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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智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0-27 查看全文

大智慧 --%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行为的管理,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谨慎地考虑自身动用资金

的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每次募集资金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

1/13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

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行使监督权。

第六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专项账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九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如进行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应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

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2/13(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募集资金净额(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金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七)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

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在全部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互一致。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3/13(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和该使用计划,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和使用计划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四条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

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4/13(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为公司募集资金投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履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募集资金投

向的投资决策职责;董事长履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募集资金投向的投资决策职责;总经理通过总经理常务会议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募集资金投向的投资决策职责。

第十七条公司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

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

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

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12个月。

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以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前述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5/13(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的

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6/13(三)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

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得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

7/13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

续实施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

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六条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8/13第二十七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

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董事会审计与内控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

重大风险或者公司审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和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

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

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并公告。

9/13第二十九条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条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或者低于该项目募

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

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

10/13告中披露。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完成后如有结余的,适用本条规定。

第四章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三十二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第三十三条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

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11/13(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

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十五条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六条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时生效。

12/13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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