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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2-03 查看全文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率和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战略与 ESG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和方案。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含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候选人名单,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如董事长并非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则由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在成员中提名,由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接受董事长的领导。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跟踪研究国家行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

(二)对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发展战略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1(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 ESG 治理进行研究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包括 ESG 治理愿景、目标、政策、ESG 风险及重大事宜等;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下设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提议时,主任委员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由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主任委员拟定会议议案和议程。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主任委员安排会议通知、议案、议程等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 召集战略与 ESG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

召集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委员。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2(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应对审议事项进行书面表决,结果以专人送达、传真或挂号邮件中之一种方式送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各委员均可向委员会提出属于委员会职权范

围内的议案,由战略与 ESG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对于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人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并回答其他委员的提问。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时,委员可以对议案发表

自己的看法,会议主持人应在保持会议秩序的同时保证每位委员的正常的发言权利和发言时间。

第四章议案的表决

第二十条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议案应逐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三条表决之后参加表决的委员应立即在该项决议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决议由与会委员签字。

第二十五条委员如与议案有利益上的直接关系,则该关联委员不参与表决,亦不计入表决票总数。

第二十六条委员应当对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委员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既不出席委员会会议,又不提出书面表决意见的委员不得免责。

3第五章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

第二十八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委员姓名)。

第二十九条 战略与 ESG委员会会议讨论、审议和决定的内容在未公布前,任何委员及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擅自泄漏,否则给公司造成损害的,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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