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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峰集团:东峰集团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伟)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3 查看全文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3年,本人刘伟作为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峰集团”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将2023年度(以下所称“报告期”亦指代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2002年至今,本人历任汕头大学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职务,现兼任

公司独立董事、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东莞汇乐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制度的要求,且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包括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及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控股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个人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客观独立性的关系,本人没有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报告期内履职期间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于2023年11月15日召开的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部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选举本人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至2026年5月11日。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选举本人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并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任期至2026年5月11日。(二)出席会议及投票情况

1、董事会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2次董事会,本人出席了全部董事会会议,其中以现场方式出席了1次董事会、以通讯方式出席了1次董事会,未发生缺席会议的情形、亦未发生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情形。

报告期内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本人详细审阅会议材料,在对议案内容进行充分的了解、讨论的基础上,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报告期内本人对董事会会议每项议案均投出赞同票,未出现反对、弃权的情形。

2、股东大会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

3、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召开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会议。

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三)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按照《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关于以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盐城博盛新能源有限公司、重庆东峰首键药

用玻璃包装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专项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公司发展规划,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持续推进,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本次借款将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LPR)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关于以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四)其他情况

1、报告期内未发生本人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2、报告期内未发生本人提议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报告期内未发生本人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五)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均保持良好的沟通,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均一如既往地配合本人的工作,根据需求积极提供履职所需的资料及信息,配合本人完成对关注事项的核查确认,为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了有效的支持与协助,未发生阻碍、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本项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本项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本项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本项情形。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本项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本项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本项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本项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本项情形。(十)募集资金使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11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01320132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06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19999999.9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9861657.3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00138342.55元。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出具了《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苏亚验[2021]29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涉及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的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为满足变更后新募投项目实施的资金需求,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拟分别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人民币32459.28万元、42004.86万元作为借款额度,在不超过该借款额度范围内,将募集资金以有息借款的方式提供给盐城博盛、东峰首键专项用于实施募投项目,并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上述借款额度内根据实际需要分期安排向盐城博盛、东峰首键提供借款资金并签署相关借款文件。

上述借款期限自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起,至募投项目建成投产之日止。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借款到期后可续借,亦可提前偿还,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LPR)计息。盐城博盛、东峰首键其他直接或间接持股股东因不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未按持股比例同比例提供借款,公司已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LPR)对该笔借款收取利息,未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本次向盐城博盛、东峰首键提供的借款仅限于“盐城博盛锂电池隔膜生产项目(二期)”

及“东峰首键年产65亿只药用玻璃瓶生产基地项目”的实施,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经核查,上述涉及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承诺。

(十一)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无任何形式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经核查,公司已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各项会议,对提交的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审慎发表独立意见,坚持独立判断,并进一步加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沟通,在职权范围内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充分发挥本人专业领域相关的知识积累和工作经验,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做到了独立董事应有的诚信、勤勉、尽责,对公司的科学决策、规范运作及长远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转型提速、重点投入、优化布局”经营战略的加速推进,公司全面聚焦新能源新型材料业务板块,同时加速对 I 类医药包装、药用辅材、医用耗材、医疗器械板块的资金投入与资源布局,业务结构已发生较大的变化。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将继续坚持独立判断原则,关注重点业务板块的经营进展情况,与公司管理层及员工保持良好沟通,进一步优化现场工作及交流调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履职方式,同时持续关注全体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发挥监督职能,并充分结合自身的专业素养,提升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也为维护公司全体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尽到自身的责任。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刘伟

202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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