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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股份: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通用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用股份”)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对其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通用股份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第1页通用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会议决定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开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下午14:00,召开地点为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公司已于2026年4月30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

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

记办法、投票注意事项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0日下午14:00在江苏省无锡市

锡山区东港镇港下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经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会议由董事长贾国荣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起止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交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的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投票注意事

项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到册、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自然

第2页通用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人股东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所持股份数共计678061790股。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79名,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4430460股。

经合并统计,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287名,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共计692492250股(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会召开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7项:

议案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2:《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议案3:《关于公司2025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议案4:《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议案5:《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议案6:《关于调整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议案7:《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第3页通用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经查,7项议案均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其中议案4、5、6应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

票、监票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获取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7项,根据股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90184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66%;反对股数21138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52%;弃权股数194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

该议案表决通过。

议案2:《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9017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46%;反对股数2122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64%;弃权股数199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

该议案表决通过。

议案3:《关于公司2025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90178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59%;反对股数2113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52%;弃权股数199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

该议案表决通过。

议案4:《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03248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第4页通用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的58.2315%;反对股数2238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31%;弃权股数287005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4454%。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数12082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409%;反对股数2238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48%;弃权股数19110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643%。

议案5:《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89985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80%;反对股数2346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9%;弃权股数159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1%。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数30924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029%;反对股数2346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04%;弃权股数159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67%。

议案6:《关于调整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89925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93%;反对股数2411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82%;弃权股数154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5%。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数30863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225%;反对股数2411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41%;弃权股数154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4%。

议案7:《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第5页通用股份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89908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68%;反对股数2346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8%;弃权股数236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

该议案表决通过。

上述议案均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议案4、5、6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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