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东京*香港*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致: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1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已于2025年4月2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5年4月2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
议登记方法、股东投票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5年5月16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9:15-9:25,9:30-11:30,13:00-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于2025年5月16日9:15-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2025年5月16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董事长林聪颖先生的主持下如期召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52名,代表股份392286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667%。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法律意见
2025年5月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5名,代表股份386068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847%。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7名,代表股份6218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20%。
3.公司董事、监事和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的议案。经核查,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点票、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根据公司上传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法律意见
1.《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92232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63%;反对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2%;弃
权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0.0005%。
2.《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2232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63%;反对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2%;弃
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0.0005%。
3.《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92232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63%;反对5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32%;弃
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0.0005%。
4.《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922315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61%;反对47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22%;弃
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0.0018%。
5.《关于董事2024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2219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29%;反对5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42%;弃
权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0.0029%。
6.《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办理银行授信申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2223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40%;反对5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42%;弃
权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0.0018%。法律意见
7.《关于2025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2235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70%;反对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25%;弃
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0.0005%。
8.《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6420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5047%;反对58590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936%;
弃权6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0.0018%。
9.《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22364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73%;反对47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22%;弃
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0.0005%。
10.《关于修改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22322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62%;反对47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22%;弃
权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0.0016%。
11.《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01选举林聪颖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860692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152%。
11.02选举陈加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860692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152%。法律意见
11.03选举陈加芽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860692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152%。
11.04选举林沧捷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860692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152%。
11.05选举林泽桓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860762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170%。
12.《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2.01选举薛祖云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86069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152%。
12.02选举童锦治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860734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163%。
12.03选举木志荣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86069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4152%。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律意见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