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与完善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与可操作性,保证公司全体股东共享公司经营发展的成果,引导股东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上证发[2025]6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着眼于企业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内部竞争压力
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一)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及时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优
先实施积极的现金股利分配方案。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可提出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案;如公司为扩大业务规模需要提高注册资本时,也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三)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且当公司该年度未出现大额投资计划、大额资本性支出及并购等相关大额业务时(指单笔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年度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情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公司该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利润分配以年为间隔,公司也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五)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年度报告相关部分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六)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
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七)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
分红或者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与当年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2、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及收益情况;
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红
决策提供了便利;
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但合并报表中未分配利润为正的,公司应当在年度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利润分配的情况,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八)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等因素
确实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三、本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一)公司董事会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听取公司股东意见后,制定本规划。本规划已提交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待本规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本规划实施后,公司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对依照本规划制定的利润分
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充分听取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将建立健全股东回报机制,在公司实现扭亏为盈的情况下,保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评估公司未来的战略发展规划、项目投入规模、盈利情况、股东诉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明确该阶段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形式与安排。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本规划正式实施后,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规划约定安排利润分配事项。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监管部门要求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实质影响,确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由董事会拟定相应的调整方案,调整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实施后,公司应据此制定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遵照执行。
五、附则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