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持续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现将2025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及兼职情况
杨海涛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8年6月出生,本科学历,九三学社社员。历任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书记员、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任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为无锡市第四、五届
滨湖区政协委员、常委,大成金融委员会理事。2022年12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进行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及直系亲属均不持有公司股份,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无关联关系,具备法律法规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本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使独立董事职权。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关联交易、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等与中小股东利益相关的事项,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一)参加股东会、董事会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8次,股东会5次。本人出席会议情况
如下:本年应参是否连续两出席股亲自出席以通讯方委托出席缺席次加董事会次未亲自参东大会次数式出席次数数次数加会议次数杨海涛88500否5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及 ESG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本人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在审计委员会担任委员。我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召集或出席专门会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具体参加会议的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1审计委员会44
(三)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3次,均以通讯方式召开,本人
均亲自出席会议。会议具体召开情况如下:
召开日期会议内容意见类型
2025年2月26日审议《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1、审议《关于红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
2025年4月28日告的议案》同意
2、审议《关于续签关联交易系列框架协议的议案》1、审议《关于红豆集团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
2025年8月27日同意告的议案》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依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在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会议情况和资料,认真审阅会议的各项议案,详细了解公司整体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在会议上本人积极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交流讨论,及时了解公司发展规划和日常经营情况,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力求对全体股东负责。
经审查,本人认为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股东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所有重大经营策略均按规定进行了审议。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对报告期内董事会所有决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审议事项无异议。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报告期内,听取了公司2025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2026年度内部审计计划,深入了解了公司内控、风险管理和合规状况。与内部审计机构讨论审计问题、意见和跟踪措施,推动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为公司治理提供有力支持。
在外部审计协同方面,本人根据公司运营实际,积极参与对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估等。本人认真听取了公司年审会计师关于年报工作所汇报的年度审计计划,与年审会计师就年审事项工作安排及预审开展情况进行了充分讨论。关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有效性与合规性得到充分保障。
(六)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先后组织召开了3场业绩说明会,作为独立董事兼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本人始终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作为履职重点,并通过出席公司股东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互动交流,从公司治理,法律合规及经营状况等角度回应中小投资者的提问,重点关注了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到公司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我们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各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办公和考察,重点了解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以及规范运作执行情况,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与核查职能。
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为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了充分的支持与便利条件,确保本人能够有效行使职权。公司经营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积极配合和支持独立董事的工作,为本人履职创造了有利条件,能够切实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5年,本人对提交董事会的日常关联交易计划进行了认真审核,在充分
了解关联交易开展的必要性、合理性,关联交易定价规则公允性基础上作出了独立判断,认为关联交易计划是基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需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非关联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联交易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严格遵循了各项承诺,不存在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及相关方违反承诺的情况。
(三)公司控制权变更情况
2025年4月1日,红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豆集团”)与江苏省苏
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豪控股集团”)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书》,苏豪控股集团受让红豆集团合计持有的389425230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4.50%。2025年6月17日,上述事项已完成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苏豪控股,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江苏省国资委。本人认为苏豪控股集团的加入,带来了国资的稳定性和资源整合能力,更将强化通用股份海外渠道拓展,巩固并提升其在全球轮胎市场的竞争力。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通过对定期报告进行认真审核、与审计机构深入沟通交流,本人认为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所披露的内容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本人未发现公司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定期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议与披露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五)聘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认为其具备承接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应条件和胜任能力,审计收费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倪晓飞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认为公司所聘任的财务负责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程序合法有效。
(七)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等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
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人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八)选举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换届选举工作,并选举产生公司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本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简历和相关材料进行了审阅,认为其均具备履职所需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及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情况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间内,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及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锁上市及部
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上市,本人作为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认为,上述股权激励限售股解禁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7.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于2025年7月8日完成了回购注销。经审核,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十)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第六届第二十九次会议和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鉴于公司2024年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负,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其他形式的分配。本人认为,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秉持独立、审慎的原则,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相关职责。致力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健康持续稳健发展。
2026年,本人将持续依法依规全面履行独立董事各项职责,充分发挥沟通
与监督作用,确保所发表意见客观、公正、独立。更好地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助力推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杨海涛
2026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