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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峰集团:东峰集团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沈毅-离任)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3 查看全文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3年,本人沈毅作为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峰集团”或“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将2023年度(以下所称“报告期”亦指代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自1999年至今从事律师工作,现任职于广东涉川律师事务所。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制度的要求,且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包括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及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控股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个人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客观独立性的关系,本人没有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报告期内履职期间

本人于2017年5月5日经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于报告期内连任公司独立董事即将届满六年,并在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五届董事会后,正式离任公司独立董事及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

(二)出席会议及投票情况

1、董事会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6次董事会,本人出席了全部董事会会议,其中以现场方式出席了3次董事会、以通讯方式出席了3次董事会,未发生缺席会议的情形、亦未发生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情形。报告期内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本人详细审阅会议材料,在对议案内容进行充分的了解、讨论的基础上,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报告期内本人对董事会会议每项议案均投出赞同票,未出现反对、弃权的情形。

2、股东大会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3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了全部股东大会会议。

3、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出席了该次会议;公司共召开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出席了该次会议。

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三)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按照《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及编制要求,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的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活动净现金流水平、

未来经营发展及多个项目后续持续投入的资金需求,目前公司下属子公司在新型材料及医药包装业务板块有多个项目处于建设期间,拟投资总额较大,为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需要储备相应的资金并以合规方式支持下属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实施,因此2022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股票股利,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有效兼顾了公司长远发展的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关于《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及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及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

经营活动业务往来,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公司业务稳定发展,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关联方交易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

在此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及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4、关于《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会议关于提名黄晓佳先生、王培玉先生、李治军先生、谢名优先

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李哲先生、王海燕先生、林长鸿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的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以及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本次董事会会议所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

历、工作实绩等情况,我们认为本次所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分别具备履行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或惩戒。

我们认为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5、关于《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五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确定依据及决策程序,我们认为,公司未向非独立董事发放董事薪酬、仅向独立董事发放津贴,且向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发放年度薪酬,上述方案是在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的基础上,根据考核指标、工作量、地区收入水平、任职期间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历年收入水平综合衡量确定的,符合勤勉尽职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薪酬,能够有效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有利于提升董事会与管理层的工作效率和执行力,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不存在违规发放或利益转移情况,符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及公司的整体利益。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五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6、关于《关于续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支付报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拥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已对于续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同意《关于续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支付报酬的议案》。

7、关于《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系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鑫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决策程序符合规定,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情况,没有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

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投资回报,可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9、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内容与形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客观地评价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已涵盖了公司经营的各项业务环节,且在组织架构、战略发展、资金活动管理、采购管理、销售业务、财务报告、关联交易管理、内部信息传递、投资管理等在内的各个关键事项实现了全面覆盖,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有序、合规进行。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0、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专项说明

2022年度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

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无任何形式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2)独立意见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已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11、关于《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停牌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关于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拟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提供服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及其子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顾军、陈燕、深圳市博睿创

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博昱创新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双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熊杰、曾斌、樊华(合称“交易对方”)合计持有的深圳市博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51.05653%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3)公司就本次交易制订的《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以及就本次交易与相关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交易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具备基本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4)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价格经具备《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资产评估机构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由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改善财务状况,有利于增

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及制定的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6)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议案》《关于<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停牌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关于拟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提供服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方案的议案》及其子议案。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并同意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2、关于《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调整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湖南福瑞高端包装印刷智能工厂技改搬迁建设项目”及“东风股份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安排,统筹考虑了募投项目实施进展及未来规划,不存在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投资规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四)其他情况

1、报告期内未发生本人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未发生本人提议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报告期内未发生本人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五)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均保持良好的沟通,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均一如既往地配合本人的工作,根据需求积极提供履职所需的资料及信息,配合本人完成对关注事项的核查确认,为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了有效的支持与协助,未发生阻碍、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于2023年4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及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已提交并经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且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关联方交易情况,本人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合规性予以确认。(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本项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本项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

年第一季度报告》,本人认为,上述定期报告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编制要求,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当期的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上述报告内容的合规性予以确认。

2、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披露了《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该报告的内容与形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客观地评价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本人对上述报告内容的合规性予以确认。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于2023年4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支付报酬的议案》,提议聘请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继续担任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已提交并经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认为,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拥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本人对上述聘任事项的合规性予以确认。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本项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本项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于2023年4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选举黄晓佳先生、王培玉先生、李治军先生、谢名优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选举李哲先生、王海燕先生、林长鸿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至2026年5月11日。

本人及公司原独立董事曹从军女士在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后离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职务。

本人认为,上述提名、审议、表决程序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合法有效。根据其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本人认为上述选举公司董事的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条件和能力,本人对上述选举事项的合规性予以确认。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于2023年4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五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已提交并经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认为,公司未向非独立董事发放董事薪酬、仅向独立董事发放津贴,且向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发放年度薪酬,上述方案是在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的基础上,根据考核指标、工作量、地区收入水平、任职期间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历年收入水平综合衡量确定的,符合勤勉尽职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薪酬,能够有效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有利于提升董事会与管理层的工作效率和执行力,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不存在违规发放或利益转移情况,符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及公司的整体利益,本人对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合规性予以确认。(十)募集资金使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11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01320132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06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19999999.9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9861657.3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00138342.55元。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出具了《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苏亚验[2021]29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涉及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的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结合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拟调整“湖南福瑞高端包装印刷智能工厂技改搬迁建设项目”及“东风股份研发中心及信息化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

2、公司于2022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安全和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计划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的产品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投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单个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和投资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和决议有效期内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具体由公司集团财务总监及集团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5000万元,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安平支行购买了大额存单产品,主要条款如下:

产品名称中国工商银行2023年第1期公司客户大额存单产品编号2023200106产品类型大额存单认购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起息日2023年5月10日到期日2023年11月10日产品期限6个月

预期年化收益率1.80%经核查,上述涉及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承诺。

(十一)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无任何形式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经核查,公司已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各项会议,对提交的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审慎发表独立意见,坚持独立判断,并进一步加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沟通,在职权范围内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充分发挥本人专业领域相关的知识积累和工作经验,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做到了独立董事应有的诚信、勤勉、尽责,对公司的科学决策、规范运作及长远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沈毅

202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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