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2026年4月17日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目录
股东会议程.................................................1
股东会会议须知...............................................3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5
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21
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2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23
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24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25
关于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原监事及其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议案....................26
部分关联方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27
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28
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董事...........................................29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规则》.........................................31
修订《信息披露工作制度》.........................................67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122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128
2025年度执行董事、职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及分配方案.............152
2025年度非执行董事津贴方案.....................................153
2025年度独立董事津贴方案......................................154
2025年度监事薪酬考核及分配方案...................................155
2025年度三农金融服务工作报告....................................156
2025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165
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2025年度履职情况评价报告............170
主要股东(大股东)评估报告.......................................182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会会议资料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程
会议时间:2026年4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00
会议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笛扬路1363号瑞丰银行三楼一号会议室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会议内容
(一)审议议案
1.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3.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5.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会决议有效
期及授权有效期;
6.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7.关于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原监事及其关联方关联交
易的议案;
8.部分关联方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9.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10.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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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修订《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12.修订《信息披露工作制度》;
13.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14.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15.2025年度执行董事、职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
及分配方案;
16.2025年度非执行董事津贴方案;
17.2025年度独立董事津贴方案;
18.2025年度监事薪酬考核及分配方案。
(二)审阅报告
1.2025年度三农金融服务工作报告;
2.2025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3.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2025年度履职情
况评价报告;
4.主要股东(大股东)评估报告;
5.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股东质询
四、宣布股东会现场出席情况
五、投票表决、计票
六、宣布表决结果
七、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八、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2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会的各项工作。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股东及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
会议开始后应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合法权益,保障会议的正常秩序。
四、股东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表决权、发言权、质询权等权利。
五、股东需要发言的,需先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
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姓名(或所代表股东)及持有股份数额。
每一股东发言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发言原则上不超过2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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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集
中回答股东的问题,全部回答问题的时间控制在20分钟以内。
七、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现场和网络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采用非累积投票方式的,股东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采用累积投票方式的,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当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可以选择将所有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或分散选举数人。
八、本次股东会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的,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为特别决
议事项的,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九、公司不向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
股东会股东的住宿和接送等事项,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十、公司董事会聘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
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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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各位股东:
2025年,本行董事会紧扣高质量发展主线,强化战略引领,
持续优化公司治理架构,深化拓展价值传播体系。聚焦主责主业,深耕“五大金融”重点领域,精准赋能实体经济,推动全行经营韧性进一步凸显,高质量发展态势持续稳固。根据2025年董事会工作情况,本行编写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报告已经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附件: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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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本行“1235”高
质量发展战略深化落实之年,在省行党委的坚强领导下,在各级监管部门的悉心指导下,本行董事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锚定“1235”高质量发展战略,推动六大“必赢之战”落地见效。2025年,本行首次进入全球银行500强,获评浙江省成长性最快百强企业、中国企业慈善公益500强、浙江慈善奖、
第七届全国文明单位,第六次获评浙江省“民营企业最满意银行”。
这一年,董事会深化高质量党建引领,驱动全行发展量质齐升,确保主要经营指标稳中有进、行稳致远。一是业务规模稳步增长。全行总资产2414.95亿元(经审计集团口径,下同),较年初增加209.92亿元,增幅9.52%;各项存款余额1780.99亿元,较年初增加154.08亿元,增幅9.47%;各项贷款余额1412.06亿元,较年初增加102.46亿元,增幅7.82%。二是资产质量稳健可控。不良贷款率0.99%,较年初上升0.02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
326.51%,较年初上升5.64个百分点;拨贷比3.23%,较年初上
升0.13个百分点。三是经营效益平稳提升。实现营业收入44.08亿元,较上年度增长0.5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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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亿元,较上年度增长2.30%。四是息差水平止跌企稳。2025年度,净息差为1.50%,较上年度持平;存款付息率为1.83%,较上年度下降 37BP。
一、2025年工作情况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化公司治理融合
始终将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
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以制度化、常态化、实效化举措筑牢绝对忠诚的政治本色,深化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
一是把稳政治方向,筑牢政治属性。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把牢“农商姓党”属性,高质量落实“第一议题”制度,构建“传达-部署-落实-问效”闭环机制,持续深化“五型五强”领导班子建设,把准政治方向,压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推动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转化为高质量发展胜势。二是健全治理机制,强化政治引领。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个一以贯之”重要指示,把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和经营发展的全过程、各环节。深化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制度,完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充分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确保党组织意见在公司决策、经营管理各环节有效贯彻,不断提高党领导金融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将党的领导深度融入公司治理,确保把稳高质量发展航向。2025年,党委会全年审议重大事项320余项,有效确保党的领导贯穿经营管理全过程。三是坚持服务大局,深化党业融合。
坚持服务中心大局,坚持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全面深化“党
7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建+金融”服务模式,扎实推进“农商先锋”行动,以党建联建为抓手,推动党建工作与主责主业同频共振、深度融合,在五大金融领域实现协同突破。
(二)持续优化公司治理架构,筑牢合规发展基石1.平稳落地监事会改革。根据监事会改革工作要求,完成《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修订及审议程序,顺利取得《公司章程》核准批复,按期完成治理制度体系迭代,明确治理架构。完成职工董事选举并取得董事任职资格批复,将职工董事纳入审计委员会,保障职工董事履职合规,切实增强审计委员会监督独立性。完成《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配套制度修订及审议程序,明确由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相关职责,确保职责承接顺畅。
2.持续强化董事会履职。充分发挥董事会在资本管理、风险
管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决策作用,全年共计组织召开董事会5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2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5次,为全行各项工作推进奠定基础,有效发挥董事会“定战略、做决策、防风险”的核心职能。组织独立董事开展“十五五”发展规划调研,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战略视野、行业洞察和公司治理方面的专业优势,有效提升独立董事对本行发展方向及业务布局的认知。组织董事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2025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合规履职培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后续培训》及本行内
部组织的《监事会改革重塑银行治理新格局》《新<反洗钱法>解
8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读》等专题培训,持续提升董事履职能力,为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提供有力支撑。
(三)持续完善战略闭环体系,推动战略落地见效
2025年是本行全面实施“1235”高质量发展战略规划的关键之年,董事会始终坚持战略引领不动摇,持续强化战略规划的顶层设计与统筹部署,切实提升战略穿透力和执行力,确保高质量发展航向不偏、力度不减。一是强化战略解码。审议通过“1235”高质量发展战略规划年度执行评估报告,充分识别、评估战略实施过程中的短板和潜在风险,客观分析战略举措落地成效。2025年,全新升级六大“必赢之战”、持续发力“一基四箭”,并将八个小切口攻坚战作为“必赢之战”落地的有力抓手,总支联动更强化,进一步明确了未来核心业务模式、核心能力和区域差异化发展路径。系统搭建战略闭环管理体系,明确战略管理组织、任务体系、过程管理机制、考核办法等重要内容,做好战略管理机制保障。二是推动战略执行。围绕“1235”战略,以六大“必赢之战”锻造核心能力,以“一基四箭”布局增长空间,形成“能力建设纵深推进、区域特色协同发力”的战略执行新格局,差异化竞争力加速显现。“必赢之战”上,以极致客户体验推动网点转型,强化文化浸润;以客群数字化运营深化精准营销,强化价值输送;以下沉风险经营构建闭环服务范式,筑牢获客基础;以价值驱动资负管理精细调控息差,深化价值创造;以组织管理与能力提升推动机制优化,加强梯队建设;以数智化赋能体系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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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维智能场景,加速技术应用,六战并举,为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系统性能力支撑。“一基”柯桥基本盘持续巩固,存贷规模稳健增长,存款成本有效压降。“四箭”齐发,增量贡献与特色优势日益凸显:越城板块深耕科创与政务融合,存贷款规模贡献显著提升;义乌板块依托跨境金融,国际业务结算量贡献度超60%;
滨海板块依托网点下沉园区一线,落地全行首笔“质量贷”,实现网点布局与产品创新双赋能;嵊州板块实现质效量协同发展,首次获评全国 5A 级优秀村镇银行。“一基”稳盘,“四箭”突进,区域协同发展格局更加清晰有力。
(四)深入践行金融本源,持续厚植金融五篇大文章
2025年,本行坚守定位、回归本源,持续深耕“三农”沃土,
笃行普惠初心、以金融活水加速培育新质生产力,全面做深做实“五篇大文章”,以高质量金融服务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是科技金融构建全生命周期服务。构建科创客群差异化服务体系,深化“政-银-园-投”联动生态,以精准滴灌和创新发展推动科技金融提质增效。报告期末,服务各类科技型企业2401家,其中信贷客户1198家;科技型企业贷款余额154.81亿元,较年初增长12.24%。二是绿色金融打造全产业链标杆。完善绿色金融管理办法,创新“绿能贷”系列产品及排污权抵押融资,持续强化重点领域信贷支持。报告期末,绿色贷款余额61.03亿元,较年初增长32.85%,发行绿色金融债券17亿元,获评“省级绿色达标银行”。三是普惠金融深化全场景滴灌服务。持续强化园区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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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驻点服务,围绕“6+X”农业产业链,推出“花树贷”“粮食生产贷”等特色产品,助力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报告期末,集团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达582.47亿元,增幅10.42%。四是养老金融完善全生态适老体系。构建“三专”适老化服务场景,打造“基础服务+财富管理”双轮驱动的养老金融新模式。报告期末,老年客群 AUM 达 883.68 亿元,较上年增加 99.47 亿,增幅
12.68%。五是数字金融推动全链路创新突破。持续推进数智化数据中台建设,以新动能促进新发展,构建“客群运营+产品创新+场景应用+风险经营”的数字金融生态。报告期末,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贷款余额达24.06亿元,较年初增长56.44%。
(五)深化拓展价值传播体系,稳步提升价值认同
1.细化信息披露框架,巩固估值认可底座。2025年,全行紧
扣信息披露质效提升,全年共组织编写披露公告文件79份,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有效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定期报告方面,强化对全行战略规划、经营情况的深度解读,聚焦核心价值传递,持续增强报告可读性,展现本行中长期成长潜力。临时公告方面,严格履行法定披露义务,强化重大敏感信息研判,主动优化披露内容与形式。
2.投资者关系提质增效,沟通深度广度双拓展。2025年,本
行坚持以投资者为中心,不断创新投关管理新模式。全年累计接待调研56批次、294家次。创新开展“银行首席走进瑞丰”系列活动,以“战略解读+产业洞察+实地探访”聚焦“一基四箭”区
11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域策略,向投资者全方位展示本行战略落地的实践成效与未来空间。同时,持续畅通中小投资者沟通渠道,通过热线电话、e 互动、电子邮箱、网络平台等渠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
3.市值举措持续深化,市场认可度稳步提升。2025年,董事
会将市值管理融入战略全局,坚持“做优自身”为核心,通过夯实资产质量、提升盈利韧性,持续增强内生价值。积极响应监管部门要求,审议并发布《2025年度估值提升计划》,进一步明确本行价值提升主线,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在董事会指导下,全行组织召开市值管理专题座谈会,明确市值管理提升关键任务举措,深入开展专题研究。同时,主动深化与长期资本的战略对接,股权结构持续优化,市场认可度稳步提升。
(六)深化健全风控合规体系,筑牢高质量发展根基
2025年,董事会始终将稳健经营视为全行发展的压舱石,以系统思维统筹安全与发展,致力于构建“全覆盖、穿透式、智能化”的风险合规治理新格局,为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屏障。一是深化全面风险管理顶层设计。董事会科学审定年度风险偏好陈述书,明确风险容忍度与限额指标,确保风险战略与业务发展同频共振。持续强化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督导管理层紧密对标最新监管要求,动态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架构,推动风险管理由“被动防御”向“主动经营”转型。创新构建“机制+手册+系统”三位一体关联交易管理新范式,重塑关联方识别与交易审批的全流程闭环。二是健全合规体系夯实发展根基。正式设立首席合规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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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强化合规职能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相继制定及修订《合规管理办法》《员工行为管理办法》等制度,持续完善制度体系。深入开展“排雷清源”等员工行为与业务风险专项排查,以“零容忍”的雷霆手段肃清违规土壤。三是强化重点领域审计与整改闭环。持续发挥审计监督“第三道防线”作用,董事会定期听取关联交易、资本管理、流动性管理等重点领域专项审计汇报,把脉核心症结,督促建立审计整改闭环机制,持续拓展审计监督的广度与深度。四是筑牢反洗钱防线强化履职担当。董事会专题听取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报告,确立“正道经营、风险为本”的管理原则,严格履行反洗钱法定义务,主导修订《反洗钱履职考核评价办法》等相关制度,确保制度架构动态适配最新监管要求。同时,持续优化人员配备,迭代升级预警监测系统,构建“人防+技防”双重屏障。
(七)凝聚文化人才合力,深化可持续发展
一是持续激活组织活力。董事会坚持“崇尚专业、尊重人才”原则,将人力资源战略纳入全行发展核心版图,积极创新人才资源管理,指导管理层深化人才队伍改革,鲜明树立“能上能下”用人导向,推行“强总部、活一线”架构调整,持续提升组织人效,建立“培养为先、锻炼结合”成才机制,稳步推进“三化塑形”,持续优化人才梯队建设。同时,高度关注员工关爱和权益保障,积极践行以人为本理念,持续打造“幸福瑞丰”关怀品牌,深入开展减负赋能专项行动,深化员工关怀,探索形成人才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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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培养、人才发展和人才关怀的人才全生命周期服务模式。二是深化特色文化融合。董事会推动“奋斗·奔跑”企业文化与中国特色金融文化深度融合,奋斗文化案例入选全国金融业年度优秀品牌案例。通过举办第五届“瑞丰奋斗者”评选、“越奋进·悦向上”员工辩论赛、“奋斗百人跑团”迪荡晨跑等系列品牌活动,全方位弘扬瑞丰奋斗文化。在公益慈善领域,成立“南部山区共富领航基金”,持续丰富“瑞丰有爱·瑞行三助”内涵,连续4年荣膺中国企业慈善公益500强,以实际行动践行“金融向善”的初心使命。三是深入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将绿色金融主体责任写进《公司章程》,从治理源头确立可持续发展战略地位,强化董事会对年度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报告、绿色金融发展行
动计划等 ESG 相关议题审议,统筹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绿色金融发展、乡村振兴等重点任务,全面夯实 ESG 治理成效,荣获“资本力量”最受欢迎农商行及最具社会责任银行奖、同花顺
“2025 年度 ESG 卓越发展机构”。
二、2026年工作思路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全行在新的历史
起点上重塑竞争优势、迈向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之年。全行将聚焦关键症结、突破能力瓶颈,着力构建以“客户为中心”、以“数据为驱动”、以“能力为基石”的现代银行经营体系,奋力推进全行增长范式、服务模式、风控体系、组织形态实现深刻转型,努力实现2026年资产规模增幅达到5%以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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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净利润保持正增长。
(一)激活红色引擎,深化党建与治理同频共振
强化党建引领,筑牢“农商姓党”政治属性。一要把牢政治建设统领方向。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加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与实践,并以党的创新理论为指导,谋深谋实全行“十五五”发展规划,凝聚共识、坚定信心、激发干劲。二要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两个一以贯之”,深化党建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严格执行党委前置研究程序,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将党的领导深度融入战略制定、风险防控、重大决策全过程,实现政治优势向治理效能有效转化。三要加强党建与业务融合。围绕高质量发展“持久战”,紧扣金融“五篇大文章”,升级“党建+金融+强链”“党建+金融+共富”“党建+金融+民生”融合场景,持续将“党建+”理念融入“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体系。扎实推进“农商先锋”行动,强化党建引领业务发展质效,深化党建联建“后半篇文章”。
强化治理护航,构筑稳健发展硬屏障。高效推进股东会、董事会规范运作,确保重大决策机制平稳运行,为全行战略落地与长远发展提供坚实保障。稳妥推进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职权相关过渡工作,强化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部门的常态化协同,持续提升审计委员会专业履职能力与风险识别水平,保障改革后监督体系无缝衔接、效能不减。紧跟监管政策动态与行业最佳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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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梳理现有制度短板,确保制度体系与监管要求、发展需求同频共振,为合规经营提供刚性约束。
(二)立足高质量发展,助力市值管理行稳致远
在从“机会时代”向“能力时代”转型的变革浪潮中,着力锻造穿越周期的经营韧性,坚持以内生发展为纲,重塑价值创造的经营新格局,构筑数智驱动、资负引领、组织协同的长期核心竞争力,引领市场价值突破周期波动,迈向可持续增长新高地。
1.深耕客户生态,构建综合化经营格局。系统构建覆盖客户
全生命周期的精细化、一体化、价值化经营体系,显著提升客户黏性与综合贡献度,为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的客户基础。一要聚焦区域深耕,厚植差异化增长根基。将“一基四箭”区域战略与“五篇大文章”深度融合,转化为精准的“一区一策、一区一特”作战地图,打造瑞丰特色渠道与特色模式,深度呼应绍兴“产城人文”融合发展大局。二要强化综合深耕,提升客户全价值链贡献。打破条线分割,以客户融资总量(FPA)作为对公业务转型核心抓手,推动从“单一贷款”向“客户全价值经营”转变。三要推动服务深耕,打造价值创造与生态融合主阵地。加快网点转型,围绕团队角色灵活调配、存量客户价值挖掘、社区生态深度融合、数字赋能高效支撑四大方向,推动物理网点从“交易处理中心”转向“客户体验中心、关系深化中心与社区生态节点”。
2.夯实科技底座,升级数智化赋能引擎。落实“优化服务模式”能力要求,以技术革新驱动服务升级,推动数智化从“支撑
16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工具”转化为“核心生产力”。一要规划数智顶层设计,强化理念文化认同。明确“业务赋能、效率提升、创新驱动”核心目标,全面推行“ITBP(科技业务伙伴)”机制,强化复合型数智人才打造,推动数智建设从“被动接单”转向“主动赋能”。加强“数据驱动决策、AI 赋能业务”理念宣导,营造主动创新的数智化转型氛围。二要加强 AI 应用助力,强化一体化作战。集中攻坚智能营销、智能风控、智能运营三大领域,加强 AI 智能体应用,探索标志性突破场景,打造“AI+金融”品牌赋能一体化精准作战。构筑跨条线智能运营中台,以数据中台打通全量数据链路,打破部门壁垒,强调客户体验协同,构建以客户综合经营为导向的数智化深度赋能业务闭环,夯实客户资本体系的技术支撑,让数智化成为全行创新发展的核心驱动力。
3.强化资负引领,激发高能级组织活力。一要优化价值驱动
下的主动资负管理闭环。发挥资产负债管理驱动价值创造的核心作用,加强前瞻性分析机制,通过差异化定价策略引导存款结构优化和贷款投向,持续建设低成本负债可持续增长能力。同时,深化多维归因分析,动态调优资负配置策略,筑牢规模与效益的动态平衡,确保资源向核心业务与高价值领域聚焦。持续完善考核评价体系,深化以“客户综合价值创造”为核心考核导向,形成全行上下同心同欲的合力。二要构建战略导向下的组织协同运行体系。推动组织架构从“职能分割”向“战略导向、客户导向”转型。优化组织运行模式,打破条线壁垒与部门边界,构建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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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的组织生态,为综合化经营提供体制保障。统筹跨条线资源,建立清晰、透明的跨条线权责体系与效益分配机制,从机制上保障协同利益。加大创新人才培育,强化复合型人才培养,以高素质人才队伍驱动“一体化经营”理念深度落地。
(三)锚定发展航向,推动战略执行落地生根
2026年是承前启后、科学谋划“十五五”发展的关键之年,
本行董事会将紧扣国家战略导向,以战略定力驾驭复杂变局,以战略主动赢得发展先机。
谋篇布局,科学编制“十五五”规划。战略解决的是长期、难而正确的事情,需久久为功。本行将秉持“传承中创新、稳进中优化”原则,全面锚定国家战略导向和区域经济脉搏,动态优化“1235”战略发展内涵、能力底座和实施路径,科学编制并启动实施“十五五”规划。坚持“深化战略转型、聚力能力升维、决胜价值破局”总基调,围绕“1235”愿景目标,坚定“三大创新引领点”,深化践行金融“五篇大文章”、“一体三翼”业务发展战略和“一基四箭”区域发展战略,以“一升四转”强化“九大能力”,坚定不移打造“以客户价值为本的共富先行银行、贴心伴邻里的本土温情银行”,全力谱写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聚焦实效,推动战略落地生根。聚焦重点任务,深化战略攻坚,精准制定2026年度战略任务,有效传导战略目标与路径。
强化“聚焦核心、协同攻坚”的战略执行导向,秉持“承上启下、聚焦实效”原则,在2025年“必赢之战”基础上适度优化调整,
18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升级确定“打造极致客户体验”“产业金融生态深耕”“风险经营体系深化”“价值驱动型资负管理”“组织管理与能力提升”“数智化赋能模式优化”六大全行级“必赢之战”,同步推进小切口业务攻坚战,深化可复制、可推广、特色化、差异化的“一基四箭”区域板块发展模式,推动“一基四箭”落地在重点区域形成标杆效应,持续打造穿越周期的差异化竞争力。
(四)深耕本地沃土,围绕共富助力经济发展
深化坚守并践行农商“姓农姓小姓土”初心使命,积极服务区域战略,围绕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践行“金融为民”服务理念,持续深耕金融“五篇大文章”,打造“以客户价值为本的共富先行银行”。聚焦科技金融,服务新兴产业。打造科创金融中心,推行“首席客户经理+科创顾问”双服务模式,建立健全科创企业专属评审机制。加强与政府基金、科创平台、创投机构合作,构建覆盖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生态圈。布局绿色金融,服务低碳转型。紧跟“双碳”战略,将绿色金融作为战略性业务方向。明确绿色信贷投向,重点支持印染产业升级等绿色转型项目,加大绿色金融产品推广应用。深耕普惠金融,助力乡村振兴。依托“越邻生活”线上平台和“共富贷”等数字产品,实现小微、三农、新市民客群“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推广“秒批秒贷”。丰富养老金融,践行社会责任。打造“金融+康养+社区”融合模式,升级“银色家园”养老驿站,推出养老专属产品,构建“健康管理、文化娱乐、财富传承、智能服务”四大非金融服务体系,深化“退休一件事”“出行一件事”“智慧医保圈”、银色家园、老年大学、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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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红俱乐部等适老服务阵地建设。强化数字金融,升级智慧服务。
加快金融数字化转型,实现大规模、标准化业务流程与管理的自动化和智能化,加强“以客户为中心”的数字化客群运营能力,深化数字化场景建设,构建跨场景联动机制,拓展智慧服务覆盖面,打造全渠道协同、生态化服务的闭环体验。
(五)夯实合规基石,树立稳健经营长久优势
深化董事会防风险职能,筑牢新形势下高水平安全防线赋能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一是加强全面风险管理。以顶层设计之力重塑风险文化和风险经营体系,以标准化动作、系统化工具、差异化考核为抓手,推动风险意识从“被动要求”向“主动践行”转变,风险防控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警、事中干预”前移,为本行稳健经营筑牢根基。同时,持续健全数字化全面风控体系,应用大数据技术,探索建设智能穿透体系,实现风险可视可控,深化不良资产清收和处置,优化资产质量考核激励约束机制,持续强化关联交易全流程管理,积极培育“合规创造价值”内生文化。二是夯实内控合规根基。深化构建大安全格局,加强合规文化培育。强化市场前瞻研判,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筑牢风险防御屏障;深化员工行为管理,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全面提升审计效能,切实发挥审计监督“第三道防线”作用;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推进源头治理与多元化解机制常态化运行,聚焦重点业务和关键环节开展靶向治理;坚决做好反洗钱、反诈工作,深化非现场监管,配强专业队伍,全面提升反洗钱工作实效;
强化舆情监测处置,筑牢声誉风险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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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行《章程》的相关要求,本行编制完成了《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该报告已经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内容请查阅本行于2026年3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和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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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7日
21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议案三:
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各位股东:
2025年初,本行(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5651983694.22元。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本行(母公司)2025年实现净利润1948335718.19元。本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7600319412.41元。
根据《浙江农商银行系统2025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文
件关于利润分配及股利分配的政策意见,本着股东分红与资本积累相结合的原则,现提出以下利润分配议案:
一、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94833571.82元。
二、按净利润的3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584500715.46元。
三、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以本行2025年12月31日的总股
本1962161395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2.10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412053892.95元。本次分配不派送红股,也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未分配利润6408931232.18元,留作以后年度分配。
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经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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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7日
22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议案四: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各位股东:
根据国务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上市公司提升现金分红水平、增加分红频次、优化分红节奏的政策导向及《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要求,结合本行加强市值管理、稳定投资者预期的工作实际,现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并实施2026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分红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未分配利润为基准,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不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
董事会行使职权期限自本议案经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行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上述方案已经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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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7日
23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议案五:
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
各位股东:
目前,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正在积极稳妥推进中。
为确保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本行编制了《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同意将本次发行的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
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7年4月19日。本次发行决议的其他内容不变。上述内容已经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全文请查阅本行于2026年3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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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本行编写了《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主要包括前次募集资金情况及截至2025年12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等。该报告已经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全文请查阅本行于2026年3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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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议案七:
关于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原监事及其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规范本行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原监事及其关联
方的关联交易管理,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现拟定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原监事及其关联方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本行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原监事及其关联方开展包括但
不限于一般性存款、支付结算、信用卡、贷款、购买金融产品等
授信类、资产转移类、服务类、存款和其他类型等日常金融产品
或服务的关联交易,该关联交易事项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已对该议案进行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有表决权的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全文请查阅本行于2026年3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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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八:
部分关联方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各位股东:
根据本行《章程》及《瑞丰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对本行部分关联方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进行了预计。本行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已对该议案进行审议,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有表决权的董事一致同意本议案,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部分关联方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全文请查阅本行于2026年3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法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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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九:
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各位股东:
根据监管要求及本行《章程》《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项目采购方案及招标文件》的规定,本行每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考虑是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对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的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
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的判断,为保持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本行拟续聘毕马威华振为本行2026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原则,本行
2026年度审计费用为财务报告审计费用85万元、内部控制审计
费用40万元,与上年持平。
该议案已经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全文请查阅本行于2026年
3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法定信息
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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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
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各位股东:
鉴于本行第五届董事会部分董事因个人原因需要调整,根据《公司法》和本行《章程》规定,经本行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审查,并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提名张玉璐先生为本行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张玉璐先生简历如下:
张玉璐,男,1976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历任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高级研究经理、副主任、主任,金融街(天津)置业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兼任天津盛世鑫和置业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长城财富保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
除上述任职情况外,张玉璐先生与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29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董事的情形。经查询,张玉璐先生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玉璐先生未持有本行股份。
张玉璐先生的董事任职资格尚需取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绍兴监管分局的核准。
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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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一: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本行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本行修订了《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该议案已经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附件:1.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修订对比表
2.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规则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7日
31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附件1: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修订对比表
原《独立董事工作规则》条款修订后《独立董事工作规则》条款修订依据第二条本规则所指独立董事是指不根据《上市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独立董事是指不
在本行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独立董在本行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事管理办本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法》第2条修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订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第三条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要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根据《上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行整体利益,重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公司独立董
点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本事管理办
…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法》第2条、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
第3条修订
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本行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及主要股东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
第五条本行根据实际情况,设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总人数的1/3,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根据《上海
第五条本行根据实际情况,设独立董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证券交易所事,人数不少于董事会总人数的1/3,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上市公司自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一:(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律监管指引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第1号——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规范运作》
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3.5.7修订
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第六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根据《上市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有关主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有关主公司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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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独立董事工作规则》条款修订后《独立董事工作规则》条款修订依据
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进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进事管理办行投资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学习。行投资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学习。持续加法》第34条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修订高履职能力。
第七条本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
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同时应当
第七条本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
满足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同时应当
(一)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与本行存在
满足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且根据法
(一)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与本行存在
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定,具备担任本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且根据法行董事的资格;
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定,具备担任本
(二)符合本行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行董事的资格;
求;
(二)具有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或根据《上市
(四)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公司独立董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五)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事管理办
(五)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法》第7条、
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独立董事职验;《章程》第责的工作经历;
(六)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130条修订
(六)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规,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险状况;
(七)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
(七)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并据此判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并据此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八)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行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有第八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有根据《上市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行的公司独立董
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事管理办
(一)在本行或本行并表范围内子公司(一)在本行或本行附属企业任职的人法》第6条、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第47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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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独立董事工作规则》条款修订后《独立董事工作规则》条款修订依据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系(附属企业是指受本行直接或者间接《银行业金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控制的企业,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融机构董事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理事)和偶的兄弟姐妹等);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高级管理人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的父母等,下同);员任职资格
1%以上或者是本行前十大股东中的自(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股管理办法》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份1%以上或者是本行前十名股东中的第9条修订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股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行前五(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
大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本行前五名
(四)与本行或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子女;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四)与本行或者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员。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
(五)为本行或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人员;
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五)为本行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员及主要负责人。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六)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五项所列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举情形的人员;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在不能按期偿(六)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五项还本行贷款的机构任职;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本行可控制或者通过各种方式可(七)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对其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本行贷款的机构任职(近亲属是指配
(九)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和监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管机构认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下同);
人员。(八)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本行主要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至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九)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和监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管机构认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告同时披露。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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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独立董事工作规则》条款修订后《独立董事工作规则》条款修订依据
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本行的独立董事:
(一)因危害国家安全、实施恐怖活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者破坏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有其他故意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本行的独立董事: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成恶劣影响的;
财产或者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及或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情节严重的;
(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根据《银行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董事(理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业金融机构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董事(理事)
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和高级管理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负有个人责任的;人员任职资除外;
(四)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格管理办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法》第7条、
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还,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的逾期贷款;第8条修订的;
(五)因未能勤勉尽职被原任职单位罢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免职务的;
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六)曾经担任高风险金融机构主要负
(七)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责人且不能证明其对金融机构撤销或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银资产损失不负有责任的;
行业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五年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行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被取消一定期限任职资格未届满的,或被取消终身任职资格的;
(九)被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满未逾五年的;
(十)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
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的逾期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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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独立董事工作规则》条款修订后《独立董事工作规则》条款修订依据
(十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提名及选举程序第十一条独立董事提名及选举程序
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单独(一)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1%以上股东、监事会可以向董份总数1%以上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
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不得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根据《上市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独立董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事管理办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法》第9条、事的权利。事的权利。第11条修订
(二)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由(二)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由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进行资质审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查,审查重点包括独立性、专业知识、格审查,审查重点包括独立性、专业知经验和能力等,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识、经验和能力等,并形成明确的审查见;意见;
(三)独立董事的选聘应当主要遵循市(三)独立董事的选聘应当主要遵循市场原则。场原则。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第十三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根据《上市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公司独立董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事管理办
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法》第10条、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第11条、《上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海证券交易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所上市公司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自律监管指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本明。
引第1号—
行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告上述内容,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本行—规范运
本行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告上述内容,本作》3.5.12及
时报送中国证监会、本行所在地中国证行应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上海证券监会派出机构和本行股票挂牌交易的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交易所股票证券交易所。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规则》本行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本行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
4.3.7修订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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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独立董事工作规则》条款修订后《独立董事工作规则》条款修订依据见。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在15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
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中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本行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提出异议。
选人。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本行董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
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本人,本行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行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本行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已在本规则格和条件由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删除第11条中作进行初步审查。出规定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有根据《上海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当向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上市公司自
董事会发表声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律监管指引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勉尽职。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履职第1号——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规范运作》
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3.5.9修订出声明与承诺。
原依据的相
第十八条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评价关制度(《股报告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份制商业银审议的独立董事评价报告应当至少包行独立董事
括该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次数、历删除和外部监事
次参加董事会会议的主要情况,独立董制度指引》事提出的反对意见以及董事会所做的
第13条)已处理情况等内容。
废止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向本行年度根据《上市新增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公司独立董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事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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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独立董事工作规则》条款修订后《独立董事工作规则》条款修订依据包括下列内容:法》第33条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修订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
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本行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
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本行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本行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个月向银行业原依据的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关制度(《股
(一)因职务变动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份制商业银资格条件且本人未提出辞职的;行独立董事删除
(二)1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和外部监事数少于董事会会议总数的2/3的;制度指引》
(三)严重失职;第14条)已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废止行章程规定不适合继续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第十八条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根据《银行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席董事会会议的,或者连续2次未能亲保险机构公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司治理准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代为出席的,视为不履行职责,董则》第42条、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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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独立董事工作规则》条款修订后《独立董事工作规则》条款修订依据议的,视为不履行职责,本行应当在三理办法》第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罢免其职务并选20条及《章举新的独立董事。程》第141条修订
第二十一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本第十九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本行行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职的,本行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除独立董事职务的,本行应及时披露具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本行的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本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行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明。独立董事不符合本规则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根据《上市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公司独立董
第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事管理办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法》第14条职责的情形或因独立董事资格被取消、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修订罢免而导致本行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符合本规则或者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会计专业人士的,本行应于前述事实发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本行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提请罢免独立董事的议案应当由监事会以全体监事的
2/3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在前述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以原依据的相前可向监事会进行陈述和辩解,监事会关制度(《股应当于独立董事提出请求之日起3日内份制商业银
召集临时会议听取、审议独立董事的陈行独立董事删除述和辩解。和外部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罢制度指引》免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第15条)已前1个月内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废止并向被提出罢免提案的独立董事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中应包含提案中的全部内容。被提出罢免提案的独立董事有权在股东大会表决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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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独立董事工作规则》条款修订后《独立董事工作规则》条款修订依据
陈述意见,并有权将该意见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股东大会应当依法在听取并审议独立董事的陈述意见及有关提案后进行表决。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根据《上市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向最近一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前述文件应对任何公司独立董次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交书面声明,前述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本事管理办文件应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行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法》第15条有必要引起本行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本行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修订情况进行说明。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所列本行根据《上市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公司独立董
新增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事管理办策符合本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第17条法权益;修订
(三)对本行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讨论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对股东会
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独立或者董事会审议事项发表客观、公正的董事在发表意见时,应当尤其关注以下独立意见,尤其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股东事项:会或董事会发表意见:
根据《银行
(一)重大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一)重大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保险机构公性;性;
司治理准
(二)本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二)本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则》第39条
(三)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高级管理(三)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高级管理修订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五)聘用或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五)聘用或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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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独立董事工作规则》条款修订后《独立董事工作规则》条款修订依据
(六)其他可能对本行、中小股东、金(六)其他可能对本行、中小股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项;
(七)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公司章(七)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本行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本行章程规定的应当提交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在提交董
事会讨论前,应经独立董事发表书面意见,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原依据的相事务所;关制度(《上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市公司独立删除会;董事规则》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第22条)已
(五)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废止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本行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三)项、第(四)项
和第(六)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
董事的1/2以上同意。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本行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原依据的相责外,还应当对本行以下重大事项向股关制度(《上删除
东大会或董事会发表独立意见:市公司独立
(一)提名、任免董事;董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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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独立董事工作规则》条款修订后《独立董事工作规则》条款修订依据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层成员;第23条)已
(三)本行的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对本行废止
现有或新发生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以及本行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四)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可能造成本行重大损失的事项;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本行存款人或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事项;
(六)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外部审计师的聘任等;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
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
由董事组成,应当具备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其根据《上市
第三十条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和中,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提名公司独立董
关联交易委员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和和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由独立董事管理办审计委员会等委员会应全部由董事组事担任召集人。法》第5条、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银行保险占有1/3以上的比例,并应由独立董事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机构公司治担任负责人。召集人。理准则》第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中独立董56条修订
事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3,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每年为本行工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每年为本行工根据《银行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担任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担任保险机构董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事监事履职会负责人的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会召集人的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评价办法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独立董事因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独立董事应(试行)》第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委托其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14、15条及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但每年至少应当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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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独立董事工作规则》条款修订后《独立董事工作规则》条款修订依据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总数的2/3。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独立董事管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但每年至少应理办法》第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总数的2/3。20条、30条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修订
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本行运营情况等
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负责审核本行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上市
(三)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财务负责人;
公司独立董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新增事管理办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法》第26条差错更正;
修订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本行董事会提名和薪酬根据《上市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独立董
新增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事管理办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法》第27条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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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独立董事工作规则》条款修订后《独立董事工作规则》条款修订依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本行董事会提名和薪酬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根据《上市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公司独立董新增权益条件成就;事管理办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法》第28条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修订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意见
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本行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根据《上市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公司独立董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新增事管理办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法》第18条
(五)对可能损害本行或者中小股东权修订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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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独立董事工作规则》条款修订后《独立董事工作规则》条款修订依据
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本行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原依据的相
第三十二条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关制度(《上露的事项,本行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市公司独立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删除董事规则》
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
第23条)已意见分别披露。
废止
第三十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根据《上市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公司独立董
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本行和中小新增事管理办股东权益的影响等。本行在披露董事会
法》第21条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修订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
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所列事项相关的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
第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根据《上市程中,发现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层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行章程规定,或者公司独立董成员及本行机构和人员有违反法律、法
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事管理办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情形的,应及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本行法》第22条时要求予以纠正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本行修订机构报告。
应当及时披露。
本行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四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第三十二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根据《上市行使职权,本行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下行使职权,本行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下公司独立董列必要的工作条件:列必要的工作条件:事管理办
(一)本行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一)本行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法》第35-41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本行应当向独立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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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独立董事工作规则》条款修订后《独立董事工作规则》条款修订依据
策的事项,本行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董事定期通报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工作。本行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二)本行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纳;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本行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本行及独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10年。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
(二)本行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必需的工作条件。本行董事会秘书应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信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三)本行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理公告事宜;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本行章程规定的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本行有关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
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本行原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本行应当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10年。
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履职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本行及时办理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披露事宜;本行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纳;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本行董事、和证券交易所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经董事会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核定后由本行承担;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
(五)本行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报酬和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津贴,报酬和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本行年报中进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行披露。本行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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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独立董事工作规则》条款修订后《独立董事工作规则》条款修订依据不应从本行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应披露信息的,本行应当及时办理披露的其他利益;事宜;本行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
(六)本行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券交易所报告;
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五)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六)本行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
责相适应的报酬和津贴,报酬和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本行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本行及主要股东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七)本行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
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应当向本行年度
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已在本规则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删除第17条中作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本出规定行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删除司章程指
“监事会”、“监事”等相关描述引》相关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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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独立董事及经营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本行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独立董事是指不在本行担任除董事外
的其他职务,并与本行及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本行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本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本行出现公司治理机制重大缺陷或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监管机构报告。独立董事除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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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监管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外,应当保守本行秘密。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及主要股东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本行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最多同时在5家境内外企业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同时在银行保险机构担任独立董事的,相关机构应当不具有关联关系,不存在利益冲突。独立董事不得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担任独立董事。
第五条本行根据实际情况,设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董事
会总人数的1/3,其中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
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
证监会及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七条本行的独立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
49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信誉,且同时应当满足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
人影响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定,具备担任本行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行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五)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六)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
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七)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并据此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八)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不得担任本行的独立董事:
(一)在本行或本行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附属企业是指受本行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50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企业,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下同);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本
行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
或者在本行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与本行或者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
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五)为本行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
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七)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本行贷款的机构任职
(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下同);
(八)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本行主要股东、高管层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响,以至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和监管机构认定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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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行的独立董事:
(一)因危害国家安全、实施恐怖活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以及有其他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直接
责任或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
机构的董事(理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
对象且应当在银行业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五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
(八)被取消一定期限任职资格未届满的,或被取消终身任职资格的;
(九)被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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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未逾五年的;
(十)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本行的逾期贷款;
(十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本行独立董事。
第三章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提名及选举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
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由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
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审查重点包括独立性、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等,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三)独立董事的选聘应当主要遵循市场原则。
第十二条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已经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得再提名独立董事。
本行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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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实施细则由本行章程规定。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本行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告上述内容,本行应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本行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本行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本行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
本所相关规定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等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
54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和任职资格、履职能力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
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本行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独立董事在本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6年。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任职,应当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任职资格审核。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向本行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本行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本行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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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或者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的,视为不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本行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本行应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本行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规则第七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
则或者本行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本行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前述文件应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本行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本行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二十一条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本行董事会或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本行章程的规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本行股东会选出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时生效,在此以前,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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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应当继续履行其职责。本行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四章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
三十五条所列本行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本行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本行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对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事项
发表客观、公正的独立意见,尤其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股东会或董事会发表意见:
(一)重大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
(二)本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三)董事的提名、任免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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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五)聘用或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其他可能对本行、中小股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应当具备
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其中,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1/3,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二十五条独立董事每年为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担任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召集人的董事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但每年至少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总数的2/3。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本行运营情况等资料、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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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本行财务信
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本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本行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本行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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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八条本行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本行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60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本行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本行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三十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本行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本行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行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本行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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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本行应当为
独立董事提供下列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本行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本行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本行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二)本行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
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三)本行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
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本行章程规定的董事会
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本行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本行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10年。
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
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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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
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本行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本行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本行承担;
(六)本行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报酬和津贴,报酬和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本行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本行及主要股东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七)本行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三条本行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本行核实。
第五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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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本行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
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
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本行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三十五条下列事项应当经本行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本行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
三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本行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本行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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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本行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本行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第六章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独立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失职:
(一)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独立董事地位谋取私利;
(三)明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而未提出反对意见;
(四)关联交易导致本行重大损失,独立董事未行使否决权的;
(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独立董事因严重失职被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其职务自任职资格取消之日起当然解除。
第三十九条独立董事明知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独立董事未发表反对意见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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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本行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本行章程规定与本规则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经本行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执行,原《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瑞银董〔202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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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二:
修订《信息披露工作制度》
各位股东:
为规范本行信息披露行为,不断提升本行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水平,有效维护本行、股东、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本行《章程》相关规定,本行修订了《信息披露工作制度》。
该议案已经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附件:1.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修订对比表
2.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制度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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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修订对比表
原《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后《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依据
第一条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第一条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了规范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了规范本
行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本行、股东、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不断提升本行信息披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露的质量和水平,有效维护本行、股东、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根据最新监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制度发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及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补充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结合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本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本根据《银行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保险机构公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司治理准构、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监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监则》第91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条、《上海证他信息或本行主动披露的信息。他信息或本行主动披露的信息。券交易所股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本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披露票上市规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公司重要信息,包括财务状况、重大风险则》15.1及众公布,并按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及上海信息和公司治理信息等。《公司章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信息。前款所称“重要信息”,是指如果发生遗漏程》修订;
或虚假陈述,将对信息使用者决策产生重原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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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后《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依据大影响的信息。“重要信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息”表述前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移众公布,并按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本行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一)本行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门;
(二)本行董事和董事会;(二)本行董事和董事会;
根据撤销监
(三)本行监事和监事会;(三)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情况及
(四)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行总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银行保险
(五)本行总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支)行长、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机构公司治
(支)行长、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五)本行的主要股东(持有或控制本行理准则》第
(六)本行的主要股东;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
114条修订
(七)本行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和人员。大影响的股东);
前款机构和人员统称为“信息披露义务(六)本行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人”。和人员。
本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披露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行及本公司重要信息,包括财务状况、重大风险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根据《上市信息和公司治理信息等。前款所称“重要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公司信息披信息”,是指如果发生遗漏或虚假陈述,将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露管理办对信息使用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第63条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修订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信息披露是本行的持续责任,本第六条信息披露是本行作为上市公司根据《上市行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的持续责任,本行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持公司治理准义务。续信息披露的义务。则》修订
第六条本行、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第七条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内根据《上市露信息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容和格式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等的公司信息披
行章程等的要求,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要求,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露管理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法》第4条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撤销监事会情况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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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后《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依据
第七条本行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删除与本制度第
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8条内容重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复,删除
新增第九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根据《上市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公司信息披
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露管理办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法》第5条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修订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新增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
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根据《上市收购报告书等的编制及披露,本行应遵照公司信息披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露管理办关法律法规执行。法》第7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第8条修订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本行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第十一条本行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根据《上市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公司信息披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露管理办应当披露。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法》第12定期报告的格式及内容,按照监管机构和条、第22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5.2.1修订第十条本行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二条本行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根据《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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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后《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依据
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证券交易所所审计。本行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本行不得披露股票上市规可以不经审计,但本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年度报告。则》5.2.7修的,应当审计:本行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订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经审计,但本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审计:
(二)根据监管机构所认定的应当进行审(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计的其他情形。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根据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本行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结束后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季度报根据《上海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证券交易所
本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年月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本股票上市规
度报告中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财务会计行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则》5.2.2修
报告、风险管理信息、公司治理信息、重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订大事项等。本行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公司治理信息主要包括: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
(一)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本、公司住所和主要营业场所、成立时间、第十四条本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
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法定代表人等内管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的基本信容;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公司(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的治理信息、重大事项等。本行半年度及季根据《银行简要说明;度信息披露应当参考年度信息披露要求保险机构公
(三)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进行披露。司治理准股变化情况;公司治理信息主要包括:则》第92条
(四)股东大会职责、主要决议,至少包(一)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及撤销监事
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出席情况、主要本、公司住所和主要营业场所、成立时间、会情况修议题以及表决情况等;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法定代表人等内订,“股东大
(五)董事会职责、人员构成及其工作情容;会”表述改况,董事简历,包括董事兼职情况;(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的为“股东会”
(六)独立董事工作情况;简要说明;
(七)监事会职责、人员构成及其工作情(三)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况,监事简历,包括监事兼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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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后《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依据
(八)外部监事工作情况;股变化情况;
(九)高级管理层构成、职责、人员简历;(四)股东会职责、主要决议,至少包括
(十)薪酬制度及当年董事、监事和高级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出席情况、主要议管理人员薪酬;题以及表决情况等;
(十一)公司部门设置情况和分支机构设(五)董事会职责、人员构成及其工作情置情况;况,董事简历,包括董事兼职情况;
(六)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七)高级管理层构成、职责、人员简历;
(八)薪酬制度及当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九)公司部门设置情况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第十二条本行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第十五条本行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
内容:内容:
(一)本行基本情况;(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本行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三)本行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本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本行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行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根据《上市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公司信息披及实际控制人情况;际控制人情况;露管理办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法》第14条
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及撤销监事
(六)董事会报告;(六)董事会报告;会情况修订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影(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影响;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十)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事项。
第十三条本行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第十六条本行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根据《银行下内容:内容:保险机构公
(一)本行基本情况;(一)本行基本情况;司治理准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则》第92条
(三)本行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三)本行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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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后《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依据
股东总数、本行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东总数、本行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影响;件及对本行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七)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事项。
本行半年度及季度信息披露应当参考年度信息披露要求进行披露。
新增第十七条本行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
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根据《上市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信息披
本行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露管理办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
法》第16条
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修订
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四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本行董第十八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行的实际情况。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根据《上市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公司信息披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露管理办
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
法》第17条
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修订
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
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行的实际情况。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行的实际情况。
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
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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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陈述理由,本行应当披露。本行不予披露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见并陈述理由,本行应当披露。本行不予露。
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直接申请披露。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
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新增第二十条本行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
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根据《上海的;
证券交易所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股票上市规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则》5.1.6修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订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本行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十八条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第二十三条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本行应当立即披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本行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产生的影响。
根据《上市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公司信息披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露管理办大事件;大事件;
法》第23条
(二)本行发生大额赔偿责任;(二)本行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及撤销监事
(三)本行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三)本行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会情况修订
(四)本行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四)本行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本行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五)本行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
进入破产程序,本行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进入破产程序,本行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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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后《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依据行业政策可能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行业政策可能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
(七)本行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七)本行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
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股份;任一股东所持本行5%以上股份被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被强制过户风险;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本行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十)本行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额外收益,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本行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十六)本行或者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十七)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行长外的本行其他(十八)除董事长或者行长外的本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行职责;(十九)《证券法》、监管机构、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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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后《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依据
(十九)《证券法》、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所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本行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本行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并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四条本行公司治理方面发生下列本行公司治理方面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重大事项的,应当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应当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披露相关信告,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
息并作出简要说明:(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
(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更;(二)更换董事长或者行长;
(二)更换董事长或者行长;(三)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
(三)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
会成员总数的1/3;(四)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公司住所或
(四)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公司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发生变更;
者主要营业场所发生变更;(五)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根据《银行
(五)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保险机构公
(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司治理准
产;(七)撤销一级分支机构;则》第93条
(七)撤销一级分支机构;(八)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重大股权修订
(八)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重大股权投资;
投资;(九)公司或者董事长、行长受到刑事处
(九)公司或者董事长、行长受到刑事处罚;
罚;(十)公司或者一级分支机构受到监管机
(十)公司或者一级分支机构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构的行政处罚;(十一)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为公司财务报
(十一)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二)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十二)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本行网站发布。
新增第二十六条本行涉及的诉讼事项,单笔金根据《公开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发行证券的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百分之公司信息披一的,本行应及时公告。露编报规则
第26号—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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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后《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依据
19条修订新增第二十七条本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包括根据《公开但不限于银行挤兑、重大诈骗、分支机构发行证券的和个人的重大违规事件),涉及金额达到公司信息披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露编报规则
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1%以上的,本行应第26号—按要求及时进行公告。—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第
21条修订新增第二十八条本行的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根据《公开风险状况、市场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发行证券的
和其他风险状况发生变动,对本行的经营公司信息披或盈利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本行应及时露编报规则进行公告。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第
23条修订新增第二十九条本行及本行实际控制人、股根据《上市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公司信息披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露管理办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法》第6条面履行。修订
第二十条本行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第三十条本行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
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根据《上市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公司信息披
或者协议时;(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露管理办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件发生时。法》第25条该重大事件发生时。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及撤销监事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会情况修订一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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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后《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依据传闻;(三)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
(三)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本行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二条本行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本行证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或出现《上海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所规定的应根据《上市的,本行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当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公司信息披
准和其他重大事项,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露管理办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行
法》第27条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修订本行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本行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本行应当关注本行证券及其第三十四条本行应当关注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行的报道。行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根据《上市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本行应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本行应公司信息披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露管理办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法》第29条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修订
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本行是否存在拟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本行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事件,并配合本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本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行按照下述程序编制定期第三十七条本行按照下述程序编制定期报告:报告:根据《上市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订定期报告披(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方案,经董事会秘书审查后报董事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订定期报告露管理办会审定;披露工作方案,经董事会秘书审查后报董法》第33条
(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定期报告披露工事会审定;及撤销监事作方案,制定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包括报(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定期报告披露工会情况修订告框架、部门分工、时间表、任务书等。作方案,制定定期报告编制计划,包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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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后《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依据
定期报告编制任务书以部门通知形式向告框架、部门分工、时间表、任务书等。
各部门下达。定期报告编制任务书以部门通知形式向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定期报告编制,通过咨各部门下达。
询、访谈、研讨、书面征询等方式向各部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定期报告编制,通过咨门了解有关细节,通报进展情况;询、访谈、研讨、书面征询等方式向各部
(三)总行各部门负责人按照任务书的要门了解有关细节,通报进展情况;
求,高质量组织完成编制任务,在规定的(三)总行各部门负责人按照任务书的要时间内提供给董事会办公室,并对所提供求,高质量组织完成编制任务,在规定的的资料负责。时间内提供给董事会办公室,并对所提供各部门有义务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咨询、的资料负责。
访谈、研讨和书面征询等工作,及时回复各部门有义务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咨询、相关问题,并对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访谈、研讨和书面征询等工作,及时回复完整性负责;相关问题,并对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定期报告完成后,交董事会秘书审完整性负责;
定,送达各位董事;(四)定期报告完成后,交董事会秘书审
(五)审计委员会审议本行财务相关的拟定,送达各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披露信息;(五)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
(六)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和批准拟发布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
的信息披露材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六)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七)监事会召开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过议,审议和批准拟发布的信息披露材料。
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八)按照有关规定,在向银行保险监督确认意见;
管理机构报告或说明后,在规定的时间通(七)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在过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对外发布。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或说明后,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对外发布。
第二十八条本行按照下述程序编制临时第三十八条本行按照下述程序编制临时
报告:报告:
(一)本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本制度(一)本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本制度
实时监控职责范围内各种事件及交易,一实时监控职责范围内各种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旦发现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根据实际情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当出现无法应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当出现无法况修订
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时,有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时,有关人员应及时咨询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关人员应及时咨询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的意见;会秘书的意见;
(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获得(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获得
报告或通报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临时报告报告或通报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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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后《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依据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信息披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办公露内容与格式要求草拟披露文稿,董事会室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草拟临秘书负责审核。相关机构或信息报告责任时公告披露文稿,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人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核。相关机构或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当按要料,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应详细准确并能够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所提供的满足信息披露要求;文字材料应详细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
(三)临时报告涉及日常性事务、或所涉露要求;
及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秘(三)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信息书负责签发披露;董事会秘书认为涉及重文稿应报送董事长审批后对外公告披露。
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应立即呈报董事长,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事项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九条总行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删除外提供信息原则上应以本行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为限。如对外提供本行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因法律法规要求,需向外部机构报送信息,报送单位按有关制度和授权报送;
(二)总行各部门对口的政府部门、协会
等各类外部机构提出临时性信息要求,原则上由各部门负责拟订答复意见,由董事会办公室初审(可要求其他部门予以协同配合),经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必要审核程序后对后移至本制外提供;度第67条
(三)总行各部门对口的政府部门、协会
等各类外部机构提出临时性信息要求,各部门应严格控制信息的提供,报送时,应在材料的显著位置标注“内部资料,未公开前予以保密”,提示其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义务,做好保密工作。同时,根据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四)对评级机构等外部机构提出的信息
披露需求,应由相对应的部门在编制完成后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予以审核,经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必要审核程序后对外提供。
新增第四十二条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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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后《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依据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公司信息披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露暂缓与豁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免管理规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定》第5条、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第6条修订
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
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本行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
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新增第四十三条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根据《上市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公司信息披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露暂缓与豁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免管理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
定》第7条
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修订
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新增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根据《上市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公司信息披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露暂缓与豁
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免管理规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
定》第8条、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上海证券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交易所股票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上市规则》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
2.2.9修订闻。
新增第四十五条本行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根据《上市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公司信息披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露暂缓与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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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后《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依据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免管理规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定》第9条
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修订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新增第四十六条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信息披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信息披露义务露暂缓与豁人不得滥用暂缓与豁免流程,规避依法应免管理规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定》第4条修订
新增第四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制度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通报重大
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此类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将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
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书面保密承诺等材料报根据实际情送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况修订申请时还应提交董事会办公室为核查所
要求的其他必要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类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
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申请人应对所
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新增第四十八条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由
董事会秘书审定,并经董事长审核同意。
根据《上市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档,董公司信息披事长签字确认。本行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露暂缓与豁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免管理规
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
定》第12
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条、第13条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修订
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82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原《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后《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依据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
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本行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
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
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新增第四十九条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司信息披
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露暂缓与豁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浙江证监局和免管理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定》第14条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行董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第五十二条本行董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董事长是本行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披露,负责审定和实施本行的信息披露事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务管理制度,确保本行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根据《上市体协调。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公司信息披完整,并保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实、准确、完整。董事长是本行实施信息露管理办
本行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责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
法》第32、任如下: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36条修
(一)董事会秘书为本行与监管机构的指本行董事和董事会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
订,本制度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监管机构要求(一)董事会负责审定并实施本行的信息
原第35条的文件,组织完成其布置的任务;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授权高级管理层根据
及第36条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需要制定有关信息披露各项工作的管理合并,本条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办法和实施细则;
“董事会秘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监管机构;(二)本行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书责任”后
(三)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
移至第55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保证信息披露条
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和董事,向投资者提者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供本行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本行信息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83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原《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后《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依据
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任;
董事会及行长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三)本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本行
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业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本行已经发生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要求披露信息;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四)本行设立股东和监管机构的专用联(四)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系电话。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为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六条董事和董事会的责任: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一)董事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五)本行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准确、完整,没有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本行业务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本行已经发生的或进行披露;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六)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行的其他信息披露相关职责。
(三)本行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露相关职责。
新增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行董事、根据《上市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公司信息披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露管理办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法》第37条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修订
第三十七条监事和监事会的责任:删除
(一)监事应当对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注本行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根据撤销监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事会情况修理建议;订
(二)监事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
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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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后《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依据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在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监事会以
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行向股东、媒体发布和披露本行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本行的财务,对
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
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的行
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十五天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监管机构报
告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本
行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第五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的责任:
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报告本行经营情况和盈亏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保证这些报告内容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向董事会报告本行经营情况和盈亏情况,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报告有关本行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
事会关于涉及本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这些报告内容根据《上市本行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公司信息披
东、监管机构、上级主管机关作出的质询,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露管理办
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
法》第38条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日常工作中,事会关于涉及本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修订
对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加强管理,保本行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证信息披露工作运转有序;东、监管机构、上级主管机关作出的质询,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行的其他信息披露相关职责。(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日常工作中,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对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加强管理,保息披露职权部门工作人员对于信息披露证信息披露工作运转有序;
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其在本行的履职情(四)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况进行评价。行的其他信息披露相关职责。
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五条本行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本制度原第本行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责中的责任:35条“董事任如下:(一)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务,协调本行会秘书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本行与监管机构的指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本行信息披露事任”内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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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后《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依据
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监管机构要求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移,并根据的文件,组织完成其布置的任务;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上市公司
(二)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二)负责本行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信息披露管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监管机理办法》第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监管机构;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39条,《上
(三)经董事会授权,协调和组织信息披(三)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海证券交易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况,督促本行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监管机所股票上市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构、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规则》4.4.2、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和董事,向投资者提(四)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4.4.3及本供本行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本行信息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实际情况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修订董事会及行长要积极支持董事会秘书做露中的职责;
好信息披露工作。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得干(五)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行的其他职责。
要求披露信息;本行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
(四)本行设立股东和监管机构的专用联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
系电话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本行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新增第五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和义务,与监管机构、证券交根据实际情
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媒体况修订
等进行沟通联络,统一办理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制作、报送和披露工作。
新增第五十七条本行总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支)行长、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为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以及控股子公司的
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分支根据实际情机构以及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况修订
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及时、主动报送本制度所要求
的各类信息,确保本部门或机构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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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后《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依据
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八条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关信息披露职权部门工作人员对于信息根据撤销监息披露职权部门工作人员对于信息披露披露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其在本行的履事会情况修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其在本行的履职情职情况进行评价。订况进行评价。
新增第五十九条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
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本行董事会,并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行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根据《上市股份,任一股东所持本行5%以上股份被公司信息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露管理办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法》第40条制过户风险;
修订
(三)拟对本行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本行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本行及时、准确地公告。
新增第六十条本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根据《上市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公司信息披
当及时向本行提供相关信息,配合本行履露管理办行信息披露义务。法》第41条修订新增第六十一条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根据《上市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公司信息披控制人应当及时向本行董事会报送本行露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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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后《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依据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本行应当法》第42条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修订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本行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新增第六十二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根据《上市式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公司信息披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本露管理办行,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法》第43条修订
新增第六十三条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根据《上市本行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公司信息披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本行不得向证露管理办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法》第32条
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修订项。
新增第六十四条为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上市律师事务所、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等中介公司信息披
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露管理办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规定、法》第46条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修订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九条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第六十五条本行应当建立和执行内幕信
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工作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根据《上市义务,应当将该等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知悉本行尚未公司信息披
最小范围内,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市场露管理办露本行有关信息。价格的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本行内幕
法》第40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
条、第49条
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及撤销监事对外披露。
会情况修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
播本行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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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后《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依据
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本行内幕信息。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等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本行有关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本行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九条总行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第六十七条总行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信息原则上应以本行已公开披露外提供信息原则上应以本行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为限。如对外提供本行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限。如对外提供本行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按以下规定执行:的信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因法律法(一)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因法律法规要求,需向外部机构报送信息,报送单规要求,需向外部机构报送信息,报送单位按有关制度和授权报送;位按有关制度和授权报送;
(二)总行各部门对口的政府部门、协会(二)总行各部门对口的政府部门、协会
等各类外部机构提出临时性信息要求,原等各类外部机构提出临时性信息要求,原则上由各部门负责拟订答复意见,由董事则上由各部门负责拟订答复意见,由董事会办公室初审(可要求其他部门予以协同会办公室初审(可要求其他部门予以协同将制度原第配合),经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配合),经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
29条移至
员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必要审核程序后对员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必要审核程序后对
第67条外提供;外提供;
(三)总行各部门对口的政府部门、协会(三)总行各部门对口的政府部门、协会
等各类外部机构提出临时性信息要求,各等各类外部机构提出临时性信息要求,各部门应严格控制信息的提供,报送时,应部门应严格控制信息的提供,报送时,应在材料的显著位置标注“内部资料,未公在材料的显著位置标注“内部资料,未公开前予以保密”,提示其履行内幕信息知开前予以保密”,提示其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义务,做好保密工作。同时,根据要情人义务,做好保密工作。同时,根据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求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四)对评级机构等外部机构提出的信息(四)对评级机构等外部机构提出的信息
披露需求,应由相对应的部门在编制完成披露需求,应由相对应的部门在编制完成后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予以审核,后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予以审核,
89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原《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后《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依据经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经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必要审核程序后对外提供。规定完成必要审核程序后对外提供。
第四十五条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第七十二条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
信息披露违规,给本行造成严重影响或损生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本失时,应对该负责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行的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依照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当的赔偿要求。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本行董事会将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工作制度及其实施情
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本行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给本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本行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实际情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况修订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本行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露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信息不准确,造成本行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新增第七十三条本行聘请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披根据实际情
露本行信息,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保况修订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新增第七十四条本行股东和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未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根据实际情
者非法要求本行提供内幕信息的,本行有况修订权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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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后《信息披露工作制度》条款修订依据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第七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根据《上市起生效。生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31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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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为了规范本行的信息披露行为,不断提升本行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水平,有效维护本行、股东、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结合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或本行主动披露的信息。
92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本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披露公司重要信息,包括财务状况、重大风险信息和公司治理信息等。
前款所称“重要信息”,是指如果发生遗漏或虚假陈述,将对信息使用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上述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本行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
(二)本行董事和董事会;
(三)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行总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支)行长、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
(五)本行的主要股东(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5%但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六)本行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本行及本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93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五条本行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监管机构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信息披露是本行作为上市公司的持续责任,本行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七条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等的要求,保证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
94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的编
制及披露,本行应遵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本行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95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内容,按照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行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本行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本行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本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根据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本行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监管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本行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本行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本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在年度报告
中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公司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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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信息、重大事项等。本行半年度及季度信息披露应当参考年度信息披露要求进行披露。
公司治理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公司住所和主
要营业场所、成立时间、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法定代表人等内容;
(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的简要说明;
(三)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变化情况;
(四)股东会职责、主要决议,至少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地
点、出席情况、主要议题以及表决情况等;
(五)董事会职责、人员构成及其工作情况,董事简历,包括董事兼职情况;
(六)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七)高级管理层构成、职责、人员简历;
(八)薪酬制度及当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九)公司部门设置情况和分支机构设置情况。
第十五条本行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本行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
券总额、股东总数,本行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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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本行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本行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本行前
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本行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本行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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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本行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本行应当披露。本行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九条本行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本行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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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本行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二十一条本行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
现业绩传闻且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本行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本行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本行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本行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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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行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本行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本行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
(七)本行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本行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本行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
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本行或者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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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行长外的本行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证券法》、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行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本行,并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本行公司治理方面发生下列重大事项的,应当
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披露相关信息并作出简要说明:
(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更换董事长或者行长;
(三)当年董事会累计变更人数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
(四)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公司住所或者主要营业场所发生变更;
(五)经营范围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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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七)撤销一级分支机构;
(八)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重大股权投资;
(九)公司或者董事长、行长受到刑事处罚;
(十)公司或者一级分支机构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十一)更换或者提前解聘为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本行网站发布。
第二十五条本行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
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六条本行涉及的诉讼事项,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百分之一的,本行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七条本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挤兑、重大诈骗、分支机构和个人的重大违规事件),涉及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
润1%以上的,本行应按要求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八条本行的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
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和其他风险状况发生变动,对本行的经营或盈利能力造成重大影响的,本行应及时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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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本行及本行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
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三十条本行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本行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
或者变化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本行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
的重大事件或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所规定的
应当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和其他重大事项,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行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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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本行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涉及本行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
购股份等行为导致本行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本行应当关注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行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本行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
及时、准确地告知本行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
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本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
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本行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本行除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有关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等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其他法律、法规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审核及发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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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本行按照下述程序编制定期报告: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制订定期报告披露工作方案,经董事会秘书审查后报董事会审定;
(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定期报告披露工作方案,制定定期
报告编制计划,包括报告框架、部门分工、时间表、任务书等。
定期报告编制任务书以部门通知形式向各部门下达。
董事会办公室组织定期报告编制,通过咨询、访谈、研讨、书面征询等方式向各部门了解有关细节,通报进展情况;
(三)总行各部门负责人按照任务书的要求,高质量组织完
成编制任务,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给董事会办公室,并对所提供的资料负责。
各部门有义务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咨询、访谈、研讨和书面
征询等工作,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对回答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定期报告完成后,交董事会秘书审定,送达各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五)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拟发
布的信息披露材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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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在向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或说明后,在规定的时间通过规定的渠道和方式对外发布。
第三十八条本行按照下述程序编制临时报告:
(一)本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根据本制度实时监控职责范围
内各种事件及交易,一旦发现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应立即履行报告义务和职责。当出现无法判断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应报告事项时,有关人员应及时咨询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获得报告或通报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董事长并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披露文稿,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相关机构或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当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所提供的文字材料应详细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要求;
(三)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信息文稿应报送董事长审批后对外公告披露。
第三十九条本行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保管。
第四十条本行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
107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一条本行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本行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本行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一节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适用情形
第四十二条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
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本行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
108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
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
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五条本行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
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二节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流程
第四十六条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滥用暂缓与豁免流程,规避依法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
109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务。
第四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制度向董事会秘书或
董事会办公室通报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的信息时,认为此类信息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将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内容、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书面保密承诺等材料报送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申请时还应提交董事会办公室为核查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类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申请人应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并经董事长审核同意。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本行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
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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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本行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本行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浙江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条本行信息披露指定的报刊为上海证券报等符合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行应披露的信息可以放置在本行主要营业场所,或发布在本行网站,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或网站。
第五十一条本行不得通过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或其他
报道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本行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本行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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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职责分工、承办部门和评价
第五十二条本行董事会负责本行的信息披露,负责审定和
实施本行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本行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是本行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本行董事和董事会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
(一)董事会负责审定并实施本行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授权高级管理层根据需要制定有关信息披露各项工作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本行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保证信息披露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本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本行业务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和本行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四)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具体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行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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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露相关职责。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本行经营情况和盈亏情况,报告有关本行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
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这些报告内容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本行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本行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上级主管机关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日常工作中,对涉及信息披露的
相关工作加强管理,保证信息披露工作运转有序;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露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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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本行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
(一)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务,协调本行信息披露工作,组
织制定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本行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三)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本行等相关
主体及时回复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四)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五)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行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本行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和义务,与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媒体等进行沟通联络,统一办理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制作、报送和披露工作。
第五十七条本行总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分(支)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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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以及控股子公司的
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分支机构以及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及时、主动报送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确保本部门或机构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负责。
第五十八条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职权部门工作人员对于信息披露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其在本行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五十九条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
当主动告知本行董事会,并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行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本行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本行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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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本行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本行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六十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
上传播或者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本行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本行及时、准确地公告。本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本行提供相关信息,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
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本行董事会报送本行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本行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本行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本行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本行,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本行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本行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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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为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规范、业务规则等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八章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十五条本行应当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知悉本行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本行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本行内幕信息。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
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等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本行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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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本行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六条本行董事会应对未公开信息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必要的时候需签订保密协议。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制度管理。
第六十七条总行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信息原则上应以本行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为限。如对外提供本行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因法律法规要求,需向外部
机构报送信息,报送单位按有关制度和授权报送;
(二)总行各部门对口的政府部门、协会等各类外部机构提
出临时性信息要求,原则上由各部门负责拟订答复意见,由董事会办公室初审(可要求其他部门予以协同配合),经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必要审核程序后对外提供;
(三)总行各部门对口的政府部门、协会等各类外部机构提
出临时性信息要求,各部门应严格控制信息的提供,报送时,应在材料的显著位置标注“内部资料,未公开前予以保密”,提示其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义务,做好保密工作。同时,根据要求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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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评级机构等外部机构提出的信息披露需求,应由相
对应的部门在编制完成后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予以审核,经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必要审核程序后对外提供。
第六十八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时,本行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九条因本行内部有关人员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
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本行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本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九章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七十条本行董事会办公室为本行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第七十一条本行董事会秘书专设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必要专用联系方式,具体如下:
董事会秘书电话:0575-84788306
传真:0575-84788100
本行官方网址:www.borf.cn
电子邮箱:office@borf.cn
第十章罚则
第七十二条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失职或违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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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本行的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本行董事会将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工作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本行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给本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本行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本行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露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信息不准确,造成本行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七十三条本行聘请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本行信息,给本行造成损失的,本行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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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本行股东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配合本行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本行提供内幕信息的,本行有权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措施。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
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本行章程规定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121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议案十三: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本行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相关规定,本行制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该议案已经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附件: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7日
122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附件: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本行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以本行《章程》为准。
第三条本行年度薪酬总额综合考虑当年人员总量、人员结
构、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风险控制、监管要求等多种因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同时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与本行高质量发展战略相适应,体现
企业文化与价值取向,支持中长期发展战略落地实施。
(二)合规治理原则。遵循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要求,完善薪酬管理决策程序,确保薪酬管理合规透明。
123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三)风险匹配原则。薪酬水平与经营业绩相适应,建立激
励与约束对等、短期与长期兼顾的薪酬机制。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薪酬方案由本行股东会审议决定,并予以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本行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
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董事会对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
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本行经营出现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薪酬变化与业绩联动的合理性。
第八条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还应符合上级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关于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
124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第三章薪酬结构
第九条执行董事、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
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第十条对不在本行担任其他职务的非执行董事及独立董事
实行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制定,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不参与本行绩效薪酬分配与其他福利性激励。
第十一条董事出席本行董事会、股东会或开展相关调研活
动的差旅费以及按本行《章程》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不包含在
上述薪酬范围内,由本行依据相关内部管理制度据实报销。
第四章绩效考核与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负责组织对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应当根据本行总体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目标,按照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本行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125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第五章薪酬的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职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在本行担任其他职务的非执行董事及独立董事的津贴首次发放前应当取得监管机构董事任职资格批复,董事津贴按季发放。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本行
将按照国家和本行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六条本行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本行造成损失,或者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八条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
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止付追索程序。
第十九条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追索、扣回的具体规则根据绩效薪酬延期支付相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126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行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本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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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四: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审慎经营关联交易,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业务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本行《章程》相关规定,本行修订了《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该议案已经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附件:1.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2.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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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对比表
原《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条款修订后《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条款修订依据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前述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与本行发生的关联交易,应经由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根据《银行会审查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保险机构关新增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不适用本办法第联交易管理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免予办法》第45审议的规定。前述关联交易的标的为本条修订行提供的日常金融产品、服务等,且单笔及累计交易金额均未达到重大关联
交易标准的,董事会可对此类关联交易统一作出决议。
第十条风险管理部为关联交易管理第十条风险管理部为关联交易管理
的牵头部门,并且为风险管理和关联交的牵头部门,并且为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及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的日易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全行关常办事机构,负责全行关联交易日常管联交易日常管理工作,对全行关联交易理工作,对全行关联交易进行风险监测进行风险监测等,包括:
等,包括:(一)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日常履职工
(一)召集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联席会作及进行日常关联交易统筹监测等;
议;(二)组织各部门定期报送关联交易数根据实际情
(二)组织各部门定期报送关联交易数据,根据各部门信息反馈统计汇总全行况修订据,根据各部门信息反馈统计汇总全行关联交易情况,并按规定向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情况,并按规定向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备案及向属地监管部关联交易委员会备案及向属地监管部门报送;对各部提交的重大关联交易议门报送;案进行审核;
(三)负责关联交易授信业务风险分类(三)牵头编制年度关联方预计额度,管理工作,督导经办分支机构做好关联进行汇总审核、议案提交,并向风险管方的贷后管理工作;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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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条款修订后《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条款修订依据
(四)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关联交易议汇报。
信息披露工作。(四)负责关联交易授信业务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督导经办分支机构做好关联方的贷后管理工作;
(五)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本行审计部每年对关联根据《银行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第四十七条本行审计部每年对关联保险机构关及问题整改台账报告董事会和监事会,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联交易管理按要求向属地监管部门及管理部门报及问题整改台账报告董事会。办法》第51告条修订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删除司章程指
“监事会”、“监事”等相关描述引》相关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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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审慎经营关联交易,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业务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等相关规定以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关联交易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三条本行关联交易须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
别、结构清晰原则。
第四条本行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本行利益。
第二章管理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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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行对关联交易实行股东会、董事会、风险管理和
关联交易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分级管理的机制。
本行董事会承担关联交易管理的最终责任,对关联交易有监督管理权。
第六条本行股东会职责包括:
(一)审议批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审议批准本办法规定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由股东会审议确定的事项。
第七条本行董事会职责包括:
(一)审议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审议批准重大关联交易(依法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进一步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每年对关联交易专项审计进行监督,并听取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报告;
(四)每年向股东会就关联交易整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并向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报送;
(五)履行其他应由董事会承担的关联交易管理职责。
第八条本行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由三
名以上董事组成,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公允性和必要性,具体包括:
(一)审议确定关联方,日常接受关联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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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受一般关联交易备案;
(三)审查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
(四)承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本行高级管理层下设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关联交
易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风险管理部,成员包括风险管理部、授信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总行业务部门、保
卫保障部、资产负债管理部等相关部门人员,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职责包括:
(一)对关联方名单进行审议(按季及当名单有较大调整时);
(二)统筹全行关联交易管理。
第十条风险管理部为关联交易管理的牵头部门,并且为风
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全行关联交易日常管理工作,对全行关联交易进行风险监测等,包括:
(一)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日常履职工作及进行日常关联交易统筹监测等;
(二)组织各部门定期报送关联交易数据,根据各部门信息
反馈统计汇总全行关联交易情况,并按规定向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备案及向属地监管部门报送;对各部提交的重大关联交易议案进行审核;
(三)牵头编制年度关联方预计额度,进行汇总审核、议案提交,并向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汇报;
(四)负责关联交易授信业务风险分类管理工作,督导经办
133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分支机构做好关联方的贷后管理工作;
(五)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关联方信息管理及关联交易
信息披露,具体包括:
(一)负责关联方信息的收集、识别和定期维护,报关联交
易管理办公室、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确定,将审议确定的关联方及关联方变动信息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公布,并报送属地监管部门;
(二)负责做好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授信管理部负责做好关联交易授信业务的认定
和审批工作,按规定提交有权机构审查审批,按规定向属地监管部门、本行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逐笔报告授信类重大关联
交易报告,同时按季向风险管理部报送关联交易授信业务信息。
第十三条支行、总行业务部门、保卫保障部及资产负债管
理部负责对管辖业务内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进行识别,按规定程序履行调查、审查及审批程序,并负责相关信息的报送及关联交易的后期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审计部负责对本行关联交易进行定期审计,以及对审计结果进行报送。
第三章关联方的定义及分类
第十五条本行的关联方是指与本行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
134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本行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十六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最终受益人;
(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权的,或持股不足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三)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
(五)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本行的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
(一)本行的法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二)持有或控制本行5%以上股权,或者持股不足5%但对
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
(三)本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
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条第(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35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四)本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
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第十六条第(二)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政
府部门、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梧
桐树投资平台有限责任公司、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豁免认定的关联方。上述机构派出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两家或以上银行保险机构董事或监事,且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的,所任职机构之间不构成关联方。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构成关联方。
第十八条本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可以认定
以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关联方:
(一)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
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三)本行内部工作人员及其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四)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三)项,以及第十七条第
(二)项所列关联方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五)对本行有影响,与本行发生或可能发生未遵守商业原
则、有失公允的交易行为,并可据以从交易中获取利益的自然人、
136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除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兄弟姐妹以外的包括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的
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可能产生利益转移的家庭成员。
本办法所称内部工作人员,是指与本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持股比例达到50%以
上的股东;或持股比例虽不足50%,但依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本办法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其他最终控制人。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或其他途径,在行使表决权或参与其他经济活动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自然
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最终受益人,是指实际享有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收益、金融产品收益的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所称控制包括直接控制、间接控制,是
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此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
本办法所称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
137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本办法所称重大影响,是指法人或组织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包括但不限于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法人或组织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本行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定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口径下的关联方名单,并据以履行对应口径下的关联交易管理。
第四章关联方管理
第二十三条关联方管理包括关联方信息收集、关联方识别、关联方名单建立及关联方认定四个方面。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关联方信息进行收集和识别、建立
关联方名单,明确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范围。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负责关联方的审议认定。
第二十四条本行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关联方认定的标准,结合本行业务开展、股权结构各方面的实际情况,分别进行后续关联交易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具有大额授信、
138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资产转移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应自任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关联方情况。
持有本行5%以上股权、或持股不足5%但是对本行经营管
理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应当在持股达到
5%之日或能实施重大影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本行董事会
办公室报告其关联方情况。
上述报告事项如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更新关联方情况。
第二十六条有报告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在
报告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保证其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如因其报告虚假或重大遗漏给本行造成损失的,负责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接收报告后定期向本行风险管
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报告,并由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负责审议认定本行的关联方,审议结果向董事会报告并及时公布所确认的关联方。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股东和股权关系变化、关联关系变化等对
关联方名单进行动态跟踪,及时调整,定期发布关联方信息。
本办法所称关联关系,是指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二十八条本行工作人员在日常业务中,发现符合关联方
139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的条件而尚未被认定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或认定为关联方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再符合关联方的认定条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及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关联方信息核查工作。核实确定后的关联方名录需经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按规定向属地监管部门报备。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定义及分类
第三十条本行按照全面穿透原则,将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
生下列利益转移事项全部纳入关联交易管理框架:
(一)授信类关联交易:指本行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或
者对关联方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保函、贷款
承诺、证券回购、拆借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本行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等;
(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包括本行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
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买卖,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
(三)服务类关联交易:包括信用评估、资产评估、法律服
务、咨询服务、信息服务、审计服务、技术和基础设施服务、财
140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产租赁以及委托或受托销售等;
(四)存款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本行利益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本行关联交易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一)授信类关联交易原则上以签订协议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以交易价格或公允价值计算交易金额;
(三)服务类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四)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其他计算口径。
第三十二条本行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
(一)重大关联交易按照以下孰低确定:
1.本行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本行上季末资
本净额1%以上,或累计达到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
本行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2.本行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且
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
141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易。
第三十三条计算关联自然人与本行的关联交易余额时,其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与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本行的关联交易余额时,与其存在控制关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六章关联交易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行关联交易须订立书面协议,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必要时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可以聘请财务顾问等独立第三方出具报告,作为判断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一般关联交易按照本行内部管理制度和授权
程序审批,并按季汇总报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备案。
重大关联交易应按照本行内部程序初审,并经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批准。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2/3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交易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前述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142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与本行发生的关联交易,应经由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审查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不适用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免予审议的规定。
前述关联交易的标的为本行提供的日常金融产品、服务等,且单笔及累计交易金额均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董事会可对此类关联交易统一作出决议。
本办法所称关联董事、关联股东,是指交易的一方,或者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交易公允性的董事、股东。
第三十六条本行关联交易的审议与披露应当结合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规定以及本行的业务开展实际情况进行管理。
本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当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进
行合理预计,制定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并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对后续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按照超出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三十七条本行董事会、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及股
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或决策时,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如本行因回避原则而无法召开股东会的,仍由董事会审议且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关于回避的规定,但关联董事应出具不存在利益输送的声明。
第三十八条本行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5个工
143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作日内,按要求向属地监管部门及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本行对于与同一关联方之间长期持续发生的,需要反复签订交易协议的提供服务类及其他经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认可的关联交易,可签订统一交易协议,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实质性变更,应按照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内部审查、报告和信息披露。统一交易协议下发生的关联交易无需逐笔进行审查、报告和披露,但应当在季度报告中说明执行情况,统一交易协议应当明确或预估关联交易金额。
第四十条独立董事应逐笔对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关
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履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提供意见,费用由本行承担。
第四十一条本行关联交易执行限额管理。
(一)单一限额:本行对单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
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0%;
(二)集团限额:本行对单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合计授信余额总数不得超过本行上季末资本净额的
15%;
(三)总限额:本行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本行
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
144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本行与关联方开展同业业务应当同时遵守关于同业业务的相关规定。与境内外关联方银行之间开展的同业业务、外资银行与母行集团内银行之间开展的业务可不适用本条限额管理所列比例规定和本办法第三十二条重大关联交易标准。
上述对关联方的授信余额控制,如属地监管部门对本行有其他具体监管要求的,则遵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行关联交易须遵守以下禁止性条件:
(一)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
(二)不得为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含等同于担保的或有事项),但关联方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
(三)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监管要求;
(四)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规避监管规定,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
(五)不得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六)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为本行提供审计、评估等服务。
第四十三条本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发生损失的,自发现损
失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再向该关联方提供授信,但为减少该授信的
145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损失,经董事会批准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本行对控股子公司与本行关联方发生的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管理,加强风险管控。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对该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持股比例虽不足50%,但通过表决权、协议等安排能够对其施加控制性影响。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间接或共同控制的子公司或非法人组织。
第四十五条本行向关联方提供授信后,应根据本行贷后管
理相关规定,加强跟踪管理,监测和控制风险。
第四十六条对于未按照规定报告关联方、违规开展关联交
易等情形,本行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并将问责情况报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本行审计部每年对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问题整改台账报告董事会。
第七章对外信息披露与报送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每年向股东会就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做出专项报告。
第四十九条本行在签订以下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逐
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重大关联交易;
(二)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或实质性变更;
146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告的其他交易。
第五十条本行应按规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本行在公司网站中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在公司年报中披露当年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需逐笔报告的关联交易应当在签订交易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逐笔披露,一般关联交易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按交易类型合并披露。
逐笔披露内容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情况;
(二)交易对手情况。包括关联自然人基本情况,关联法人
或非法人组织的名称、经济性质或类型、主营业务或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的关联关系;
(三)定价政策;
(四)关联交易金额及相应比例;
(五)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的意见或决议情况;
(六)独立董事发表意见情况;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合并披露内容应当包括关联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及相应监管比例执行情况。
第五十一条本行按规定统计季度全部关联交易金额及比
147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例,并于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通过关联交易监管相关信息系统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关联交易有关情况。
第五十二条本行定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行公司网
站等途径披露本行关联交易信息,其中: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逐笔披露本行重大关联交易;
(二)公司网站:在交易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逐笔披露本行重大关联交易;在每季末次月底前披露本行一般关联交易情况;
第五十三条关联交易的披露通过以下流程: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需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体披露的内容,由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编写并提交对外信息披露流程,经审批通过后对外发布;
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需要在本行官网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平台披露的内容。
(一)重大关联交易:自交易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风险管理部逐笔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拟发布的公告信息并提
交对外信息披露流程,由董事会办公室协同审核后,在指定平台予以披露;
(二)一般关联交易:由风险管理部在每季末30个自然日内汇总一般关联交易情况后提交拟发布的公告信息并提交对外
信息披露流程,由董事会办公室协同审核内容后,在指定平台予
148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以披露。
第五十四条本行进行的下列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单笔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下或与关联法
人单笔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且交易后累计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
(二)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三)活期存款业务;
(四)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本行和其他法人的独立董事且不
存在其他构成关联方情形的,该法人与本行进行的交易;
(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本行关联交易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
者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本行可以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豁免按照本办法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八章违规行为及处罚
第五十六条本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关联交易违规行
为: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及商业原则进行关联交易;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审查关联交易的;
149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四)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五)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为本行提供服务的;
(六)对关联方授信余额或融资余额等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属
于关联交易违规行为: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承诺的;
(三)作出虚假或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回避机制的;
(五)独立董事未按本办法规定发表书面意见的。
第五十八条存在违规情况的,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
应要求相关机构人员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本行视情节和后果,按照相关处罚规定对责任人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整改;
(二)罚款;
(三)行政警告;
(四)行政记过;
(五)行政记大过;
150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六)解除劳动合同;
(七)开除。
第五十九条本行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向本
行施加影响,迫使本行从事违规行为的,本行将上报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由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报有关机关依法处置。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年度为会计年度。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属本行董事会。本管理办法涉
及的部室名称如遇年度组织架构变动的,相关部室名称做相应调整。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瑞丰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瑞银发〔2025〕6号)同时失效。
151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议案十五:
2025年度执行董事、职工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考核及分配方案
各位股东:
根据《浙江农商银行系统行社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瑞丰银行“两会一层”成员履职评价及津贴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本行制定了执行董事、职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
考核及分配方案,具体如下:
董事长吴智晖168.34万元,董事、行长陈钢梁159.92万元,董事、副行长严国利143.09万元,董事、副行长秦晓君143.09万元,职工董事章红凤76.13万元(含2025年1月-11月担任职工监事期间的薪酬),副行长宁怡然143.09万元,董事会秘书章国江110.72万元。上述披露的公司执行董事、职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为归属于本年度的应发税前薪酬,包含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各类社会保险金、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以
及递延到以后年度发放的薪酬等,不含发放的以往年度绩效年薪。
上述部分人员薪酬为预考核薪酬,具体待核发后按核定年薪予以发放。
该议案已经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7日
152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议案十六:
2025年度非执行董事津贴方案
各位股东:
根据《瑞丰银行“两会一层”成员履职评价及津贴管理办法》
文件精神,本行制定了2025年度非执行董事津贴方案,具体如下:
非执行董事的年度报酬为每人6万元,该年度报酬包括应由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根据非执行董事履职评价情况及实际履职时间予以发放。
该议案已经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7日
153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议案十七:
2025年度独立董事津贴方案
各位股东:
根据《瑞丰银行“两会一层”成员履职评价及津贴管理办法》
文件精神,本行制定了2025年度独立董事津贴方案,具体如下:
独立董事的年度报酬为每人12万元,该年度报酬包括应由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根据独立董事履职评价情况及实际履职时间予以发放。
该议案已经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7日
154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议案十八:
2025年度监事薪酬考核及分配方案
各位股东:
根据《浙江农商银行系统行社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瑞丰银行“两会一层”成员履职评价及津贴管理办法》文件精神,本行制定了原监事2025年薪酬考核及分配方案,具体如下:
原监事长罗妙娟143.09万元,原职工监事宋晖72.82万元。
原职工监事章红凤履职期间的薪酬已纳入《2025年度执行董事、职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及分配方案》中审议。上述披露的公司原监事2025年度薪酬为归属于本年度的应发税前薪酬,包含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各类社会保险金、个人承担的住房公
积金以及递延到以后年度发放的薪酬等,不含发放的以往年度绩效年薪。上述部分人员薪酬为预考核薪酬,具体待核发后按核定年薪予以发放。
除职工监事外,其他监事的年度报酬为每人6万元,按实际履职时间11个月折算,具体根据履职评价情况予以发放,以实际发放为准,该年度报酬包括应由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
该议案已经本行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4月17日
155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报告一:
2025年度三农金融服务工作报告
2025年,本行深入学习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习
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在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正确决策和领导下,各项“三农”工作举措齐头并进,成效显著提升。现将2025年度本行支持“三农”发展有关情况及2026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2025年总体情况近年来,本行积极响应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擘画“五篇大文章”号召,制定“五篇大文章”三年行动计划,以“党建+金融”为引领,以“绿色金融”“普惠金融”为抓手,奏响金融服务乡村全面振兴主题曲。今年,瑞丰银行的普惠实践更进一步,探索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任务成功入选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拓展
试验任务;联合柯桥区共同富裕指导中心、柯桥区农业农村局发布《实施金融“五大行动”助力缩小“三大差距”赋能打造“共富示范”专项方案》,相关服务实践“数字赋能精准画像农商普惠助农增收”入选全省“金融赋能助缩差”典型案例,为深化普惠金融服务构建了更高层次的实践平台。截至2025年末,本行涉农贷款余额123.29亿元,增速为20.6%1。
12025年本行依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涉农贷款统计口径统计,并相应调整2024年数据。
156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一)实施“五大行动”,助力缩小“三大差距”
1.聚焦发展轴建设,实施融合发展金融“贯通赋能”行动。
一是专列200亿元信贷资金支持发展轴建设。聚焦农村基础设施、产业集聚、乡村共富联合体(共富片区)抱团发展等重点领域,专列200亿元乡村振兴信贷资金,为建强发展轴持续注入金融活水。二是深化党建合作机制促进共富联合体(共富片区)发展。先后与柯桥区乡村共富科技创新联盟、柯桥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签署党建联建与战略合作协议,通过创新产品、升级服务、直播助农等维度助力乡村共富联合体(共富片区)发展。三是创新金融产品满足多元金融需求。针对农村地区客群打造了“乡村振兴”系列产品,包含强村贷、美丽乡村建设贷、低收入农户小额贷等产品,全年向77家村集体经济发放2.46亿元强村贷款。
2.聚焦特色产业培育,实施产业集群金融“强链延链补链”行动。一是支持“6+X”农业全产业链发展。打造专项金融服务方案,保障茶叶、香榧、兰花、糯米黄酒、酱制品、竹制品等精品产业链以及菊花、“一桌土菜”、菌菇等特色产业链发展资金需求,如本年3月在“平水日铸”开茶仪式暨茶产业兴村共富链推进活动上,瑞丰银行向茶叶全产业链授信10亿元,同步发布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质押贷”产品,为21家商标使用人兑现“商标价值”。二是建立“一员一工坊”对接机制。对区域内共富工坊实施名单制管理,摸排相关主体融资意向。截至2025年末,向
52个共富工坊提供4.87亿元贷款,助力共富工坊带动周边就业
157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超千人。
3.聚焦和美乡村建设,实施和美共富金融“迭代焕新”行动。
一是支持城镇建设有机更新。积极支持城镇化建设、工业园区改造提升及存量用地、村级工业物业有机更新,针对性推出有机更新贷,助力提升中心城区和中心镇承载能力。全年向14家核心企业发放4亿元有机更新贷款。二是支持乡村建设迭代升级。本行十余年已累计捐助300个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助力和美乡村建设。三是支持青年入乡创业。探索政银合作机制,搭建“青年夜校”,为青年提供学习教育、电商培训咨询、技能提升等课程,切实提升青年创业就业能力;同时为入乡青年和创业青年等群体
配套创业担保贷款,为青年入乡创业注入金融动能。
4.聚焦南部山区发展,实施强村富民金融“精准滴灌”行动。
一是党建联建南部山区共富生态圈。携手柯桥区稽东镇党委、大桥村党总支及“一桌土菜”共富工坊核心企业,探索搭建“总行+支行+镇政府+村委+核心农业企业”五级联动体系,每季度召开党建共建联席会议,围绕南部山区重点产业需求,整合各项资源,协同解决产业融资、人才培育、产销对接等共富难题,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南部山区共富生态圈。二是积极助力山区农户增收致富。
成立瑞丰银行南部山区共富领航基金,每年向南部山区相对薄弱村进行捐赠,助力南部山区乡村发展;对符合条件的扩中家庭和低收入农户做到“能贷尽贷”,助力扩中家庭和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三是深化农创客培育工程。设立“农创会客厅”与“农创
158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驿站”,对符合条件的农创客从会员到会长分别给予50-200万元授信,为农创客构建“从创意到产业”的孵化平台。截至2025年末,本行已向31名农创客提供0.81亿元贷款。
5.聚焦民生福祉提升,实施公共服务金融“数字共建”行动。
一是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与柯桥区卫生健康局、柯桥区行政审批局达成战略合作,共建惠民健康卫银合作项目、银政百事通直播间战略合作项目,以“金融+公共服务”模式,提升群众政务民生获得感。二是成功中标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贷款结算账户开立项目,将公积金业务范围拓展至越城区,进一步扩大公积金便民服务范围。三是服务“一老一小一新”群体。
截至2025年末,本行已搭建“银色家园”、夕阳红俱乐部等,累计招收夕阳红俱乐部会员6.59万人、老年大学学员400多人;
发挥“两大基地”作用,为青少年群体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和反诈宣传;以专项助学金、“微心愿”等形式帮扶4600人(次)贫
困学子;为新就业群体在就业创业、住房安居、技能培训、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
(二)打造“六全”服务,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
1.构建全渠道服务体系,打通乡村服务最美一公里。推进网
点数字化升级,上线“数智柜台”,布放智能柜员机177台、将智能柜员机和人工柜台融合,为老年客户及特殊群体提供更加便捷高效服务。推进农村金融服务站升级,新布放76台“丰收富农通”数字化助农设备,全年为农村地区客户办理各类业务共计
159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64.50万笔。
2.深化全客群服务模式,提升农户数字信贷可获得性。深化
“农户小额普惠贷款工程”成效,创新构建“多源数据支撑+双主体智能校验+分类风险管控”的申请人准入体系,通过多源替代数据补全农户数据缺失,完善农户贷款评级,有效降低农户贷款准入门槛,提升农户数字信贷可获得性。
3.打造全方位服务矩阵,实现“线上+线下”全覆盖。创新农
户贷款模式,实施“线上模型+线下走访”相融合的业务模式,线上对接数据、建立模型,线下发挥人缘、地缘优势,结合移动展业 PAD,让农户在家就可以办理贷款。截至 2025 年末,线上“共富贷”系列产品贷款户数达4.27万户,余额达105.29亿。
4.共建全场景服务平台,打造增值服务新模式。升级政务服
务代办体系,完成106家医保和社保服务网点、76家医保服务驿站、7家公积金便民服务点等便民服务生态圈打造,助力构建“15分钟公共服务圈”;开展“共富星期四”助农直播,切实提升“平水日铸”“王坛有货”“稽东香榧”“一桌土菜”等区内特色农产品品牌曝光度和市场转化率;全年开展9场反诈宣传直播
和3场“医保”“社保”主题直播,宣介医保社保政策,揭示当前高发类型诈骗,搭建起“政务+金融”一站式信息服务平台,提升惠民便民服务覆盖面。
5.探索全链条服务机制,满足多元金融需求。联合柯桥区农业农村局发布《“信用户、信用村(社区)、信用镇(街道)”创建
160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实施方案》,利用“共富贷”数字小程序开展农户扫码建档,基本保持农户建档数据全覆盖、可授信农户授信全覆盖,并在本年
10月成功推荐大桥村、夏履镇、杨汛桥街道获评“信用村”、“信用镇(街道)”称号;建立农村重点客户数据库,构建“数据+标签+画像+模型+商机”运营机制,精准挖掘各类潜在金融需求的农户、涉农企业等,通过商机派发让客户经理精准触达,提供专属定制金融服务,提升服务效能。
6.夯实全流程服务基础,助力社区治理水平提升。加强数字
普惠金融宣传,提升客户数字金融技能和风险意识,全年共开展政策宣传、普惠服务等各类金融活动2940场、覆盖人群8.5万余人。
(三)深化“扩中提低”,践行乡村振兴主办行责任
1.开展“三帮一扶”促共富行动。发挥驻村金融指导员作用,
持续开展“三帮一扶”促共富行动,要求每人每年帮助1个村集体经济增强,帮助2户小微企业增效,帮助3户低收入农户增收。如2025年派驻专职人员帮扶稽东镇大桥村,邀请农技专家为村内农户开展蔬菜种植技能培训,为大桥村20多家单位销售蔬菜10万斤,销售金额达28.61万元;2025年9月,在浙江省委金融工委主办的“中国特色金融文化青年宣讲浙江行”活动中,本行在漓渚镇开展的驻村金融实践“驻村金融开出共富之花”成
功入选“浙金青声”12个优秀宣讲作品之一。
2.深入推进“财金助力扩中家庭项目”。在柯桥区委区政府的
161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大力支持下,本行会同柯桥区财政局,全力推进财金助力扩中家庭项目,通过建立专项标签体系、实施名单制走访服务、片区划分触达扩中家庭,将扩中政策精准送达目标客群,助力扩中家庭增收致富。三年来,累计向区域内2274户扩中家庭发放扩中贷款12.53亿元,助力新增经营主体189个,帮助568个扩中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带动社会就业人数4026人,帮助扩中家庭增收超1.2亿元。
二、2026年度工作计划
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本行将深入学习中央农
村工作会议精神,秉持“乡村振兴主办行,共同富裕主力军”的使命担当,紧扣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的核心主题,做好“十五五”普惠金融专项规划,迭代升级金融“五大行动”,持续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建设,为“三农”领域提供更为充沛、便捷的普惠金融服务,全方位支持农业高质高效发展,助力缩小“三大差距”。
(一)迭代升级金融“五大行动”
一是助力建强发展轴。围绕柯桥区1个“中心镇”、14个“重点村”,持续加大发展轴上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金融支持,提供集群总览、管理咨询、安全管控为一体的综合服务提升方案,助力建强“县城—中心镇—重点村”发展轴。二是加大“6+X”农业全产业链金融扶持。聚焦“6+X”农业全产业链,积极开展链上金融对接,畅通融资渠道和信贷支持;同时因地制宜打造特色化融资模式,重点加强对现代农业园区、农创园
162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等农业平台的综合金融支持,为园内农业主体提供产、供、销全周期金融服务,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三是深化农业新质生产力培育。积极探索“科技金融”、“绿色金融”与农村金融融合发展,扩展金融支持农业科技企业领域,探索在种子研发应用、农产品深加工技术研发应用、农业产业链绿色转化等项目
的金融创新,为农业新质生产力提供“从创意到产业”的孵化平台。四是持续助力南部山区发展。围绕政府支持南部山区发展的工作部署,创新金融产品、升级服务模式,助力南部山区打造文化旅游新体验、构建产业发展新体系等。五是完善乡村片区和人才服务。强化政银沟通,制定“一片区一方案”服务机制,在强村带动、产业联盟、项目驱动等方面找准切入点,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围绕优化青年入乡发展服务体系,持续做好金融支持“青年入乡”“青年创业”等工作,推动贷款增户扩面,实现联农带农增收致富。
(二)持续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一是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持续践行“信用户、信用村(社区)、信用镇(街道)”创建实施方案,借助大数据技术采集更新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信用信息档案,持续改善农村信用环境,切实提升农户普惠贷款可得性。二是进一步优化农村金融服务站格局。对农村金融服务站资源进一步整合,优化撤并一批低效能的丰收驿站站点,同时推进驿站机具更新优化工作,实现农村办事“不出村”,打通金融到村“最美一公里”。
163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三是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加强政银数字平台融合深化,推进服务网点“金融+”生态圈融合发展,拓展丰富民生政务服务场景,升级“一站式”生活缴费、社保参保、医保经办等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加强线上线下协同,全面推广“浙系列”数字化平台,深入推广“四个办”服务体系,助力扩大“15分钟公共服务圈”覆盖面。
(三)融入农村治理,优化农村金融环境
一是全面融入农村治理体系。不断推进党建联盟融合发展,充分发挥基层党建强大优势,与区域内村居社区等开展联建,以“党建链”有效串起“业务链”,以基层党建引领共同富裕发展。
二是扩大农村金融普惠宣教。以“农村金融服务专员”为抓手,持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组织开展普惠金融知识宣讲,重点讲解防诈骗、征信管理、数字支付等实用技能,全面提升农村居民金融素养。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7日
164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报告二:
2025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要求,现将瑞丰银行2025年度关联交易报告如下:
一、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2025年度主要工作
截至2025年末,本行董事会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主要审查关联交易事项、关联方名单、主要股东评估报告、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全面风险管
理报告、一般关联交易备案等相关议案以及反洗钱相关制度及工作报告,具体如下:
会议名称会议内容
1.审查《修订<员工行为管理实施办法>》;
2.审查《2024年度案件防控风险评估报告》;
3.审查《2024年度员工行为管理评估报告》;
4.审查《2024年度业务连续性管理情况报告》;
5.审查《2024年度数据治理及监管统计工作评估报告》;
6.审查《2025年度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方案》;
第五届董事会风险
7.审查《2024年度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
管理和关联交易委
8.审查《认定关联方名单》;
员会第一次会议
9.审查《主要股东评估报告》;
10.审查《2024年度董事会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履职情况及2025年工作计划报告》;
11.审查《2024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12.审查《2024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13.审查《2023年度监管意见书整改落实及2024年度监
165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会议名称会议内容管意见落实情况报告》;
14.审查《2024年四季度市场风险自评和压力测试报告》;
15.审查《2024年第4季度一般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16.审查《2024年度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报告》;
17.审查《2024年监管现场检查意见书及整改报告》;
18.审查《部分关联方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1.审查《制定<负债质量管理办法>》;
第五届董事会风险2.审查《2025年一季度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
管理和关联交易委3.审查《衍生品业务开展情况评估报告》;
员会第二次会议4.审查《2025年第一季度一般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5.审查《与部分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
1.审查《与部分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
2.审查《认定2025年半年度关联方名单》;
3.审查《制定<2025年度风险偏好陈述书>》;
4.审查《2025年半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报告》;
5.审查《2025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6.审查《2025年二季度组合市场风险压力测试报告》;
第五届董事会风险
7.审查《2024年度监管意见及后续整改措施报告》;
管理和关联交易委
8.审查《2025年第二季度一般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员会第三次会议
9.审查《更新<机构恢复计划>》;
10.审查《2025年半年度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
11.审查《2024年度负债质量管理情况报告》;
12.审查《2025年半年度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报告》;
13.审查《修订<反洗钱履职考核评价办法>》;
14.审查《反洗钱工作专项审计报告》。
1.审查《与部分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五届董事会风险
2.审查《关于股东股份质押的议案》;
管理和关联交易委
3.审查《2025年第三季度一般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员会第四次会议
4.审查《2025年三季度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
166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会议名称会议内容
1.审查《与部分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五届董事会风险2.审查《制定<合规管理办法>》;
管理和关联交易委3.审查《2026年资产核销计划》;
员会第五次会议4.审查《流动性风险及市场风险管理情况审查及评价报告》。
二、2025年度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
(一)关联方总体授信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末,本行现有授信类关联交易客户262户其中自然人关联方200户(含信用卡),法人关联方62户,合计授信金额461588.05万元(含保证金授信),占资本净额(母公司口径)比例为21.93%。其中贷款授信254811万元、承兑汇票授信71578万元、贴现授信73790万元、保函授信1280万元、外
汇衍生品授信6200万元、信用证授信1610万元、非信贷融资授信(包括债券投资)50000万元,信用卡额度2319.05万元。授信的担保方式为保证94498万元、抵押157088万元、质押98783
万元、信用53865.05万元、保证金57354万元。
关联交易用信余额共计269081.43万元,其中贷款余额229298.78万元,承兑汇票用信34971.40万元(含已用保证金23751.38万元),保函用信505.9万元(含已用保证金505.9万元)外汇衍生品用信4060.9万元,非信贷融资用信余额185.26万元,信用卡余额59.19万元。
其中关联法人用信余额266004.93万元(含已用保证金
24257.28万元),关联自然人用信余额3076.50万元。
上述关联交易中,共有15家单户企业综合授信超过亿元。
167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包括:绍兴安途汽车转向悬架有限公司综合授信48890万元、索
密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综合授信45200万元、浙江上虞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授信30000万元、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
公司综合授信20900万元、绍兴市柯桥区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综合
授信20000万元、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授信
20000万元、浙江裕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授信20000万元、绍兴特菲尔摩进出口有限公司综合授信20000万元、浙江绍兴华
通商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综合授信19000万元、绍兴翔宇绿色包
装有限公司综合授信15800万元、绍兴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综合授信14950万元、浙江华清新材料有限公司综合授信13540
万元、浙江恒晨印染有限公司综合授信13500万元、绍兴柯桥荣
氏纺织品有限公司综合授信11050万元、绍兴华清化纤纺织有限公司综合授信10488万元。
所涉及关联交易均为综合授信,由各分支机构和相关部门在授信额度及期限内周转使用。各分支机构和相关部门按照有权审批部门出具的授信方案用信,并对授信客户进行跟踪管理、动态监测。到目前为止,授信客户均用信正常。
(二)关联方授信集中度情况截至2025年12月末,本行全部关联方表内外授信净额(用信余额)为244680.15万元(已剔除已用保证金金额24257.28万元和存单质押贷款金额144万元),占本行资本净额(母公司口径)比例为11.63%。其中:最大一家自然人或法人关联方为绍兴安途汽车转向悬架有限公司,其报告期内最高授信净额(用信余额)为48290万元,占资本净额(母公司口径)为2.29%其四季
168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度末表内外授信净额(用信余额)为40790万元,占资本净额(母公司口径)为1.94%;最大一家关联集团为索密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其报告期内最高授信净额(用信余额)为88464.81万元,占资本净额(母公司口径)4.2%,其四季度末表内外授信净额(用信余额)为88464.81万元,占资本净额(母公司口径)为4.2%。
单一关联主体和单一关联方集团授信净额、全部关联方授信
净额均未突破《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中的比例限制。
三、2025年度非授信类关联交易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末,本行共发生非授信类关联交易2864笔,涉及246户,交易类型为保管箱租赁、房产租赁、车位租赁、水电物业费、自营理财管理费、纸制品采购、存款、正回购、现
券买入卖出,发生金额264808.7万元。其中存款类184户,发生金额132920.03万元;保管箱租赁10户,发生金额1.5万元;
房产租赁2户,发生金额136万元;车位租赁1户,发生金额
5.47万元;支付水电物业费4户,发生金额12.13万元;自营理
财管理费94户,发生金额121.92万元;纸制品采购2户,发生金额3.17万元;正回购2户,发生金额99590万元;现券买入卖出1户,发生金额32018.49万元。
本行未向关联方提供优于其他客户的业务条件。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7日
169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报告三:
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
2025年度履职情况评价报告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根据《公司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本行《章程》《瑞丰银行“两会一层”成员履职评价及津贴管理办法》等要求,本行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2025年度履职尽职情况
进行了监督评价,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履职评价依据
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情况评价主要
依据以下信息: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情况;遵守
本行《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
规则等;执行股东会决策情况,在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中行使职权及履行义务情况;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和行长办公会议情况;在
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发表意见情况;董事、监事在本行工作时
间情况;年度述职报告等情况。本次评价主要包括履行忠实义务、履行勤勉义务、履职专业性、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履职合规性五个维度。
独立董事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170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二、对董事会2025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
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由17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4名,非
执行董事6名,独立董事6名,职工董事1名,下设6个专门委员会。
2025年,董事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定不移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牢牢把握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锚定“1235”高质量发展战略目标,坚定不移强转型,凝心聚力促发展,在“三低一高”复杂环境下持续夯实精细管理根基,着力深化质效量三者协同,以实绩实效谱写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一)深化党的领导,党建引领发展焕发活力。董事会坚持
党的全面领导,不断增强政治建设,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流程。聚焦六大“必赢之战”、八大“攻坚项目”等重点工作,深化“一支部一特色、一书记一项目、一党员一风采”机制,实现支部有特色、书记扛责任、党员展作为,激发基层战斗力,将政治优势转化为发展胜势。
(二)夯实公司治理,“两会”运作高效规范。一是完善治
理制度体系,完成《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制度修订,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实现监事会撤销后的平稳承接。二是推动落实职工董事选举,增强治理规范。梳理职工董事任职合规要点,完成职工董事选举、监管核准等工作,保障职工董事履职合规。三是充分发挥决策作用。2025年累计组织召开股东会2次、董事会5次、董事会
171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专门委员会22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5次,在经营管理、资本管理、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为全行工作推进筑牢决策支撑。
(三)持续完善战略体系,战略根基不断夯实。一是开展系
统性战略评估,精准识别关键差距与机遇。客观分析战略举措落地成效,揭示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短板与潜在风险,并提出针对性改进建议和下阶段战略执行重点,形成年度战略执行评估报告。
二是精准制定年度战略任务,有效传导战略目标与路径。从构建差异化竞争力和创新引领性工作的视角出发,确定2025年六大“必赢之战”、八个攻坚战和五项部门级重点工作,并制定了六大“必赢之战”任务卡。三是优化迭代战略管理机制,强化战略执行衔接与保障。明确“必赢之战”管理组织体系、管理考评机制、推进保障支撑。
(四)细化信息披露框架,着力提升品牌形象。一是定期报
告与临时报告并重,披露质量与效率双提升。建立披露事项清单,强化前置沟通,严格遵循监管规则,规范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编制,全年共组织编写披露公告文件79份。二是强化ESG 价值输出,披露内容精准化与价值化。跳出“仅满足合规”的传统思维,聚焦投资者关注的核心议题,全面编制《2024年社会、环境及管
治(ESG)报告》,着力展现本行ESG领域的实践与成效,在财
务信息之外强化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向投资者、客户等利益相关方展现更全面、立体的瑞丰,着力提升本行品牌形象,荣膺“资本力量”最受欢迎农商行及最具社会责任银行奖。
172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三、对董事2025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
(一)履行忠实义务情况
全体董事根据制度要求向本行告知本职、兼职、关联关系等情况,并在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严格执行履职回避制度,未发现泄密行为。未发现董事任职机构与本行存在利益冲突,以及利用职务、地位或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或为股东利益损害本行利益的情况。
(二)履行勤勉义务情况
全体董事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本行事务,及时了解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按要求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在本行平均工作时间均高于制度和本行《章程》规定。未发现本行董事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勤勉义务行为。
(三)履职专业性情况
全体董事能够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积极参加行内外各项培训和调研活动。立足董事会职责定位,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推动董事会科学决策。
(四)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情况
全体董事能够坚持职业道德准则,对本行经营发展、战略规划、投资决策、风险防控等重要事项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积极维护本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严格执行回避制度规定。对审议
173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表决事项独立、客观地做出判断和决策,未发现存在滥用职权,侵害本行、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员合法权益和为关系人谋私利的行为。
(五)履职合规性情况
全体董事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持续规范自身履职行为,依法合规履行相应的职责,推动和监督本行守法合规经营。重点关注战略规划、年度经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持续了解和分析本行的运行情况,定期审阅经营报告、风险管理报告、审计报告、合规报告等。
综上所述,全体董事熟悉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较好地履行了忠实、勤勉义务,积极参加董事会会议,行使董事权利,承担董事义务,注重理论学习,参加监管和本行组织的各项学习培训活动,履职质效进一步提升。2025年全体董事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四、对监事会2025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
本行第五届监事会由9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3名,股东
监事3名,外部监事3名,下设2个专门委员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本行于2025年11月11日正式撤销监事会。2025年,本行监事会在履职期间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章程》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围绕本行发展战略和经营主线,扎实开展监督工作,持续完善各项制度和监督体系,务实高效开展工作,为本行业务的规范运作和高
174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切实做好会务工作,平稳推进监事会改革。2025年,监事会及委员会召开会议10次,其中监事会会议4次,提名委员会会议2次,监督委员会会议4次,审议审阅各类议案报告共计93项。各位监事积极出席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现场会议、行务会议等高级管理层重要会议,持续监督高级管理层在经营管理、数据治理、内控管理、全面风险管理、反洗钱、流动性、压力测试、
合规案防、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工作,对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披露程序、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过程进行监督,确保程序规范、决策合规。根据监管部门关于监事会改革的工作要求,本行拟定监事会改革流程,按期完成监事会改革相关工作。
(二)深化监督职能,发挥监督管理实效。一是持续开展内
部控制、数据治理、第三方合作机构、洗钱风险、关联交易及监
管重点关注领域的监督评价,针对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由监事会向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发送监督意见书2份,并督促落实整改;二是根据《瑞丰银行“纪委+N”联合巡查办法(试行)》,监事会及相关部门联合,重点围绕党建工作、业务发展、内部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对6家支行开展联合巡查和7家支行开展巡查
整改质效评估,进一步增强监督质效;三是指导审计工作,提升审计深度和广度,并充分发挥审计成果,护航高质量发展。
五、对监事2025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
(一)履行忠实义务情况
175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全体监事认真履行监督职权,全面如实告知自身本职兼职和关联关系情况,未发现泄密行为。未发现监事与本行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未发现监事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接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未发现监事存在利用职务、地位或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或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
(二)履行勤勉义务情况
全体监事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本行事务,按要求积极出席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列席董事会和参加股东大会,对提交监事会及其专委会审议的事项认真研究并作出审慎判断。未发现监事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勤勉义务行为。
(三)履职专业性情况
全体监事能够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立足监事会职责定位,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推动监事会有效监督。
(四)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情况
全体监事能够坚持职业道德准则,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动本行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未发现监事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或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情况。
(五)履职合规性情况
176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全体监事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持续规范自身履职行为,依法合规履行相应职责。通过参加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层会议,开展各类监督检查活动,强化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情况、发展战略和经
营理念的实施情况、财务会计、内控合规、全面风险管理、数据
治理、监管意见落实及问题整改问责等监督检查,独立并实事求是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推动公司守法合规经营。
2025年11月,本行依法撤销监事会,但根据《“两会一层”成员履职评价及津贴管理办法》对于评价年度内职位发生变动但
任职时间超过半年的董事监事,应当根据其在任期间的履职表现开展评价。
综上所述,全体监事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本行《章程》规定,独立客观地行使监督职能,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义务,在完善公司治理、推动本行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5年全体监事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六、对高级管理层2025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
2025年,高级管理层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各项决策部署,以浙
江农商联合银行(以下简称省行)“高质量发展”要求为目标,深入实施瑞丰“1235”高质量发展战略规划,坚定支农支小使命,做深做实普惠金融,着力深化管理升级,聚焦客户价值提升,强化数字技术赋能,全面推动实现“质、效、量”协同发展。
(一)创标杆走前列,凝聚高质量发展合力。高级管理层坚
177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持高质量发展战略引领,以价值创造突围,以实干担当破局,质量、效益和规模实现动态平衡,交出了一份较好的经营业绩与市值管理答卷。业务规模再创新高。截至2025年末,全行总资产
2414.95亿元(经审计集团口径,下同),增幅9.52%。存贷款总
额历史性突破3100亿元大关,各项存款余额1780.99亿元,增幅
9.47%,各项贷款余额1412.06亿元,增幅7.82%。盈利能力稳中有升。全年实现营业收入44.08亿元,较上年度增长0.5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9.66亿元,较上年度增长2.30%。资产质量控制合理。不良贷款率0.99%,较年初上升0.02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326.51%,较年初上升5.64个百分点,拨贷比3.23%,较年初上升0.13个百分点。上市活力不断激发。全球千强银行排名499位,首次迈进500强,上市以来累计提升93位。
(二)坚守风险底线,筑牢合规经营屏障。一是强化资产考核与清收处置。加强资产质量考核引导,压实支行和业务部门长线管理责任,优化源头风险把控。二是推进不法中介治理与数字风控。持续打击不法贷款中介,及时发现并处置中介获客问题贷款,对涉事客户经理进行岗位调整,严防风险渗透。上线“智能贷后管理平台”,整合风险预警、清收管理、诉讼进度等功能,实现贷后管理闭环。构建全行潜在风险管控清单,基于客户行为评分、欠息表现等动态推送预警信息,持续提升风险计量准确性,夯实数字化风控基础。三是深化风险排查与清源治理。健全异常行为风险排查机制,深化智慧监督系统、智慧审计系统功能运用,
178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深入开展员工行为“排雷清源”专项行动。构建“模型监测+电话回访+实地核查”三维打击体系,强化对中介违规行为的精准识别与阻断,实现员工行为“抓早抓小、抓严抓实”。
(三)严守纪律底线,永葆廉洁政治本色。一是强化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和党的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学习,不断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从思想根源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二是严守纪律规矩,规范权力运行。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与腐败现象。在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三重一大”事项上,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集体决策程序。三是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廉政建设。定期与分管部门和联系支行中层干部开展廉政谈话,及时发现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引导全体干部员工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严格要求干部员工依法办事、秉公办事、廉洁办事。
七、对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
(一)履行忠实义务情况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积极贯彻落实监管政策和董事会战略部署,主动接受监事会监督。
未发现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超越职权范围行使权力,或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地位或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或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
179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二)履行勤勉义务情况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有效组织本行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深入研讨全行重要经营管理事项,及时落实监管意见以及相关问题整改;
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能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本行经营管理情况;能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情况,指导基层支行开展各项工作。未发现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关于勤勉义务规定的行为。
(三)履职专业性情况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持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结合从业经历和工作经验,研究提出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推动本行工作有效落实。在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过程中,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对提交行务会议审议的事项认真研究并作出审核判断,体现出较强的管理能力和职业素质。
(四)履职独立性与道德水准情况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坚持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独立自主地履行职责,推动本行公平对待全体股东、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未发现高管人员存在利用职务和权力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本行、股东、存款
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情况。
(五)履职合规性情况
180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持续规范自身履职行为,依法合规履行相应的职责,推动本行守法合规经营。
综上所述,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全面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落实总行党委和董事会决策部署,认真执行金融监管各项要求,全面贯彻落实高质量发展理念,审慎行使经营管理权,根据董事会授权和分工,勤勉尽职,主动创新,不断提升经营质效,较好地完成了全年目标任务。2025年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6年4月17日
181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报告四:
主要股东(大股东)评估报告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承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作要求,商业银行需每年对主要股东资质情况、履行承诺事项情况、遵守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情况以及落实公司章程或协议条款情况等进行评估,并需对大股东上一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等进行评估。按照上述规定,本行对主要股东(大股东)2025年度各项情况进行了评估,现将评估结果汇报如下:
一、主要股东基本情况
2025年度,本行主要股东(大股东)如下:
序号主要股东名称持股比例派驻情况或担任职务
1浙江柯桥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有限公司8.1%/
2浙江明牌卡利罗饰品有限公司4.24%派驻董事
3浙江华天实业有限公司4.05%派驻董事
4绍兴安途汽车转向悬架有限公司2.93%派驻董事
5索密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1.99%派驻董事
6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发展有限公司2.80%派驻董事
7浙江勤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2.29%派驻董事
8陈钢梁0.03%执行董事、行长
9严国利0.02%执行董事、副行长
10秦晓君0.01%执行董事、副行长
11宁怡然0.01%副行长
182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序号主要股东名称持股比例派驻情况或担任职务
12虞兔良0.00%非执行董事
13马仕秀0.03%非执行董事
14沈幼生0.03%非执行董事
15沈祥星0.04%非执行董事
16张勤良0.01%非执行董事
17顾洁萍0.02%非执行董事(已离任)
18浙江朗莎尔维迪制衣有限公司0.22%派驻董事(已离任)
19浙江金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0.22%派驻监事(已离任)
20绍兴柯桥荣氏纺织品有限公司0.25%派驻监事(已离任)
21陈焕鑫0.41%股东监事(已离任)
22宋晖0.00%职工监事(已离任)
注1:2025年9月11日,本行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变更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不再设立监事会》等议案,并于2025年11月11日取得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绍兴监管分局关于修改章程的同意批复,正式取消监事会。故原监事及派驻监事股东单位浙江金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荣氏纺织品有限公司、陈焕鑫自2025年11月11日起,不再作为本行主要股东。但鉴于本次主要股东评估工作是针对2025年全年开展的,故此次仍将其纳入评估范围。
注2:2026年3月6日,董事顾洁萍向本行提出辞去非执行董事一职,故自2026年3月6日起,浙江朗莎尔维迪制衣有限公司、顾洁萍不再为本行主要股东。
二、主要股东资质及股权情况
本行主要股东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未发现使用信贷资金、委托资金、债务资金或其他非自有资金入股,以及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或变相抽逃出资等现象。2025年度,各主要股东均坚持主责主业、经营稳健,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财务状况较优,股东资质情况良好。
本行定期梳理主要股东关联关系,各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关系清晰透明,不存在通过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表决权委托、一致
行动约定等隐性行为规避监管审查,干预本行日常经营事务,实
183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施对本行的控制权和主导权的行为。
三、主要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2025年度,本行持续向各主要股东进行监管政策宣贯,传达
监管部门对于股东行为管理方面的新要求,各主要股东均能按照监管要求以及书面作出的承诺内容,积极落实各项责任,履行各项义务。各主要股东定期按照穿透管理的原则向本行提供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的董监高等关联方信息,提供资本补充能力报告,并提供其2025年度财务报表以配合本行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充分了解,能够较好地履行承诺。
四、主要股东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落实《公司章程》情况
本行主要股东积极配合本行工作及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坚定维护、坚决贯彻,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等违反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情形。同时,本行《公司章程》对股东权利义务及行为方面均做出了详细规定,本行主要股东对本行《公司章程》均予以理解支持,并积极贯彻落实,合理行使股东权利,积极履行股东义务。2025年度,本行根据监管政策要求,全面开启监事会改革事宜并现场走访各监事单位向其宣贯监管政策制度,各监事单位均予以理解。
五、大股东关联交易情况
《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实际持有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股东(股
184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持股比例合计符合上述要求的,对相关股东均视为大股东管理)属于大股东。
根据以上认定标准,2025年度本行主要股东中,浙江柯桥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有限公司持有本行8.1%的股份,为本行大股东。2025年初,本行制订并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关联方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议案。截至2025年末,本行与浙江柯桥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关联交
易发生额远未超过监管部门对单一关联方、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
易授信限额,同时上述关联交易均坚持遵循一般商业条款和正常业务程序进行,其定价原则与独立第三方交易一致,即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不存在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大股东通过掩盖关联关系、嵌套交易等方式规避关联交易审查,进行不当关联交易或利用大股东地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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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五: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有关要求,本行独立董事对2025年度的履职情况进行报告。述职报告请查阅本行于2026年3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法定信息披露媒体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5年度在本行履职的独立董事共6位,分别为贾玉革女
士、黄志刚先生、黄卓先生、蒋岳祥先生、鲁瑛均女士和孙同全先生。
报告人:贾玉革、黄志刚、黄卓、蒋岳祥、鲁瑛均、孙同全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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