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15证券简称:衢州东峰公告编号:2025-098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2月1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园工业城公司 E区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59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98573684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52.0278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苏凯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未出现董事缺席的情况;
2、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7人,未出现监事缺席的情况;
3、公司董事会秘书(代行)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422979865 99.4579 2185560 0.5139 119840 0.0282
2、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 股 983399845 99.7629 2191260 0.2222 145740 0.0149
3、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975526517 98.9641 9926788 1.0070 283540 0.0289
4、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975362417 98.9475 10065388 1.0211 309040 0.0314
5、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975096717 98.9205 10065388 1.0211 574740 0.0584
6、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975096017 98.9205 10065388 1.0211 575440 0.0584
7、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975096017 98.9205 10065388 1.0211 575440 0.0584
8、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975100017 98.9209 10061388 1.0206 575440 0.0585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议案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序号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1《关于对外投资暨关2139579190.273121855609.22131198400.5056联交易的议案》2《关于取消监事会暨2136419190.139721912609.24541457400.6149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衢州智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衢州智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合计所持股份不计入该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议案2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黄晓佳先生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份数为13748767股,不包括其通过沪股通方式持有的股份7422872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非儿、汤彬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6日
*上网公告文件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衢州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