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赋予的职责。现对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组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选举独立董事吴熙君女士、独立董事于震先生、独立董事林长鸿先生组成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吴熙君女士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审计委员会由吴熙君女士(审计委员会主任,具备财务和会计相关专业背景)、于震先生、林长鸿先生3名成员组成,且3名委员均为公司独立董事。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七次会议,全体委员均出席了全部会议,未出现委员缺席的情况:
1、2025年4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会议由会计师介绍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总结情况并进行讨论,并听取集团审计监察部负责人作部门2024年度工作总结及2025年度工作计划汇报。
2、2025年4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关于议定会计师事务所2024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审计委员会对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3、2025年4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4、2025年6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提前换届暨拟聘任集团财务总监的议案》。
5、2025年8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6、2025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2025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一)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公司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因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文号:财会[2023]4号)等相关规定,为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整体审计需要,报告期内公司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5年度的财务审计
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因2025年度是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为
公司提供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的首个年度,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重点监督及评估了中汇所执行的外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对于中汇的聘用文件进行了审核,依据行业标准,并综合考虑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子公司情况、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等因素,核定了2025年度中汇的审计费用,另外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对中汇履职的专业性和独立性进行了相应的评估,且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与中汇召开了专项的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对公司2025年度审计工作情况以及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与中汇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
审计委员会认为,经对中汇的基本情况、人员信息、业务规模、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记录等信息进行审查,并对其2025年度的审计工作进行评估,认为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良好的诚信状况,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在担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期间,中汇严格遵守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内控情况,切实履行了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审计委员会同意继续聘任中汇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二)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重点关注 I类医药包装及新型材料业务板块,加强对集团审计监察部以及各下属子公司审计监察部门的工作指导,经过充分的沟通,审计委员会详细了解了集团审计监察部的工作开展情况、以及上一年度的审计工作结果,并审阅其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集团审计监察部统筹做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发挥部门职能,督促各层级审计监察部门严格按照年度审计计划推进各个内部审计工作项目。
在日常工作安排的基础上,由于报告期内国际地缘政治动荡进一步加剧,世界经济的平稳运行也受到诸多挑战,公司 I类医药包装及新型材料业务板块也面临行业内部竞争带来的影响,企业经营所面临的应收账款坏账风险进一步递增。
审计委员会在上一年度已经重点提示要持续关注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要求集团审计监察部以及各下属子公司审计监察部门进一步加强对
于应收账款的专项管控,有效发挥监督职能,督促下属子公司业务、财务、法务等相关部门完善处理应收账款的工作机制,实现“事前管控信用额度、实时跟进回款进度、及时处置坏账风险”的全流程动态监控,并重点要求业务部门落实责任到人,确认每笔应收账款的具体催收责任人,另外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同时一方面建立应收账款的定期通报机制,确保各个相关部门及时了解应收账款的催收、沟通与回款进度,另一方面强化与法务部门的实时联动,对于存在风险的应收账款,及时通报法务部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持续强化对于应收账款的管理管控。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了临时会议,听取集团审计监察部负责人作部门2024年度工作总结及2025年度工作计划汇报,重点了解了集团审计监察部本年度各个审计项目的实施进展,并和集团审计监察部负责人进行了针对性的沟通,提出了对于公司内审工作的具体工作要求,确保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序开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效果。
报告期内,根据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公司有序完成了年度各项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未发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三)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各期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全面、准确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控制权变更后对于内部控制的更高要求、以及战略调整转型所带来下属子公司的变化,持续优化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并通过外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部门各项工作的反馈,对于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流程进行了相应的评估,持续提升对于内部控制重点的关注,优化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实施效果,在此基础上,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由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确认公司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监督审查,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地防范了内部控制风险。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已通过专项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建立了兼具规范性与可执行性、并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经过多年的持续优化,并适应公司战略调整转型的实际情况与需求变化,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已渐趋成熟,并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业务板块划分、管理流程设置及内部管理体系相匹配。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且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亦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四、总体评价
随着公司“转型提速、重点投入、优化布局”战略调整转型的持续推进,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以及下属子公司的情况也在不断进行调整,叠加控制权变更后对于公司内部管理管控的新标准、新要求,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审计工作的针对性、审计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制度的规定,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以合规性作为工作重心,结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切实履行审计委员会职责和义务,并持续关注重点领域、提升工作的针对性及实施效果,有效推动公司内部管理体系的整体优化。
在公司实现战略调整转型的过程中,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是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关键,2025年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持续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应收账款管控等相关方面也不断提升工作效果,确保公司在战略调整转型、以及控制权变更期间平稳有序过渡。2026年审计委员会将继续勤勉尽职、恪尽职守,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结合监管部门的具体要求,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审计监察部与各层级审计监察部门的日常工作指导,扎实提升内部审计工作针对性与工作效果,并切实有效地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工作,与外部审计机构充分沟通、并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有效的监督职责,确保各项相关工作有序推进,不断健全和优化内部控制管理体系,实现公司在控制权变更后的长期、稳健、可持续发展,着力降低公司经营管理的风险,维护全体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特此报告。(此页无正文,为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202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之签署页)
审计委员会委员签署:
吴熙君于震林长鸿
2026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