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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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
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2026年4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14:00在宁波市江北区枫湾路26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97.872.90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9.867S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O 名,均为截至2026年5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628,986,5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u5,65 %o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8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9。)-股,古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08 %o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其出席、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6,o07,4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6%;反对1,669.5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2%;弃权95,9o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g.282 %。本议案审议过 0
2、审议《关于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5,9,2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I5%;反对l,672,8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o.23 %;弃权2o4,80o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o288 %。本议案审议③付 0
3、审议《关于2025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 %;反对,b75,6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o℃ %;弃权203,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2 %。本议案审议鱼过。
4、审议《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6,ol2,3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q97335%;反对1,666,0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 %;弃权194,5o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o280%。本议案审议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十7 n6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q6,8/℃ %;反对I,666,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85 %;弃权194,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 %。
5、审议《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5,965,l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6 %; 仅X 742,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kSb %;弃权 165,20o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 %。本议案审议计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6,993,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6℃) %;反对174139,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83% 弃权/65,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6、审议《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5,I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o94%;反对2,Szl,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12%;弃权70,SoO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9 %。本议案审议过。
7、审议《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2,652,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0℃℃ %;反对75425,b6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 %;弃权399o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b.0566 %。本议案审议式。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3,080,9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I6) %;反对15.5,L9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有43、1664% 弃权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oC%。
8、审议《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h %;反对2.0t5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2 5 %; 弃权20l,6o℃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M %8 本议案审 o
9、审议《关 26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605.8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6748%;反对 2.06,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z953 %; 弃权2o7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 %。本议案审议更为
10、审议《关于选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S,508,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2%;反对2,l4l,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8%;弃权222.5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本议案审议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5b,S37,4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q95,986Y %;反对2rl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5) %;弃权222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7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李勤芝
沈国权
周冰
2026年5月5日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1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层,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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