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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速: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1-29 查看全文

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

KAISHENGLAWFIRM法律意见书

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姚春玲律师、袁丽萍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现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吉林高

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吉林高速

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

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

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且公司已对前述资料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向本所作了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适当目的使用,不得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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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

KAISHENGLAWFIRM法律意见书

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公司引用本法

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核,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2年11月12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登载了《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

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

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

话号码以及网络投票时间及程序等内容。

2022年11月28日下午14: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在长

春市经开区浦东路4488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28日9:15

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2022年11月28日9:15一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

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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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SHENGLAWFIRM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集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

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

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下同)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23,661,61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68.399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

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000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0.0007%。

据此,出席公司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包括

网络投票方式),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23,671,615股,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68.4001%。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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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修订<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

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修订<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

公司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该审议议案与《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且在《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现场记名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律师进行计

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该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

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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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SHENGLAWFIRM法律意见书

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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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

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欣经办律师:袁丽萍中国律师

中国律师中国律师

王欣袁丽萍

歌22012001100054王欣12201201411578357

经办律师:姚春玲

中国律师

姚鲁玲

1201200011602726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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