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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股份: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2-14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通用股份”)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就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结果进行见证并对其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确认及承诺,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是真实、完整的,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授权书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及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通用股份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决定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召开时间为2026年2月13日下午14:30,召开地点为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公司已于2026年1月29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投票注意事项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发出了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13日下午14:30在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贾国荣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起止时间为:2026年2月13日交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2026年2月13日的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办法、投票注意事项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到册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9名,所持股份数共计689,332,150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69名,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共计13,689,240股。

经合并统计,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378 名,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共计703,021,390 股(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和授权委托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召开的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3项:

议案1:《关于申请2026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议案2:《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议案3:《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关于公司 2026 年度预计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6年度预计与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3项议案均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应由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并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其中,议案2表决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议案3所包含的两项子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无锡红豆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周海江先生、顾萃先生应分别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按《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和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获取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3项,根据股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申请 2026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700,224,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21%;反对股数2,669,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96%;弃权股数12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数29,89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41%;反对股数2,669,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48%;弃权股数12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1%。

议案2:《关于为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687,424,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253%;反对股数2,414,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9%;弃权股数17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数30,104,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923%;反对股数2,414,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61%;弃权股数17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16%。

议案3:《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关于公司2026年度预计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311,095,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27%;反对股数2,330,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31%;弃权股数169,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数30,189,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515%;反对股数2,330,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91%;弃权股数169,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94%。

(2)《关于预计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402,358,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30%;反对股数2,346,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96%;弃权股数151,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数11,191,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541%;反对股数2,346,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416%;弃权股数151,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43%。

上述议案均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担任公司董事、高管的关联股东已就议案2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已就议案3的两项子议

案分别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潘明祥

经办律师:

朱晓红

文锦姣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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