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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医疗: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4-26 查看全文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遵循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涉及上市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具体如下: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1(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公司

2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3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

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见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至少保存10年。

第十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4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

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董事会有权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及证券监管机构做好登记工作,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

负有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并负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配合公司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的职责。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5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章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公司(含分、子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

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相应的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为公司提供证券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潜在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交易事件的交易对方及其一致行动人等非公司内部

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法承担《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责任,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将违规情况报送当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6附件: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注1):

内幕信息事项(注2):

序内幕信息身份证知悉内知悉内幕知悉内幕内幕信内幕信息登记登记人号知情人姓号码幕信息信息地点信息方式息内容所处阶段时间名时间注3注4注5注6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

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十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

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

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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