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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东峰:衢州东峰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林长鸿)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25年,本人林长鸿作为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州东峰”或“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将2025年度(以下所称“报告期”亦指代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自1999年10月至今从事法律工作,现任职于广东明祥律师事务所,为该所合伙人,并兼任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任职期间,本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制度的要求,且本人具备独立性,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报告期内履职期间

报告期内,本人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27日期间持续担任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主任、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自2025年6月27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持续担任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

(二)出席会议及投票情况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出席了全部董事会、股东大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未发生缺席会议的情形,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1、董事会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13次董事会,本人出席了全部董事会会议,其中以现场方式出席了4次董事会、以通讯方式出席了9次董事会,未发生缺席会议的情形、亦未发生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情形。

报告期内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本人详细审阅会议材料,在对议案内容进行充分的了解、沟通的基础上,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报告期内除需要回避表决的事项外,本人对董事会会议每项议案均投出赞同票,未出现反对、弃权的情形。

2、股东大会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4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了全部股东大会会议。

3、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7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出席了全部审计委员会会议;公司共召开3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出席了全部提名委员会会议;公司共召开2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出席了全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对专门委员会会议每项议案均投出赞同票,未出现反对、弃权的情形。

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出席了全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每项议案均投出赞同票,未出现反对、弃权的情形。

(三)其他情况

1、报告期内未发生本人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未发生本人提议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报告期内未发生本人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四)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均保持良好的沟通,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均积极配合本人的工作,根据本人需求提供履职所需的资料及信息,配合本人完成对关注事项的核查确认,为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了有效的支持与协助,未发生阻碍、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1、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于2025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及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已提交并经公司于

2025年6月27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及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业务往来,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公司业务稳定发展,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关联方交易情况,且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审议程序上,《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及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并审议通过,且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股东均回避表决。综上,本人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合规性予以确认。

2、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于2025年11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已提交并经公司于2025年12月15日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人认为,该议案所涉及的拟投资设立衢州智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工商登记核定名称为准)的事项,目的在于寻找细分行业内优质的标的进行投资,进一步夯实公司的产业基础、并探索发掘协同价值,预计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将产生积极的影响。本次拟投资设立衢州智峰,全体合伙人均以货币方式出资、且缴付期限相同,并约定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同步缴付,另外衢州智峰在合伙人会议、理事会层面均采用简单多数通过的决策机制,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合伙人会议及理事会中均占多数席位,能够有效控制衢州智峰的投资决策。在审议程序上,《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并审议通过,且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股东均回避表决。综上,本人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合规性予以确认。(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本项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本项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本人认为,上述定期报告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编制要求,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当期的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上述报告内容的合规性予以确认。

2、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披露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认为,该报告的内容与形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客观地评价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本人对上述报告内容的合规性予以确认。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于2025年10月1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原聘任的会计师

事务所为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文号:财会[2023]4号)等相关规定,为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整体审计需要,公司拟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5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及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已提交并经公司于

2025年11月5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人认为,经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人员信息、业务规模、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记录等信息进行审查,其具备应有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诚信状况,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综上,本人对上述聘任事项的合规性予以确认。(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集团财务总监的议案》。根据集团总裁的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聘任李治军先生担任公司集团财务总监,任期三年,自2025年6月27日至2028年6月26日。

经审阅第六届高级管理人员中集团财务总监候选人的简历,并充分了解其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和专业素养等情况后,本人认为,集团财务总监候选人属于现岗位任职人员的续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列示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综上,本人对上述聘任事项的合规性予以确认。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本项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1、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已提交并经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的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审阅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并充分了解上述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和专业素养等情况后,本人认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列示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经审阅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并充分了解上述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和专业素养等情况后,本人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列示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综上,本人对上述选举事项的合规性予以确认。

2、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集团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集团财务总监的议案》。

经审阅第六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简历,并充分了解上述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和专业素养等情况后,本人认为,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均属于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续聘,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列示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综上,本人对上述聘任事项的合规性予以确认。

3、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于2025年10月1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集团副总裁的议案》。根据集团总裁的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聘任余晓慧女士担任公司集团副总裁,任期至2028年6月26日,任职期间负责管理公司投资业务板块。

经审阅余晓慧女士的简历,并充分了解其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和专业素养等情况后,本人认为,余晓慧女士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列示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综上,本人对上述聘任事项的合规性予以确认。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1、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于2025年4月2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及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本人认为,公司向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发放年度薪酬,上述薪酬方案是在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的基础上,根据考核指标、工作量、地区收入水平、任职期间及高级管理人员历年收入水平综合衡量确定的,符合勤勉尽职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向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薪酬,能够有效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有利于提升管理层的工作效率和执行力,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不存在违规发放或利益转移情况,符合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及公司的整体利益。综上,本人对上述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合规性予以确认。

2、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于2025年6月1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已提交并经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统筹考虑了董事的任职情况,遵循了勤勉尽职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综上,本人对上述董事薪酬方案的合规性予以确认。

(十)募集资金使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11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201320132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06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19999999.9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9861657.3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00138342.55元。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

开发行 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出具了《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苏亚验[2021]29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涉及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的重要事项如下:

公司于2025年10月1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及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终止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募投项目之一的“东峰首键年产 65 亿只药用玻璃瓶生产基地项目”的实施。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已提交并经公司于2025年11月5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东峰首键年产65亿只药用玻璃瓶生产基地项目”可行性分析是基于前期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公司的技术水平、产品价格、原材料供应情况等因素做出的,公司在决策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各方面的情况,为投资项目做了多方面的准备,分析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完善公司产品结构、增强公司未来的持续盈利能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受外部宏观环境波动、医药集采政策深化、医保支付改革及医药市场竞争加剧等多重因素影响,下游客户市场需求波动较大,现有的拟投产产能已能够基本满足客户及订单需求,短期业务的发展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继续实施该募投项目对控股子公司重庆东峰首键药用玻璃包装有限公司业务规模、经营效益的提升作用有限,并不符合公司长远规划及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公司经审慎考虑,拟终止“东峰首键年产65亿只药用玻璃瓶生产基地项目”的实施。

本人认为,公司拟终止实施“东峰首键年产65亿只药用玻璃瓶生产基地项目”,是根据项目实施主体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以及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所做出的审慎决定,综合考虑了行业现阶段的发展情况、项目实施主体的产能与订单的匹配度。该募投项目的投入已完成厂房的建设并建成1条钠钙全氧炉及配套产线且具备投产条件,形成完整的产线布局,现有的拟投产产能已能够基本满足客户及订单需求,因此终止实施该募投项目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利益。

(十一)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无任何形式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经核查,公司已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各项会议、未出现缺席会议的情形,且对提交的议案在认真审阅议案材料的基础上,坚持独立判断,进行认真审议,审慎发表意见,并进一步加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沟通,在职权范围内有效履职。同时,本人作为法律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报告期内也进一步加强与公司管理层、证券与法律事务部之间的对接沟通,关注公司本年度制度体系系统性修订更新的进展情况,了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仲裁、诉讼案件的经办情况,以及潜在纠纷事项的处理方案,并充分发挥本人专业领域相关的知识积累和工作经验,提出上述事项的关注点与处理意见,尽量规避法律风险,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随着“转型提速、重点投入、优化布局”经营战略的持续推进,公司已逐步完成在新型材料及 I类医药包装两大核心产业板块的布局。新的核心业务板块,行业本身处于高速发展、充分竞争、快速迭代的阶段,行业内部竞争激烈,对公司短、中、长期的战略规划与执行落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将继续坚持独立判断原则,关注核心业务板块的经营进展、以及公司重点项目的实施情况,特别关注并购项目的整合情况,加强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交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履职方式,并持续优化现场工作的安排、在合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现场办公的时间,统筹兼顾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发挥专业背景、履行监督职能,做到独立董事应有的诚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后续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以及长远发展发挥自身应有的积极作用。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林长鸿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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