿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下发。

内部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发现、

审计结论、审计意见、审计建议等内容,做到客观、完整、清晰、简洁,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对已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有异议,应于接到报告后的十天内,向稽核审计部提交书面材料加以陈述或要求复审。复审由稽核审计部按审计程序和复审情况另行报告结论。

(四)审计整改阶段。编制并下达整改通知,收集被审

计单位整改方案;指导、督促整改工作,检查整改措施的完成情况;针对整改期限较长或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的问

题进行挂号登记,持续跟进。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度及有效性,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方法

第二十六条稽核审计部根据不同的审计任务、内容和管理需要,灵活运用合适的审计形式:

(一)现场审计。根据确定的检查项目和方案,组织审

计工作组到被审计单位,现场履行审计程序。

11(二)非现场审计。根据审计的目标,审计工作组利用

计算机网络远程履行审计程序;或通知被审计单位将所需的账表及有关资料送往指定地点进行审计。

(三)委托审计。在保证审计质量和符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将被审计事项委托具有胜任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四)联合审计。根据工作需要,由稽核审计部与公司内外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审计工作组共同进行审计。

(五)飞行检查。根据工作需要,不事先下达审计通知书,对被审计对象进行突击检查。

(六)其他形式的审计。

第二十七条稽核审计部全面履行内部审计职责,除重大

或涉密事项以外,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外部专家或调配不存在职能冲突的非审计部门人员等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稽核审计部可以根据外部监管要求,制定内部审计事项委托审计管理制度,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外部专家或非审计部门人员的准入管理和工作协调,对其受托开展的各项审计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公司不得将内部审计事项委托给正为公司提供外部审计

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机构,不得将内部审计事项委

12托给近三年内为公司和该审计事项提供过相关咨询服务的第

三方及其关联机构。

第二十八条稽核审计部逐步建立健全数字科技在内部

审计工作中的运用,提升内部审计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二十九条稽核审计部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及保密管理

制度要求,对各项审计资料进行归档管理。审计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第三十条稽核审计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落实分级审核机制、明确责任分工、规范业务流程、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十一条稽核审计部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可以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七章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

相关建议及时整改,并将结果反馈稽核审计部,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稽核审计部应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

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整改措施,督促相关部门和子公司制定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13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完善考核任免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

及整改情况作为公司人员考核评价、职务任免、奖励惩罚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内部审

计与纪委、合规法务部、风险管理部、财务会计部、人力资

源部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工作统筹,减少重复检查,提高监督效能。

稽核审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

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八章内部审计考核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对总审计师、稽核审计部和内部审计

人员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定期对总审计师、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并对考核机制的独立性作出安排。

总审计师、稽核审计部负责人工作考核评价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不低于本公司其他同职级人员的中位数;稽核

审计部的工作考核评价合格的,按照人均不低于本公司总部其他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的原则,确定稽核审计部的薪酬收入总额。

第九章责任追究

14第三十七条稽核审计部对于发现的违规事项,应根据公

司规定视情况提请对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处理;对于发现的重

大违纪违法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人

员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由公司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

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稽核审计部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重大违法的,依法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一)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未发现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15(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内部审计人员遵循内部审计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实施必要的内部审计程序后仍未能发现重大风险事项的,可予以免责。

内部审计人员发现并汇报了风险隐患,但因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员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或措施不当,从而发生损失的,审计人员可予以免责。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相

关规则制定,公司将适时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和公司业务的发展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如遇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则做出与本制度不一致的调整时,以新的法律、法规或其他监管要求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稽核审计部负责解释,经董事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联证券稽核审计基本制度》(国联证发〔2020〕2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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