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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股份: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04 00:00 查看全文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功能,提高董事会的效率,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加强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是由董事组成的委员会,主要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同时,公司不设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1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选举产生。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且具有公司董事会认可的财务知识;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

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款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工作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十一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

2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信息,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具体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3(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助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审计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4(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

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五)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

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5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

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公司内控制度的相关材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对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6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并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七条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因审

7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列席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须予以回避。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

8景和五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计

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三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市规则》规定

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第四十条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相关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工作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1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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