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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元集团: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2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1568证券简称:北元集团公告编号:2026-014

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明确对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理

投资回报,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号)等相关规定要求以及《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分红回报事宜进行了专项研究论证,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公司制定了《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规划、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未来盈利规模、

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本着重视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经营状况、盈利规模、项目投资资金需求,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制定科学、合理的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充分考虑和听取独立董事、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公司营运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

1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公司若具备上述现金分红条件,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述第3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的间隔

在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的条件时,公司每年应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可根据当期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和实施

1.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22.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原则上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3.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

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督促其及时改正。

4.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

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除就利润分配事宜进行信息披露外,公司还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八、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评估,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

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九、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条件及程序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应当结合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2.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会审议。

33.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方可执行;股东会应当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为中小股东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十、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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