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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03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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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经查明,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1日披露的《关于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及冻结的公告》显示,公司原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1-红豆集团)存在未及时披露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

记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股份被质押情况

2024年8月19日,红豆集团将持有的公司11000万无限售

流通股质押给中融普惠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6.92%;2024年9月11日将持有的公司1516万无限售流

通股质押给深圳金泽轩贸易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0.96%;

2025年5月19日将恒丰银行无锡分行的所持公司的2000万无

限售流通股予以解质押,同日质押给江苏金易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1.26%;2025年5月20日将持有的143万无限售流通股质押给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总股本的0.09%。红豆集团未及时披露上述所持股份被质押情况。

(二)未及时披露股份被司法冻结、司法标记情况

2024年9月30日至2025年6月9日期间,红豆集团所持

股份发生多笔司法冻结或标记。其中,2024年9月30日,红豆集团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标记,占公司总股本的0.66%,于2025年2月13日解除;2024年12月13日,红豆集团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标记,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0.66%、0.53%;2024年12月25日,红豆集团所持股份被司法标记,占公司总股本的0.24%,于2025年6月16日解除;2025年1月22日,红豆集团所持股份被司法标记,占公司总股本的2.25%,于2025年3月5日解除;2025年2月14日,红豆集团所持股份被司法标记,占公司-2-总股本的3.36%。截至2025年2月14日,红豆集团所持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司法标记占比已超过5%,应当及时予以披露,但红豆集团未及时披露上述情况。

此后,红豆集团所持股份继续被司法冻结、司法标记。2025年2月25日,红豆集团所持股份被司法标记、轮候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34.06%,于2025年2月26日解除;2025年3月5日,红豆集团所持股份被司法标记,占公司总股本的0.63%,于

2025年6月16日解除;2025年3月14日,红豆集团所持股份

被司法标记,占公司总股本的1.26%;2025年4月8日,红豆集团所持股份被司法标记,占公司总股本的0.54%;2025年4月

28日,红豆集团所持股份被司法标记110000000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6.91%,于2025年6月16日解除;2025年5月8日,红豆集团所持股份被司法标记,占公司总股本的18.43%,于2025年6月9日解除;2025年5月20日,红豆集团所持股份被轮候冻结、司法标记,占公司总股本的30.58%,于2025年6月12日解除;2025年6月9日,红豆集团所持公司1430000股被司法冻结,占公司总股本的0.09%。红豆集团亦未及时披露上述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司法标记情况。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红豆集团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且多次被司法冻结、司法标记,涉及数量比例较大,但未及时披露,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3-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7条、第4.5.3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规定期限内,红豆集团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提醒相关主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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