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范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
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书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等情况: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
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涉及本制
度中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以下内部审批程序:
(一)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及子公司应当及
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登记审核表》,同步提交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申请单位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证券事务部对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审核和确认相关信息办理暂缓、豁免披露;
(三)相关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上报董事长批准并签字确认;
(四)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经审批同意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并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内部审核程序;
(四)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江苏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知情人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在上述信息尚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二)公司相关责任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存在冲突时,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2、《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3、《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四月附件1: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年月日申请部门经办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方式:□暂缓□豁免
的方式及类型类型:□国家秘书□商业机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及原因
暂缓或豁免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的文件类型□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暂缓披露的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如适用)□自登记之日起至是否已填报内幕知情人是否书
□是□否□是□否信息知情人名单面承诺保密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证券事务代表意见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附件2: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作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在公司对暂
缓、豁免披露事项进行信息披露之前泄露任何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人:
证件号码:
签署日期:年月日附件3:
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序知情人姓名所在单位/所在单位与上市公证件号码/统一社内幕信息知悉内幕知悉信息内幕信息内登记登记人
号部门司关系(注1)会信用代码所处阶段信息时间方式容(注2)时间
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等;是自然人的,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等注2: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