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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速: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5年8月26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高公

司信息披露的质量,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基础,加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控,根据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

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吉林省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编制

的相关规定及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相关培训工作。

第二章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职责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启动年报审计机构选聘工作,审议选聘文件,监督选聘过程;

(二)评估年报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

年报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三)经党委会前置研究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年报审计机构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四)与年报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协调年报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六)指导内审部门工作,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七)审核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八)监督和评估年报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九)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年报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十)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年报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十一)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

会与公司经理层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六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15日内,审计委员会与审计机构协调确定上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

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在口头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督促并记录。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在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下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当加

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公司总经理应向审计委员会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批。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党委会前置研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的,经党委会前置研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建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经党委会前置研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以上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过程中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

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内部控制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法规部出具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控制度是否建立健全;

(二)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四)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情况;

(五)内控制度是否有效实施;

(六)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七)内控制度及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风险及其处

理情况;(八)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如存在);

(九)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存在);

(十)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十一)对本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评价;

(十二)完善内控制度的有关措施;

(十三)下一年度内部控制有关工作计划;

(十四)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八条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程者,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程接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则以及本公司章程的约束。本规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程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019年3月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19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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