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
务所2025年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
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
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 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 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截至2025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300名、注册会计师2523名、从业人员总数9933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802名。
立信2025年业务收入(未经审计)50.00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6.72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5.05亿元。
2025年度立信为770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9.16亿元,
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6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5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71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起诉(仲被诉(被仲裁)诉讼(仲诉讼(仲诉讼(仲裁)结果裁)人人裁)事件裁)金额部分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
责任纠纷为由对金亚科技、立信所提起民事诉讼。根据有权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
金亚科技、周旭尚余500决,金亚科技对投资者损失投资者2014年报
辉、立信万元的12.29%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立信所承担连带责任。
立信投保的职业保险足以覆
盖赔偿金额,目前生效判决均已履行。
部分投资者以保千里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
告、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以及临时公告存在证
券虚假陈述为由对保千里、
立信、银信评估、东北证券提起民事诉讼。立信未受到行政处罚,但有权人民法院判令立信对保千里在2016年
2015年重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
保千里、东北证
组、2015年1096万29日期间因虚假陈述行为对
投资者券、银信评估、
报、2016年元保千里所负债务的15%部分立信等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目前胜诉投资者对立信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后从事务所账户中扣划执行款项。立信账户中资金足以支付投资者的执行款项,并且立信购买了足额的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足以有效化解执业诉讼风险,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均能有效执行。3、诚信记录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7次、监督管理措施42
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和纪律处分3次,涉及从业人员151名。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的定价原则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人员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决定财务报告及内控报告审计费用。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4日、2025年5月16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立信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
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立信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2025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立信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立信就本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
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
对立信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立信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
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二)在立信进场前,认真听取、审阅了该所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及
相关资料,就审计的总体策略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协商时间安排。
(三)在审计过程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立信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
审计委员会组织于2026年1月20日、4月15日两次与立信召开现场会议沟通和交流,了解审计中存在的问题,敦促其按质按时完成年报审计工作。对于公司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与立信在审计中存在的不同意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积极进行相关协调,确保年报审计工作圆满完成。
(四)立信出具2025年年度审计报告初步审计意见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与其就2025年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在审计过程中的关注的重大事项进行了沟通。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立信2025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进行了核查和评估,认为该所在对公司审计期间勤勉尽职,遵循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
三、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对立信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立信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其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应尽的监督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立信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
规范执业,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25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