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
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管理层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其他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岗位价值为基础,绩效优先,体现与公司收益分享、风险共担的价值理念;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总体薪酬水平兼顾现在及未
来公司发展、内外部公平,激励与约束并重,薪酬发放及考核与奖惩及激励机制挂钩的原则;
(三)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主营业务增长,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既要有
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五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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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
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构成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如下确定: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
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公司对非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属的具体职务、岗位领取薪酬,参照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执行。
(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领取薪酬。
第九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标准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标准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确定,绩效薪酬是以年度目标绩效结果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不在绩效合约方案中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
第四章薪酬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绩效评价和
股东大会召开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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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发展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
第十八条调整董事津贴及薪酬标准,需要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报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九条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需要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报董事会批准,薪资标准以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二十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
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作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体系的基本制度,如有
其他具体实施细则可另行确定,并作为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最新的法
律、法规和规章为准,本制度如与《公司章程》相抵触,以《公司章程》为准。除前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外,公司其他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遵循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亦同。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五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