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
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上市公
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
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1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公司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时,相关业务部门应在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的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告知证券与法律事务部,由证券与法律事务部根据本制度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请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公司依照本制度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
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或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况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5日
2附件: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登记时间登记人员申请部门申请人员
信息披露类型□暂缓□豁免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相关知情人或内幕知情人情况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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