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3号楼南塔2-24层及27-31层邮编:10002022-24/F&27-31/F,South TowerofCPCente,20Jin He East Avenue,Chaoyang Distrct, Bijing l0020, China电话/Tel: +8610 59572288传真/Fax: +86106568 1022/1838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致: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已于2026年4月22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2026年4月2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东投票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6年5月15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于2026年5月15日9:15-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2026年5月15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在董事长林聪颖先生的主持下如期召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235名,代表股份391,272,7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0904%。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2025年5月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5名,持有股份386,068,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847%。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230名,代表股份5,204,6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57%。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应邀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所列的议案。经核查,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点票、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根据公司上传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持股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91,072,2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88%;反对18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65%;弃
权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8%。
2.《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391,069,7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81%;反对18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65%;弃权2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54%。
3.《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91,151,2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89%;反对1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86%;弃权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5%。
4.《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1,051,5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35%;反对19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89%;弃权3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77%。
5.《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91,051,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35%;反对18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85%;弃权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0%。
6.《关于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办理银行授信申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1,052,3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37%;反对19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86%;弃权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77%。
7.《关于2026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91,120,4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11%;反对1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22%;弃
权2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8%。
8.《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88,734,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512%;反对2,521,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445%;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3%。
9.《关于修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7,085,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9298%;反对4,154,7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619%;弃权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车千里
张博钦
2026年5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