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益友证中新字(2025)第3号
致: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施熠文、张志丰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用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陈述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5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集召开中新集团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1月17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二)2025年11月1日,公司董事会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载明本次股东大会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等内容。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7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15号中新大厦4802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赵志松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0%。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38,849,8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9.3227%。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4,749,8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3228%。
4、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1.审议《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议案、新议案提交表决的情况;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与通知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就《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计票,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结合现场投票的情况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36,739,7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3%;反对2,016,9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6%;弃权93,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已获有效表决权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公章)
经办律师 (签字):
负责人(签字):
唐海燕:
施熠文:
张志丰:
2075年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