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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峰集团:东峰集团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林长鸿)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3 查看全文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3年,本人林长鸿作为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峰集团”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将2023年度(以下所称“报告期”亦指代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自1999年10月至今从事法律工作,现任职于广东明祥律师事务所,为该所合伙人,并兼任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制度的要求,且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包括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及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控股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个人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客观独立性的关系,本人没有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个人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报告期内履职期间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3年4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选举本人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至2026年5月11日。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组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选举本人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并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任期至2026年5月11日。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选举本人担任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至2026年5月11日。

(二)出席会议及投票情况

1、董事会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8次董事会,本人出席了全部董事会会议,其中以现场方式出席了4次董事会、以通讯方式出席了4次董事会,未发生缺席会议的情形、亦未发生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情形。

报告期内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本人详细审阅会议材料,在对议案内容进行充分的了解、讨论的基础上,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报告期内本人对董事会会议每项议案均投出赞同票,未出现反对、弃权的情形。

2、股东大会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2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了全部股东大会会议。

3、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出席了该次会议;公司未召开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三)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按照《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本人认真履行职责,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关于聘任公司集团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关于聘任王培玉先生担任公司集团总裁,聘任秋天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李治军先生担任公司集团财务总监,聘任谢名优先生、秋天先生与张凯先生担任公司集团副总裁,其提名、审议、表决程序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本次董事会会议所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会议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属于对目前岗位任职人员的续聘,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条件和能力。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关于聘任公司集团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2、关于《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相关终止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终止重组事项,主要考虑当前外部市场环境和标的公司经营情况等因素,系公司经审慎判断并与交易对方友好协商后所作出的决定,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关于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相关终止协议的议案》。

3、关于《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所涉及的投资设立重庆东峰首键药用玻璃包装有限公司的事项,系作为公司药用玻璃智能制造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目的在于加速在 I 类药包材、药用辅材、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领域的资金投入与资源布局,进一步扩充产品品类、优化产品结构,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将产生积极的影响。本次拟投资设立东峰首键的股东中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故本次共同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全部股东均为货币出资,且出资期限相同,加上公司全资子公司汕头东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首键药用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对东峰首键股东

会、董事会、管理层拥有绝对的控制权,我们认为公司能够有效控制东峰首键的经营决策,本次共同对外投资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关联方交易情况。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4、关于《关于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及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对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变

更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结合公司经营规划及发展战略,根据募投项目实施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安排,统筹考虑了募投项目实施的进展,以及公司未来的产业布局,且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具备可行性,有利于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关于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及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5、关于《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湖南福瑞印刷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该议案所涉及的股权转让是基于进一步加快公司战略转型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实现业务聚焦,提速优化在新能源新型材料及 I类药包材领域的整体布局,且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股权转让价格由交易各方参考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所确认的标的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基础上,考虑滚存未分配利润归属因素协商确定,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标的公司作为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的“湖南福瑞高端包装印刷智能工厂技改搬迁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及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提

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尚待履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的相关手续,因此本次拟转让标的公司股权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湖南福瑞印刷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6、关于《关于提名部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会议关于提名刘伟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审议、表

决程序以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本次董事会会议所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刘伟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实

绩等情况,我们认为其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所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或惩戒。

我们认为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关于提名部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7、关于《关于以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盐城博盛新能源有限公司、重庆东峰首键药

用玻璃包装有限公司提供借款专项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符合公司发展规划,有利于募投项目的持续推进,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本次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本次借款将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LPR)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同意《关于以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四)其他情况

1、报告期内未发生本人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未发生本人提议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报告期内未发生本人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五)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均保持良好的沟通,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均一如既往地配合本人的工作,根据需求积极提供履职所需的资料及信息,配合本人完成对关注事项的核查确认,为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了有效的支持与协助,未发生阻碍、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汕头东峰医药包装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首键药用包装材料

有限公司与自然人张凯先生、唐光文先生、徐国鑫先生共同出资设立控股子公司重庆东峰首键药用玻璃包装有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因上述投资主体中,张凯先生担任公司集团副总裁职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故本次共同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

经核查,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且本次共同对外投资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关联方交易情况,本人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合规性予以确认。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本项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本项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披露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及《2023年

第三季度报告》,本人认为,上述定期报告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及编制要求,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当期的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上述报告内容的合规性予以确认。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本项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李治军先生担任公司集团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自2023年5月12日至2026年5月

11日。本人认为,本次聘任李治军先生担任集团财务总监,属于对目前岗位任

职人员的续聘,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条件和能力,本人对上述聘任事项的合规性予以确认。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本项情形。(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1、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集团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王培玉先生担任公司集团总裁,聘任秋天先生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李治军先生担任公司集团财务总监,聘任谢名优先生、秋天先生与张凯先生担任公司集团副总裁,任期三年,自2023年5月12日至2026年5月11日。

2、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

会第六次会议及于2023年11月15日召开的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名部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选举刘伟先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至2026年5月11日。

李哲先生在董事会选举刘伟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后离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职务。

本人认为,上述提名、审议、表决程序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合法有效。根据其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本人认为上述选举公司董事、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履职条件和能力,本人对上述选举、聘任事项的合规性予以确认。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本项情形。

(十)募集资金使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11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01320132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06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19999999.9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9861657.3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00138342.55元。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

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出具了《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苏亚验[2021]29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涉及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的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23年9月2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三次会议及于2023年10月11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及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提请同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的“湖南福瑞高端包装印刷智能工厂技改搬迁建设项目”变更为“盐城博盛锂电池隔膜生产项目(二期)”及“东峰首键年产65亿只药用玻璃瓶生产基地项目”,具体安排如下:

(1)“湖南福瑞高端包装印刷智能工厂技改搬迁建设项目”投资总额为人

民币73016.13万元,均以募集资金进行投入。

截至2023年9月21日,“湖南福瑞高端包装印刷智能工厂技改搬迁建设项目”已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25803.90万元,尚结余募集资金人民币

48660.24万元(含利息),具体情况如下:公司尚未划转实施主体湖南福瑞印

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福瑞”)的公司专户结余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44080.19万元(含利息);另公司已划转实施主体湖南福瑞专户的募集资金本

金为人民币30000.00万元,尚结余募集资金人民币4580.05万元(含利息)。

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全额补足公司已划转原项目实施主体湖南福瑞募集资金专户

本金人民币30000.00万元及其利息净收入人民币383.95万元,具体方式为公司将自有资金人民币30383.95万元(含利息)归还至原募集资金专户,并用于后续投入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中。

(2)将“湖南福瑞高端包装印刷智能工厂技改搬迁建设项目”变更为“盐城博盛锂电池隔膜生产项目(二期)”及“东峰首键年产65亿只药用玻璃瓶生产基地项目”,其中“盐城博盛锂电池隔膜生产项目(二期)”拟投资总额为人民币35900.63万元,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2459.28万元、“东峰首键年产65亿只药用玻璃瓶生产基地项目”拟投资总额为人民币42004.86万元,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42004.86万元,项目投资金额与拟使用募集资金之间的差额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补足。

2、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为满足变更后新募投项目实施的资金需求,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拟分别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人民币32459.28万元、42004.86万元作为借款额度,在不超过该借款额度范围内,将募集资金以有息借款的方式提供给盐城博盛、东峰首键专项用于实施募投项目,并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上述借款额度内根据实际需要分期安排向盐城博盛、东峰首键提供借款资金并签署相关借款文件。

上述借款期限自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起,至募投项目建成投产之日止。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借款到期后可续借,亦可提前偿还,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LPR)计息。盐城博盛、东峰首键其他直接或间接持股股东因不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未按持股比例同比例提供借款,公司已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LPR)对该笔借款收取利息,未损害上市公司或股东利益。本次向盐城博盛、东峰首键提供的借款仅限于“盐城博盛锂电池隔膜生产项目(二期)”

及“东峰首键年产65亿只药用玻璃瓶生产基地项目”的实施,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经核查,上述涉及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关承诺。

(十一)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无任何形式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经核查,公司已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本人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各项会议,对提交的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审慎发表独立意见,坚持独立判断,并进一步加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沟通,在职权范围内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充分发挥本人专业领域相关的知识积累和工作经验,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做到了独立董事应有的诚信、勤勉、尽责,对公司的科学决策、规范运作及长远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转型提速、重点投入、优化布局”经营战略的加速推进,公司全面聚焦新能源新型材料业务板块,同时加速对 I 类医药包装、药用辅材、医用耗材、医疗器械板块的资金投入与资源布局,业务结构已发生较大的变化。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将继续坚持独立判断原则,关注重点业务板块的经营进展情况,与公司管理层及员工保持良好沟通,进一步优化现场工作及交流调研,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不断优化履职方式,同时持续关注全体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发挥监督职能,并充分结合自身的专业素养,提升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也为维护公司全体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尽到自身的责任。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林长鸿

2024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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