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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速: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13 00:00 查看全文

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萍律师、祁森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及文件资料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且公司已对前述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向本所作了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适当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并对公司引用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审核,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过程,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5年8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了《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以及网络投票时间及程序等内容。

2025年9月12日下午2: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在长春市经开区浦东路4488号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集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93,126,26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8.399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9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9,685,84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51235%。

据此,出席公司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97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02,812,10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8.9116%。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制订公司《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上述审议议案与《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现场记名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仅为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陶铮

经办律师:许萍

经办律师:

202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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