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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6年8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8月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向公司股东发布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45)。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内容、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8月19日14:30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
吴证券大厦以现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8月19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19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05 名,代表股份2,126,788,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8036%。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列席会议的人员
列席会议人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
3、召集人
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临时)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
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要求,本次股东会对议案1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对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选举杨瑞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2,113,119,245 股赞成、12,655,097股反对、1,013,769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3573%、0.5950%、0.0477%。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已经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具体内容已刊登、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的有效表决通过。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情况
经查验,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未有符合条件的股东向股东会召集人提出
临时提案,本次股东会不存在临时提案。
五、结论意见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晨
赵丽琛
何佳玥
2026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